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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060000425805X9/2023-01259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机关编码: 3706900010 文件所属单位: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机关: 烟台开发区人社局 烟台开发区经发局 烟台开发区财政金融局 公文种类: 办法
发文字号: 烟开人社〔2023〕3 号 成文日期: 2023-03-16
关键词: 基本殡葬、惠民政策 有效性: 有效

关于印发《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基本殡葬惠民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

烟开人社〔2023〕3号


各街道(镇)办事处(政府):

现将《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基本殡葬惠民政策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经济发展和科技创新局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

财政金融局

 

2023年3月16日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

基本殡葬惠民政策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推进全区殡葬改革,切实保障群众基本殡葬需求,减轻群众丧葬负担,促进公共服务均等化,根据市民政局、发改委、财政局《关于印发<烟台市基本殡葬惠民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烟民〔2023〕14号)和开发区工委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区殡葬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烟开工办〔2021〕14号),结合2021年、2022年我区惠民殡葬实施工作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服务对象

(一)具有开发区户籍的城乡居民且在本市殡仪馆火化(含特殊情况在外地火化)的城乡居民。

(二)具有开发区户籍不实行火化的少数民族。

(三)在开发区区域内死亡并在我市殡仪馆火化的非烟台市户籍的下列人员:

1.未登记户口的婴儿;

2.开发区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儿童(非法收养的除外);

3.开发区救助管理机构内无法查明身份的受助人员;

4.驻开发区部队现役军人;

5.驻开发区大中专院校非烟台户籍学生;

6.开发区公安部门经办处理的无名尸体;

7.已办理开发区居住证的外来务工人员;

8.其他符合减免条件的。

二、惠民服务项目

(一)基本殡葬服务

1.遗体本地接运。在烟台市行政区域内,使用烟台市普通型专用殡仪车进行的遗体接运和消毒。专用殡仪车是指由民政部门认证确定的遗体接运专用车辆。

2.遗体存放。使用殡仪馆及医院太平间普通冷藏柜存放遗体3天及以内。

3.遗体火化。殡仪馆使用环保拣灰火化炉或环保平板火化炉对遗体进行火化服务。

4.骨灰寄存或运送至公墓。骨灰在指定殡葬服务机构的普通型寄存室寄存1年或者骨灰运送至开发区范围内公墓安葬。

以上基本殡葬费用减免限额根据价格管理部门有关标准制定并随之动态调整(现行标准见附件1)。

5.骨灰盒。普通型骨灰盒300元,减免限额为300元。

(二)节地生态安葬

1.参加烟台市民政局统一组织的海葬活动,将逝者骨灰撒入指定海域,或者在开发区范围内的公益性公墓、西陵园经营性公墓内指定区域将骨灰撒散,或者逝者在我市殡仪馆火化后不保留骨灰的,奖补逝者家庭2000元,其中市、区两级财政各奖补1000元;

2.骨灰使用可降解容器在开发区公墓内指定区域直接入土且地表不留坟头、不设墓碑等标志的,奖补逝者家庭1600元,其中市、区两级财政各奖补800元;

3.骨灰永久安放在开发区公墓内的骨灰堂、墙、塔、廊、壁等骨灰格位中且无其他安葬方式的,奖补逝者家庭600元,其中市、区两级财政各奖补300元。

三、办理程序

(一)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减免

符合本办法的减免对象,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实行先交费后报销方式结算,对未发生的基本殡葬服务免费项目不退款、不折现、不跨项目抵顶,基本殡葬服务项目以外的服务所产生的费用由经办人承担。基本殡葬服务费用按照限额标准据实报销,殡仪服务机构开具的交费凭证应列明具体收费项目及金额,未列明细项目或列示不清的不予报销。由经办人向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填写《烟台开发区居民基本殡仪服务费用减免申请表》(附件2),并提交以下材料:

1.经办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2.逝者有效身份证和户口簿或户口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3.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4.交费凭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5.其他特殊情况去世人员须提供单位证明、身份证件等证明材料;

6.经办人银行卡复印件1份。

村(居)民委员会审核同意后,将相关材料报街道(镇)办事处(政府)审核,街道(镇)办事处(政府)审核同意后,每月25日前将《烟台开发区居民基本殡仪服务费用减免汇总表》(附件3)报人社局审批,由人社局负责发放资金。

(二)节地生态安葬奖补

经办人根据本办法规定的生态安葬类型、定点服务单位和定点安葬区域等,自行选择生态安葬类型、定点服务单位和安葬场所,填写《烟台开发区居民节地生态安葬奖励申请表》(附件4),并提交以下材料:

1.经办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1份;

2.逝者有效身份证和户口簿或户口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3.逝者遗体火化证明、安葬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4.其他特殊情况去世人员须提供单位证明、身份证件等证明材料;

5.逝者家属银行卡复印件1份。

定点服务单位对相关材料审核同意后报人社局,人社局审核同意后报市民政局申请市级奖补资金。

四、经费保障及监督管理

(一)加强资金保障。基本殡葬服务减免政策所需资金由区级财政负担,节地生态安葬奖补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负担。

(二)加强资金监督使用管理。人社局、财政金融局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大资金管理力度,认真组织核拨惠民殡葬减免费用,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严厉打击伪造、借用他人证明材料骗取惠民殡葬资金的行为,凡虚报、套取惠民殡葬减免资金的,由相关部门限期责令清退,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人社局负责与定点殡仪服务机构(芝罘区殡仪馆、福山区殡仪馆、蓬莱区殡仪馆)的工作衔接,保证其做好开发区惠民殡葬政策宣传并按照基本殡葬服务明细项目开具收费凭证,同时指导各街道(镇)办事处(政府)做好惠民殡葬政策的属地宣传和组织实施工作,不断提高群众知晓度。

(三)加强档案保存管理。各街道(镇)办事处(政府)要加强殡葬惠民政策落实相关纸质证明材料的整理,完善档案管理制度,并将有关信息及时录入山东省殡葬管理信息系统,建立电子档案并进行管理。

五、组织实施

1.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2.本办法由人社局、财政金融局和经发科创局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人社局会同有关部门研究确定。


附件:1.烟台开发区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减免标准

          2.烟台开发区居民基本殡仪服务费用减免申请表

          3.烟台开发区居民基本殡仪服务费用减免汇总表

          4.烟台开发区节地生态安葬奖励申请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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