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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06000042580096/2023-04210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机关编码: 3706900010 文件所属单位: 烟台市黄渤海新区管委办公室
发文机关: 烟台黄渤海新区管委办公室 公文种类: 通知
发文字号: 烟黄新管办〔2023〕34号 成文日期: 2023-09-26
关键词: 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有效性: 有效

烟台黄渤海新区管委办公室关于印发《烟台黄渤海新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烟黄新管办〔2023〕34号


各街道(镇)办事处(政府),直属有关部门、单位,中央、省、市属驻区有关单位:

《烟台黄渤海新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已经管委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烟台黄渤海新区管委办公室

2023年9月26日


烟台黄渤海新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为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深入打好重污染天气消除、臭氧污染防治和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行动方案》《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23〕34号)等。

(三)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烟台黄渤海新区辖区范围内出现除沙尘天气外的重污染天气时的应急工作。

(四)预案体系。烟台黄渤海新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包括本预案、烟台黄渤海新区管委各相关职能部门为落实应急预案制定的专项实施方案以及辖区内列入限产、停产、轮产、错峰运输和错峰生产企业编制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减排操作方案。

(五)工作原则。以人为本,统筹兼顾;积极预防,加强应急;分工负责,部门联动;信息公开,社会参与。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

(一)组织机构。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由管委分管副主任担任,副指挥长由生态环境分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工委宣传群团部、经发科创局、财政金融局、建设交通局、综合执法局、公安分局、生态环境分局、教育分局、气象局、供电公司、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分管负责人组成。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预报预警组、信息公开和宣传组、专家咨询组、督导检查组,办公室设在生态环境分局,生态环境分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

(二)职责分工。区应急指挥部承担全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领导工作,负责统一指挥、组织、协调全区重污染天气预警预测、应急响应、检查评估以及责任追究等工作。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落实区应急指挥部决定事项;编制辖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和应急减排清单,发布和解除区域预警。指导企业编制相应的减排操作方案;协调和督导各成员单位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承担区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预报预警组由生态环境分局、气象局组成,根据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对空气质量和气象观测的数据及预警信息,对区大气环境质量进行预报,确定重污染天气的预报预警信息。

信息公开和宣传组由工委宣传群团部、建设交通局、综合执法局、公安分局、生态环境分局组成,负责重污染天气发生时的新闻宣传和舆情引导。

专家咨询组由生态环境分局、气象局聘请相关专家组建,负责重污染天气发生时提供技术支持和对策建议。

督导检查组由各成员单位相关负责人组成,负责对各镇街及成员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响应等职责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反馈有关情况并对履职不到位的提出问责处理意见。

区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表见附件。

三、预警预报

(一)风险评估。重污染天气是大气污染物排放、气象条件和二次转化综合作用的结果,影响人们正常生活,危害人体健康。因此,依法实施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是预防和缓解重污染天气影响、保障群众身体健康的必要措施。

(二)预警分级。重污染天气预警统一以空气质量指数(AQI)为指标。

1.细颗粒物(PM2.5)为首要污染物的重污染天气。AQI日均值按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分为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三级。

黄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或日AQI>150持续48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橙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持续48小时或日AQI>150持续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红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持续72小时且日AQI>300持续24小时及以上。

2.O3为首要污染物的重污染天气。预警启动标准:预测日AQI>150持续2天及以上。

(三)监测预报。

1.监测。区生态环境、气象部门根据市级部门对辖区内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和气象状况观测,利用市生态环境大数据平台做好数据收集处理、研判等工作并及时报送有关信息,为预报、会商、预警提供决策依据。

2.预报。区生态环境、气象部门根据市级部门发布的辖区内环境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变化特征,结合大气污染源排放情况,对未来7天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进行预报,对未来10天环境空气质量变化趋势进行预测。

