当前位置:首页
> 专题专栏 > 减税降费

烟台开发区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清单(2020年2月更新)

浏览量:    

字号:


                                                                                                                                                                    

烟台开发区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清单(2020年2月更新)
项目
   序号
项目名称资金管理方式政策依据执收部门
   (单位)
征收对象征收标准备注
文件名文号
1铁路建设基金缴入中央国库《国务院关于提高铁路货运、煤炭、天然气价格的通知》《财政部关于印发<铁路建设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政部关于印发<铁路建设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政部关于延续农网还贷资金等17项政府性基金政策问题的通知》国发﹝1992〕37号,财工字﹝1996〕371号,财工﹝1997〕543号,财综﹝2007〕3号铁路运输管理部门(铁路运输企业向货物托运单位收取运费时一并征收)铁路货物托运单位每吨公里二厘。 
2港口建设费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财政部关于印发<港口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政部<关于免征客滚运输港口建设费的通知>》《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完善港口建设费征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转发<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港口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财综﹝2011〕29号,财综﹝2011〕100号,财综﹝2012〕40号,财税﹝2015〕131号,鲁财综〔2011〕122号交通运输部所属海事管理机构经对外开放口岸港口辖区范围内所有码头、浮筒、锚地、水域装卸(含过驳)的货物托运人(或其代理人)或收货人(或其代理人)。(一)国内出口货物每重量吨(或换算吨)4元;国外进出口货物每重量吨(或换算吨)5.6元。
     货物重量吨和换算吨的计算方法,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二)国内出口集装箱和内支线集装箱20英尺每箱32元,40英尺每箱48元;国外进出口集装箱20英尺每箱64元,40英尺每箱96元。
     20英尺和40英尺以外的其他非标准集装箱按照相近箱型的收费标准征收。
   
 
3民航发展基金缴入中央国库《财政部关于印发<民航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政部关于民航发展基金和旅游发展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综﹝2012〕17号,财税﹝2015〕135号,财税﹝2019〕46号民航局清算中心
   
在中国境内乘坐国内、国际和地区(香港、澳门和台湾)航班的旅客,以及在中国境内注册设立、并使用中国航线资源从事客货运输业务的航空运输企业和从事公务飞行的通用航空企业。(一)乘坐国内航班的旅客每人次50元;
   (二)乘坐国际和地区航班出境的旅客每人次90元(含旅游发展基金20元)。
   (三)将财政部《关于印发<民航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2〕17号)第八条规定的航空公司应缴纳民航发展基金的征收标准降低50%.
 
4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关于印发<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政部关于征收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  国家税务局关于免征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通知》《财政部关于对国家电网四川省电力公司有关政府性基金上缴问题的批复》《财政部关于降低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和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综﹝2009〕90号,财综﹝2010〕97号,财税﹝2010〕44号,财税﹝2015〕80号,财办税﹝2015〕4号,(财税﹝2017〕51号)(财税﹝2018〕39号),财税﹝2019〕46号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负责征收除企业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和地方独立电网销售电量外,重大水利基金由省级电网企业在向电力用户收取电费时一并代征。各省标准不同,山东省自2019年7月1日起征收标准为1.96875厘/千瓦时。
   
