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烟台黄渤海新区区管委办公室印发了《烟台黄渤海新区养殖渔船管理办法(暂行)》,现解读如下:
一、办法制定的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养殖渔船监督管理,促进海上养殖生产安全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内渔船管控实施海洋渔业资源总量管理的通知》(农渔发〔2017〕2 号)、《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开展养殖渔船管理试点工作的批复》(鲁农海监字〔2022〕4 号)、《烟台市养殖渔船管理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烟海渔〔2022〕93 号),结合烟台黄渤海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明确基本原则
(一)养殖渔船所有人必须是依法取得了《水域滩涂养殖证》的养殖权人。养殖证所有权发生转移或注销时,依托相应养殖证申请的养殖船需同步转移或者注销。
(二)养殖渔船不得从事与养殖生产无关的活动,应在《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注明的作业海域规范作业。原则上,养殖船作业海域为我区管辖养殖海域。
(三)养殖渔船的所有权人、实际经营人履行养殖渔船管理的主体责任。负责按规定要求全面加强安全管理,加大资金投入,保证船员配备符合标准,做到船舶适航、船员适任。
三、现有养殖渔船的处置
本办法实施前的现有养殖渔船,可以通过转让、经检验合格转为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养殖渔船。对没有《水域滩涂养殖证》、不从事养殖作业生产的养殖渔船一律不再受理船舶检验业务,严格依法依规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