(四)预警发布、解除与调整。

预警发布、解除与调整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统一发布,接到预警发布后,我区同步发布、解除与调整预警,并启动、解除与调整相应等级应急响应措施。当市应急指挥部未发布预警,辖区达到相应预警启动条件时,由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发布相应级别的预警,并结合空气质量变化情况,及时调整或解除预警,预警信息发布后及时报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四、应急响应

(一)应急响应分级。

1.对PM2.5为首要污染物的重污染天气实行分级响应,对应预警分级,将应急响应分为三个等级,由低到高依次为Ⅲ级应急响应、Ⅱ级应急响应、Ⅰ级应急响应。

(1)当发布黄色预警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2)当发布橙色预警时,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3)当发布红色预警时,启动I级应急响应。

2.对O3为首要污染物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不分等级。当发布O3预警时,启动O3重污染应急响应。

(二)应急响应启动。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后,区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立即启动应急响应,督导有关企业和单位落实应急减排措施,并在管委网站发布应急响应公告。

(三)减排要求。

1.动态修订减排清单。按照要求及时修订应急减排清单,充分利用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污染源普查和源清单编制成果,对重点涉气工业企业进行逐一排查,确保重点行业工业企业全部纳入应急减排清单,非重点行业但属于城市主要涉气企业的,也要纳入应急减排清单管理,其他行业视情纳入。避免对居民供暖锅炉和空气质量影响较小的生活服务业采取停限产措施。

2.切实落实减排比例。认真核算应急减排基数和各级别预警条件下工业源、扬尘源和移动源清单的应急减排比例,确保满足应急减排要求,实现预期应急减排效果。

(1)PM2.5为首要污染物的应急响应期间,城市全社会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挥发性有机物(VOCs)等主要污染物在Ⅲ级、Ⅱ级、Ⅰ级应急响应下,减排比例应分别达到10%、20%、30%以上,可根据自身实际调整SO2和NOx的减排比例,但二者减排比例之和在Ⅲ级、Ⅱ级、Ⅰ级应急响应下,不应低于20%、40%、60%。污染物减排目标要分解落实到工业源、移动源和扬尘源应急减排清单。

(2)O3为首要污染物的应急响应期间,以应急减排清单为基础,将VOCs和NOx重点排放源纳入管控,全社会VOCs和NOx减排比例一般不低于20%,可增加VOCs和NOx协同减排量,确保污染物减排能够达到降低O3浓度的效果。

(四)应急响应措施。

1.PM2.5重污染差异化应急管控。为进一步突出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更好地保障公众身体健康,积极应对重污染天气,对重点行业工业企业实行绩效分级和差异化管控,对涉及民生需求的工业企业、重点建设工程实行应急保障。

(1)重点行业工业企业。依据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印发的《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以下简称《指南》)和《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及减排措施补充说明》,持续对重点行业企业开展绩效分级,按照A、B、C、D四个等级和引领性、非引领性企业标准,在重污染天气期间实施差异化管控。评为A级和引领性的企业,可自主采取减排措施;B级及以下企业和非引领性企业,减排力度应不低于《指南》要求。规范企业绩效分级工作程序,确保绩效分级结果公开公平公正。

(2)保障类工业企业。对涉及居民供电、供暖、承担协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或危险废物、重大疫情防控物资生产、能源保供等保障民生和城市正常运转的工业企业以及涉军、涉政类生产企业,纳入保障类企业管理,实施“以热定产”或“以量定产”。原则上,对于重点行业内的保障类企业,应达到B级及以上绩效等级水平。对承担协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或危险废物等保障民生任务的企业,要统筹民生任务分配,严禁故意分散处置任务。对涉及外贸出口、战略性产业、新兴产业等工业企业,涉及教学用书、重大政治出版物印刷企业以及民生需求的农药、医药生产企业,可以纳入保障类清单,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减排措施。对保障类企业要从严把关,确保污染防治设施高效完善、环境管理规范、运行稳定且达标排放。保障类企业在预警期间仅准许从事特定保障任务的生产经营,若超出允许生产经营范围,或未达到相关环保要求的,一经发现,立即移出保障类清单。

