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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06000042580096A/2021-25121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机关编码: 3706900010 文件所属单位: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办公室
发文机关: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公文种类: 通知
发文字号: 烟开办〔2021〕35 号 成文日期: 2021-08-19
关键词: “八角湾”“企业”“科创” 有效性: 2023-09-18 有效
统一登记号: KFDR-2021-0020005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办公室

关于印发《烟台八角湾中央创新区国际科创中心入驻企业(项目)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烟开办〔2021〕35 号

各街道(镇)办事处(政府),直属各部门、单位,中央、省、市属驻区各单位:

现将《烟台八角湾中央创新区国际科创中心入驻企业(项目)暂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办公室

2021年8月19日

烟台八角湾中央创新区国际科创中心入驻企业(项目)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促进高校院所科技、人才和智力优势转化为产业和经济优势,培育区域经济新的增长点,推动烟台八角湾中央创新区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烟台八角湾中央创新区国际科创中心(以下简称科创中心)是以烟台八角湾中央创新区为依托的科技企业孵化载体,根据功能划分为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三部分,构建全链条科技企业孵化育成体系。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三条  科创中心由烟台八角湾中央创新区推进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推进中心)、烟台业达经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发集团)共同管理,推进中心负责统筹规划、综合指导、事项决策、督导考核、项目评审、场地分配及相关扶持资金的申请,经发集团负责项目更新建设、创新生态搭建、日常运维管理,配合推进中心做好园区各项工作。

第四条  烟台八角湾科创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创公司)作为经发集团三级公司,履行科创中心运营主体职责,主要职能是:(1)项目咨询洽谈、资格初审;(2)建设、管理、维护科创中心的有形和无形资产;(3)科技成果与科技项目合作开发;(4)企业管理咨询服务(含企业创立服务、创新创业服务、投融资服务等)。


第三章  入驻条件

第五条  拟入驻科创中心进行创新创业的企业或团队,根据企业发展情况和实际需求提出入驻申请,经入驻评审或备案,与推进中心或孵化器运营机构签订入孵合同后,依据推进中心出具的证明,与科创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办理入驻。

第六条  入驻众创空间企业或团队应具备以下条件:

1.尚未成立公司或成立公司不超过一年;

2.创业团队优秀,有明确的创业计划书,人数不超过10人;

3.项目技术先进,具有创新性,商品化、产业化和市场前景好。

第七条  入驻科技企业孵化器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主要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服务,应满足科技型中小企业相关要求;

2.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本孵化器场地内,入驻时成立时间不超过24个月;

3.企业研发、生产、经营过程中不涉及危险化学品,不会产生噪音影响其他企业正常经营;

4.企业承诺迁出科创中心后,继续在烟台开发区生产、经营和纳税,期限不低于5年。

第八条  入驻加速器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入驻企业应是在烟台开发区注册、办公、纳税的高成长科技企业,且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中的1项:有较强的研发能力、市场发展前景良好、具备上市潜力、拥有多项专利及自主品牌;

2.入驻企业有较高的团队运营能力,拥有管理团队、研发团队、生产团队、财务及市场运营团队等完善的机构设置;

3.有1年以上的运营期,经营状况良好,主导产品有一定的生产规模:年营业收入在500万元—800万元之间,近2年营业收入增长率达到30%或利润增长率达到20%的企业;年营业收入在800万元—1200万元之间,近2年营业收入增长率达到25%或利润增长率达到15%的企业;年营业收入在1200万元以上,近2年营业收入增长率达到10%或利润增长率达到10%的企业;

4.企业研发、生产、经营过程中不涉及危险化学品,不会产生噪音影响其他企业正常经营;

5.对于个别科技含量高、市场前景好的项目,由项目引进方提出用房需求,推进中心给出初步入驻建议,经区级决策程序后,不受经济指标限制,准许备案入园。

第九条  众创空间孵化时限原则上不超过12个月;科技企业孵化器孵化时限原则上不超过60个月;加速器孵化时限原则上不超过24个月。特殊原因需继续在科创中心生产经营的企业,视项目质量和发展潜力,经评审可适当延长租期,延长期间收取全价房租,原则上延长期限不超过36个月。

第十条  为支持多元化主体参与区域创新创业载体建设,鼓励推进中心引入孵化载体专业运营团队或中介服务机构,拓宽科技型项目招引渠道,完善创新生态体系。

第十一条  入孵的企业(项目)要严格按照入孵合同约定开展工作,发展未能达到预期水平或不再符合入驻条件的将予以清退。


第四章  项目评审

第十二条项目评审分为项目入驻评审、创业启动资金项目评审和其他评审。

第十三条成立项目入驻评审委员会,由相关领域专家组成。项目入驻评审原则上每月组织1次,通过评审的项目办理相关手续后入园孵化发展。推进中心会同项目招引单位负责项目入驻评审组织工作。

获得省级以上人才称号的人才创业项目,全国、省、市级创新创业大赛获奖项目及申请入驻众创空间的项目或团队,经备案后直接入驻孵化发展。

第十四条成立创业启动资金评审委员会,由党群工作部、财政金融局、经发科创局等部门单位及相关领域专家组成。创业启动资金项目评审每年组织1-2次,评审委员会对项目进行会议评审和实地考察,形成建议名单,并按规定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财政部门履行拨款程序。推进中心负责启动资金评审组织工作。

第十五条本规定中涉及的其他评审,由推进中心会同相关部门和机构进行。


第五章 扶持政策

第十六条  设立“八角湾创业专项扶持资金”,本规定中涉及的各项资金扶持、补贴和奖励等均在“八角湾创业专项扶持资金”列支。

第十七条  对博士及以上高层次人才创业项目进行评审,分A类、B类和C类给予创业启动资金,资金额度分别为90万元、60万元和30万元。创业启动资金在评审结果公示、发布后12个月内分两次拨付,首期拨付50%,剩余资金根据绩效考核结果拨付。

第十八条  申请入驻众创空间的企业或团队,可申请免费使用不超过10个工位。

第十九条  通过评审入驻科技企业孵化器的企业,原则上可租用不高于500平方米的生产经营用房,并享受5年房租补贴。300平方米(含)以内的部分,前3年补贴全额房租,后2年补贴50%;超出300平方米部分,前3年补贴房租的50%,后2年收取全价房租。

第二十条  通过评审入驻加速器的企业,原则上可租用1500平方米(含)以内的加速器生产经营用房,并享受2年全额房租补贴,超出部分收取全价房租。

第二十一条  高层次人才的居住用房需求按照开发区有关人才住房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入驻企业在孵化和发展过程中,可依照我区加快高水平创新型开发区建设的有关政策,申请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团队)、创新创业和成果转化、投融资等相关扶持。

第二十三条  入驻企业或团队可申请使用科创中心公共会议室、培训室和洽谈室等场所,组织开展项目路演、论坛沙龙、教育培训等活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按本办法获得扶持的企业若同时符合我区其他扶持政策、协议政策的同类优惠条件,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第二十五条  按本办法享受租金补贴政策的企业,企业缴付租金按照先缴后补的方式给予支持。

第二十六条  按本办法获得扶持的企业,应当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及时提交生产经营情况报告及其他报告报表,积极配合推进中心开展绩效评价,并自觉接受监督检查。对骗取政策扶持、违规使用资金的人才和企业,终止相关政策兑现,5年内不得申报各类扶持计划。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烟台八角湾中央创新区推进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1年9月19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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