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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政策的通知(鲁财税[2020]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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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山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残疾人就业

保障金有关政策的通知

鲁财税〔2020〕21号

 

各市财政局、税务局、残联,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

为支持复工复产和经济社会发展,助力做好“六保三促”工作,现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支持残疾人就业政策。鼓励引导用人单位采取就业安置、劳务派遣等多种形式安排残疾人就业,用人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按照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有关规定享受减免政策。

二、支持小微企业有关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即自2020年(含)起3个年度缴费申报期内,我省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保金。

三、分档减免残保金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即自2020年(含)起3个年度缴费申报期内,各用人单位残保金应缴费额计算办法,严格按照鲁财税〔2020〕1号文件执行。

四、延长残保金缴费申报期。为减轻我省用人单位,特别是各类市场主体的资金压力,现将2020年残保金缴费申报期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我省各用人单位可结合各自实际,在2020年7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内申报缴纳残保金。

各级财政、税务、残联部门要加强残保金减免政策的宣传推送,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微信、微博、APP等全媒体,让社会各界深入了解政策、全面享受政策,确保政策落地;要加大对基层工作人员的政策培训力度,扫清政策执行障碍,提高政策执行效率。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本通知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变通或拒绝执行。

 

 

山 东 省 财 政 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山东省残疾人联合会

                             2020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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