(3)重点建设工程。对重点保障性建设工程,需要纳入保障类的,由省级相关主管部门确认后,在污染防治措施满足省、市扬尘管控要求的情况下,纳入保障类减排清单,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减排措施,不得采取全面停工、停产措施。如保障类工程未达到相关要求的,一经发现,立即移出保障类清单。

(4)小微涉气企业。对于非燃煤、非燃油,污染物组分单一、排放的大气污染物中无有毒有害及恶臭气体、污染物年排放总量100千克以下的企业(对于季节性生产企业,应按上述要求以日核算排放量),在满足城市总体减排要求的情况下,可不采取停限产措施。

2.O3重污染差异化应急管控。为提高O3重污染应急的科学性、精准性和有效性,积极应对O3重污染天气,有效遏制夏季O3污染持续升高态势,对重点涉VOCs行业企业实行绩效分级和差异化管控。

(1)重点行业工业企业。依据《烟台市重点VOCs行业分级规则》(试行),对重点涉VOCs行业企业开展绩效分级,按照Ⅰ、Ⅱ、Ⅲ三个等级,在O3重污染天气期间实施差异化管控。“Ⅰ级企业”代表该行业内环保绩效水平“先进”的企业,处于行业标杆地位;“Ⅱ级企业”代表该行业内环保绩效水平“较高”的企业,处于行业中等地位;“Ⅲ级企业”代表该行业内环保绩效水平“一般”的企业,处于行业较低地位。O3应急期间对重点涉VOCs排放企业实施差异化管控,Ⅰ级企业自主采取减排措施,Ⅱ级企业6-15时部分停产或限产,Ⅲ级企业6-15时停产(不可中断工序除外)。规范企业绩效分级工作程序,确保绩效分级结果公开公平公正。

(2)小微涉气企业。对VOCs年排放总量100千克以下的涉VOCs行业企业(对于季节性生产企业,应按上述要求以日核算排放量),可不采取停限产措施。

3.精准实施应急减排措施。对纳入应急减排清单的企业,应当组织制定企业减排操作方案,载明企业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主要涉气产排污环节及污染物排放情况,并据此确定不同级别预警下的应急减排措施,明确具体的停限产生产装置、工艺环节和各类关键性指标,做到企业应急减排措施“可操作、可监测、可核查”。对生产工序简单,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实施全厂停产、整条生产线停产和轮流停产的工业企业,可只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公示牌”。工业企业减排措施应以停止排放污染物的生产线或主要产排污环节(设备)为主;对不可临时中断,通过采取提高治污效率、限制生产负荷等措施减排的生产线或生产工序,应当依法安装废气自动监控设施和分布式控制系统,并能够提供一年以上的数据记录,同时应根据季节特点指导企业预先调整生产计划,确保预警期间能够落实减排措施。避免对非涉气工序、生产设施采取停限产措施,确保应急管控措施精准到位,降低对企业正当生产经营的影响。

4.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要求。在重污染天气应对过程中,提醒企业自觉在污染防治设施启动、停运、检修时,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相关要求,需要安全监管部门审批的,必须批准后方可实施。在监督检查过程中,要坚持实事求是,科学严谨,坚决防止施行强制措施产生安全隐患。

5.PM2.5重污染分级响应措施。各级应急响应措施包括公众防护措施、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和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Ⅲ级应急响应措施。Ⅲ级应急响应启动后,采取下列措施:

①公众防护措施。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避免户外活动。中小学、幼儿园停止室外活动。

②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倡导公众绿色消费、绿色出行,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③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工业源减排措施。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及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确定的黄色预警减排措施。

扬尘源减排措施。执行扬尘源应急减排清单确定的黄色预警减排措施。矿山、砂石料场、石材厂、石板厂、港口码头物料堆场、企业物料堆场等停止露天作业;除应急抢险外的施工工地禁止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混凝土搅拌等;主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在道路日常保洁、洒水的基础上,每天增加洒水降尘作业频次(结冰期等特殊气象情况除外);禁止开展防火演练、烧除隔离带等野外用火行为。