山东省作为14个南水北调和三峡工程直接受益省份之一,电网企业代征的重大水利基金全额上缴中央国库。重大水利基金从2010年1月1日起开始征收,至2019年12月31日止。
5水利建设基金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减轻企业税费负担降低财务支出成本的意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做好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征收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2号,财综函﹝2011〕33号,财办综﹝2011〕111号,财税函﹝2016〕291号,鲁政发﹝2016〕10号,财税﹝2016〕12号,财税﹝2017〕18号,鲁政发﹝2011〕20号,鲁财综〔2011〕84号,鲁政办字﹝2017〕83号财政部门和税务部门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中央水利建设基金:(一)从车辆购置税收入中定额提取;(二)从铁路建设基金、港口建设费收入中提取3%。(三)其他资金来源。
   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一)从地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中提取3%。应提取水利建设基金的地方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包括:车辆通行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地管理费,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二)经财政部批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征收的水利建设基金。按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1%征收。(三)地方人民政府按规定从中央对地方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中足额安排资金,划入水利建设基金。(四)有重点防洪任务和水资源严重短缺的城市要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划出不少于15%的资金,用于城市防洪和水源工程建设。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详见财综2011〕2号。
   自2017年6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减半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即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费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征收比例,由按照增值税、消费税实际缴纳额的1%调整为0.5%。
   自2016年2月1日起,将免征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6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入地方国库《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加强房地产价格调控加快住房建设意见的通知》《财政部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性质的批复》《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审批问题的函》《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意见》《关于减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通知》《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易地扶贫搬迁有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通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公告》国发﹝1998〕34号,财综函﹝2002〕3号,《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鲁财综〔2009〕93号,鲁价费发〔2002〕176号,《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烟政发[2004]86号,烟建住房﹝2019〕10号,财税〔2019〕53号,2019年第76号建设交通局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项目的单位和个人1、  新建居住建筑(包括住宅、公寓、别墅、底商住宅、单身宿舍及居住小区内网点、服务中心、活动中心、会所及门卫等配套建筑)、公共建筑(居住和工业建筑以外的所有建筑),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82元收取。2018年10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除房地产项目外的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上述标准的70%征收。2、公共建筑中的大型商业(集中建造的内部开敞式百货公司、超级市场、商城、宾馆、酒店等,不含外部独立分隔式网点)、文体娱乐设施(图书馆、影剧院、体育馆等),整体经营且单体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95元收取。3、新建工业建筑(含项目厂区内为工业项目自身配套的办公、仓储、单身宿舍、食堂等辅助建设项目),按以下标准收取:(1)属开发区鼓励发展的产业项目,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元收取;(2)列入《烟台开发区产业指导目录》中重点发展产业集群的一级配套项目及新材料、新光电、生物医药、智能装备、电商总部等新兴产业项目,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元收取。4、管委确定的旧村改造项目,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60元收取。 
7教育费附加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务院关于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的通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对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减轻企业税费负担降低财务支出成本的意见》《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教育费附加征收范围的通知》《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教育费附加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生活服务业批发零售业展览业及电影放映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发﹝1986〕50号(国务院令第60号修改发布),国发明电﹝1994〕2号、23号,国发﹝2010〕35号,财税﹝2010〕103号,财税﹝2016〕12号,鲁政发﹝2016〕10号,鲁地税四字﹝1997﹞6号,鲁地税地字﹝1996〕5号,财税﹝2019〕46号,鲁政办发﹝2020〕5号税务部门代收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的3%提取。
   自2016年2月1日起,将免征教育费附加的范围,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自2019年1月1日起纳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范围的试点企业,兴办职业教育的投资符合规定的,可按投资额的30%比例,抵免该企业当年应缴纳教育费附加。试点企业属于集团企业的,其下属成员单位(包括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对职业教育有实际投入的,可按规定抵免教育费附加。
   疫情期间,依法免征增值税及附加。2020年1月1日起至疫情防控工作结束,对纳税人提供旅游娱乐、餐饮住宿等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城镇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8地方教育附加缴入地方国库《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财政部关于同意山东省征收地方教育附加的批复》《财政部关于同意云南省征收地方教育附加的通知》《财政部关于同意浙江省征收地方教育附加的复函》《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减轻企业税费负担降低财务支出成本的意见》《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范围和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生活服务业批发零售业展览业及电影放映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财综﹝2004〕73号,财综﹝2006〕2号,财综函﹝2006〕9号,财综﹝2010〕98号,财税﹝2016〕12号,鲁政发﹝2016〕10号,鲁政字〔2010〕307号,鲁财综〔2010〕162号,财税﹝2019〕46号,鲁政办发﹝2020〕5号税务部门代收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的2%提取。
   自2016年2月1日起,将免征地方教育附加的范围,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自2019年1月1日起纳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范围的试点企业,兴办职业教育的投资符合规定的,可按投资额的30%比例,抵免该企业当年应缴纳地方教育附加。试点企业属于集团企业的,其下属成员单位(包括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对职业教育有实际投入的,可按规定抵免地方教育附加。
   疫情期间,依法免征增值税及附加。2020年1月1日起至疫情防控工作结束,对纳税人提供旅游娱乐、餐饮住宿等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城镇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9文化事业建设费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文化经济政策的若干规定》《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中宣部  <关于进一步支持文化事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部分营业税纳税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的通知》《财政部、中宣部关于颁发<文化事业建设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政部关于开征文化事业建设费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山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的通知》国发〔1996〕37号,国办发〔2006〕43号,财综〔2013〕102号,财文字〔1997〕243号,财预字〔1996〕469号,财税〔2016〕25号,财税〔2016〕60号,财税﹝2019〕46号,鲁财税〔2019〕19号税务部门代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广告服务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以及提供娱乐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在境内提供广告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广告服务接受方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扣缴义务人。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单位应按照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计费销售额和3%的费率计算应缴费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缴费额=计费销售额×3%
   计费销售额,为缴纳义务人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
   缴纳义务人减除价款的,应当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减除。
                                     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在山东省范围内,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
 
