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环境执法行为,提高案件办理质量,确保行政决定公开、透明、合法、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成立重大行政执法案件审查委员会
重大行政执法案件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案件审查委员会)主任由局主要领导同志担任,副主任由各分管领导同志担任,成员由各处室负责人组成 (详见附件1)。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政务服务科。
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可邀请与案件相关的其他领导干部、科室(单位)负责人、相关专家及与案件相关的群众代表列席会议。
二、案件审查委员会工作职责
(一)听取案件承办机构(环境执法大队)的案情汇报,综合分析研判案情,作出处理决定。
(二)审查案件的客观真实性、证据确凿性、程序合法性、依据适用性、裁量合理性等要素,研究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实施与风险防控等事项。
(三)审查、处理案件实行集体议事、民主集中、会议决定的制度,集体讨论决定即为审查委员会决定。
三、案件审查委员会议事范围
(一)对公民处以5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万元以上罚款的;
(二)实施按日连续处罚的;
(三)实施查封、扣押的;
(四)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的;
(五)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的环境违法案件;
(六)超出自由裁量权标准,拟作出加重、减轻或不予处罚的;
(七)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执法决定进行纠正的;
(八)情节复杂或其他需集体审议的环境违法案件。
三、工作程序及分工
案件审查会议应遵循及时、高效原则,择期召开。
(一)审查前准备
1. 案件承办机构向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提出案审会申请,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提出案审会召开意见,报请委员会主任批准。会议召开时间视案件办理需要确定。
2.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案审会的组织准备工作,通知与案情有关的委员会成员参会。案件承办机构应根据参会人数制作汇报提纲,参会时携带案卷材料,汇报时实事求是,严禁主观推测、想象。
3.参加审查人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二)审查期间组织程序
1.议事步骤
案件审查委员会主任或委托第一副主任主持
(1)案件承办机构汇报案件调查情况,陈述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依据、当事人的申辩意见及处理建议;
(2)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汇报案件法制审核意见;
(3)参会人员就案件有关问题进行询问,案件承办机构、法制审核机构予以说明;
(4)主持人决定就重大行政处罚案件进行举手表决或暂缓表决;
(5)主持人宣布集体审议决定。
2.表决规则
集体审议表决时,须经应参加会议的委员举手过半数通过,允许保留不同意见并做出说明,意见建议载于会议记录。暂缓表决的,由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核实后再次提报审查。表决为否定意见的应现场说明理由依据。
案件审查委员会会议由案件承办机构负责记录。
四、有关要求
(一)审查会议一般由主任或委托第一副主任主持,委员会成员参加,参加成员数量少于5人时,会议应另行择期召开。相关处室业务骨干可视需要安排与会。
(二)对环境违法案件,审查会议应当在与会人员充分发表意见,进行集体讨论后,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研究确定审查意见。
(三)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重大行政执法案件审查委员会工作规则》(烟开环〔2020〕24号) 同时废止。
重大行政执法案件审查委员会工作规则.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