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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060000425805X9/2021-20282 组配分类: 医疗救助
发文机关: 开发区人力社保局 成文日期:  2021-12-21

烟台开发区医疗救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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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助对象具有多重身份的,按最高标准救助。各类救助对象救助标准及封顶线:

1、孤儿、城镇三无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政策规定范围内的普通疾病、重特大疾病住院医疗费用及门诊医疗费用按100%的比例给予救助。

2、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政策规定范围内的普通疾病、重特大疾病住院医疗费用及门诊医疗费用按90%的比例给予救助。

3、60年代精简退职老职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政策规定范围内的普通疾病、重特大疾病住院医疗费用及门诊医疗费用按80%的比例给予救助。

4、未满14周岁(含)的儿童患急性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唇腭裂,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救助保障。

5、其他城乡居民因患重特大疾病,按照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个人自负的医疗费用设立起付线,因患重特大疾病发生的政策规定范围内费用20000元(含)以上的,按10%的比例给予救助,每人每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30000元。本条(一)(二)(三)项规定范围内患者,每人每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

6、对孤儿、城镇三无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连续享受2年以上低保待遇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初次诊断患重特大疾病且确无力先期支付医疗费的,可凭定点医疗机构的诊断书、身份证、《老年福利证》、《儿童福利证》、《农村五保供养证》和《城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申请最高额度为5000元的重特大疾病医前救助金。

7、孤儿、城镇三无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患重特大疾病住院时,凭《老年福利证》、《儿童福利证》、《农村五保供养证》、《城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和身份证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时,医疗机构对其患重特大疾病发生的住院检查治疗处置费(含注射、穿刺、换药、洗胃、灌肠、普通检查治疗)、普通床位费、住院诊疗费、院内专家会诊费、护理费(含一、二、三级和特殊护理)、取暖费、常规手术费用减免70%;检验费(含临床类、生化类、免疫、微生物)和医疗设备检查费(一般透视费、特殊透视费、X光摄影、造影检查、B超、彩超、CT)减免30%。



烟台开发区人社局

2021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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