10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中宣部  关于进一步支持文化事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关于印发《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提高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山东省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关于调整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范围的通知》《电影管理条例》,国办发﹝2006〕43号,财税﹝2015〕91号,财教﹝2016〕4号,鲁财教〔2016〕35号,财税〔2018〕67号宣传部门(电影部门)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取得《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的经营性电影放映单位。按电影票房收入的5%缴纳电影专项资金。 
11旅游发展基金缴入中央国库关于印发《旅游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政部关于延续农网还贷资金等  17 项 政府性基金政策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关于机场管理建设费和旅游发展基金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关于民航发展基金和旅游发展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财行﹝2001〕24号,财综﹝2007〕3号,财综﹝2010〕123号,财税﹝2015〕135号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乘坐国际和地区航班出境的中外旅客从乘坐国际和地区航班出境的中外旅客缴纳的机场管理建设费中提取,提取数额为每次每位旅客20元。 
12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入地方国库《残疾人就业条例》,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中央部门所属单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问题的函》《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减轻企业税费负担降低财务支出成本的意见》《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山东省残疾人就业办法》《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山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的通知》《关于印发山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的通知》《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局山东省税务局 山东省发展改革委 山东省民政厅关于认真落实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费政策的通知》《残疾人就业条例》,财税﹝2015〕72号、财综﹝2001〕16号,鲁政发﹝2016〕10号,财综﹝2017〕18号,省政府令第270号(第311号修改),财税﹝2018〕39号,鲁财综﹝2018〕17号,鲁财综﹝2018〕31号,鲁财税﹝2020〕1号,鲁财税﹝2020〕3号税务部门代收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计算公式如下: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自2018年4月1日起,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由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降低至2倍。其中,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计征;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计征。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1.5%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13森林植被恢复费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  《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分成体制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财综﹝2002〕73号,财税﹝2015〕122号,鲁财综﹝2016〕33号,鲁财综〔2015〕67号建设交通局凡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各项建设工程需要占用、征用或者临时占用林地,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或批准的用地单位(一)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10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6元;宜林地,每平方米3元。
   (二)国家和省级公益林林地,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20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12元;宜林地,每平方米6元。
   (三)对城市规划区的林地,按照以下标准征收:
   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20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12元;宜林地,每平方米6元。
   国家和省级公益林林地,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40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24元;宜林地,每平方米12元。
   (四)对城市规划区外的林地,按占用征收林地建设项目性质实行不同征收标准,具体略。详见鲁财综2016〕33号。
 
14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缴入中央国库《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调整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征收标准的通知》《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财综﹝2011〕115号,财建﹝2012〕102号,财综﹝2013〕89号,财税﹝2016〕4号,财驻鲁监〔2016〕24号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负责征缴,电网企业代征除西藏自治区以外的全国范围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除农业生产用电(含农业排灌用电)外的电力用户自2016年1月1日起,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西藏自治区)居民生活和农业生产以外全部销售电量的基金征收标准,由每千瓦时1.5分提高到每千瓦时1.9分。 
15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缴入中央国库《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关于印发《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交通运输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财综﹝2012〕33号,交财审发﹝2014〕96号交通运输部所属海事管理机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内接收从海上运输持久性油类物质(包括原油、燃料油、重柴油、润滑油等持久性烃类矿物油)的货物所有人或其代理人每吨持久性油类物质0.3元 
16核电站乏燃料处理处置基金缴入中央国库《核电站乏燃料处理处置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0〕58号财政部驻核电厂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拥有已投入商业运行五年以上压水堆核电机组的核电厂核电厂已投入商业运行五年以上压水堆核电机组的实际上网销售电量征收,征收标准为0.026元/千瓦时 
17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缴入中央国库《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财政部  环境保护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产品范围的通知》《关于公布第二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补贴企业名单的通知》《  公布第三批废弃电器 电子产品处理基金补贴企业名单的通知》《财政部 环境保护部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完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等政策的通知》《关于公布第四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补贴企业名单等问题的通知》《关于公布第五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补贴企业名单等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29号,财政部公告2015年第91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1号,海关总署公告2012年第33号《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财综﹝2012〕34号,财综﹝2012〕48号,财综﹝2012〕80号,财综﹝2013〕32号,财综﹝2013〕109号,财综﹝2013〕110号,财综﹝2014〕45号、财税﹝2015〕81号,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29号,财政部公告2015年第91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1号,海关总署公告2012年第33号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应缴纳的基金,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进口电器电子产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缴纳的基金,由海关负责征收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进口电器电子产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包括自主品牌生产企业和代工生产企业纳入基金征收范围的电器电子产品按照《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执行,具体征收范围和标准详见财综﹝2012〕34号附件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