移动源减排措施。主城区内采取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三轮汽车、拖拉机等限制通行的措施。加大不合格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督检查频次,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2)Ⅱ级应急响应措施。Ⅱ级应急响应启动后,采取下列措施:

①公众防护措施。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避免户外活动。中小学、幼儿园停止室外活动。停止举办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

②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倡导公众绿色消费、绿色出行,加大公共交通运力,合理调整城市公共交通工具运营频次和营运时间,提高公共交通出行率。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③强制性减排措施。

工业源减排措施。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及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确定的橙色预警减排措施。

扬尘源减排措施。执行扬尘源应急减排清单确定的橙色预警减排措施。矿山、砂石料场、石材厂、石板厂、港口码头物料堆场、企业物料堆场等停止露天作业;除应急抢险外的施工工地禁止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混凝土搅拌等;主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在道路日常保洁、洒水的基础上,每天增加洒水降尘作业频次(结冰期等特殊气象情况除外);禁止开展防火演练、烧除隔离带等野外用火行为。

移动源减排措施。矿山、港口、物流(除民生保障类)等涉及大宗物料运输(日载货车辆进出10辆次以上)的单位,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特种任务车辆外,主城区内禁止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和中型柴油货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和拖拉机通行。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工业园区和港口码头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能源和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加大不合格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督检查频次,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3)Ⅰ级应急响应措施。Ⅰ级应急响应启动后,采取下列措施:

①公众防护措施。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避免户外活动。中小学、幼儿园停止室外活动。停止举办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在区教育主管部门指导下,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弹性教学等措施。接到红色预警且AQI日均值达到500时,学校可采取停课措施。

②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倡导公众绿色消费、绿色出行,加大公共交通运力,合理调整城市公共交通工具营运频次和营运时间,提高公共交通出行率。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③强制性减排措施。

工业源减排措施。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及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确定的红色预警减排措施。

扬尘源减排措施。执行扬尘源应急减排清单确定的红色预警减排措施。矿山、砂石料场、石材厂、石板厂、港口码头物料堆场、企业物料堆场等停止露天作业;除应急抢险外的施工工地禁止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混凝土搅拌等;主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在道路日常保洁、洒水的基础上,每天增加洒水降尘作业频次(结冰期等特殊气象情况除外);禁止开展防火演练、烧除隔离带等野外用火行为。

移动源减排措施。矿山、港口、物流(除民生保障类)等涉及大宗物料运输(日载货车辆进出10辆次以上)的单位,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特种任务车辆外,主城区内禁止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和中型柴油货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和拖拉机通行。在此基础上,经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同意,可采取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等更加严格的机动车管控措施。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工业园区和港口码头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能源和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加大不合格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督检查频次,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6.O3重污染应急响应措施。O3超标应急响应启动后,每日8:00-18:00采取下列措施:

(1)公众防护措施。公众及中小学、幼儿园尽量避免室外活动。

(2)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倡导公众夜间加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3)强制性减排措施。

工业源减排措施。纳入O3应急减排清单的涉VOCS排放工业企业执行O3应急减排清单确定的减排措施。

面源减排措施。停止道路沥青铺设、市政设施和道路(桥梁)防腐作业、道路标识等涂装或翻新作业、房屋修缮、建筑工地喷涂粉刷、大型商业建筑装修、护坡喷浆、外立面改造等排放VOCS的施工作业。停止加油站汽油装卸作业。停止汽修企业喷涂作业。

(五)应急响应终止。预警解除后,应急响应自动终止。

(六)信息报送和总结评估。区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在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次日,向市应急指挥部报送前一日应急响应情况,在应急响应终止3个工作日内对当次重污染天气应急情况进行总结。内容包括:重污染天气预警发布情况,应急响应情况,应急减排措施落实情况,应急措施环境效益、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等。

五、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区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加强调度督导,会同各成员单位建立协同联动工作机制,统筹做好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应急响应、总结评估等工作,确保重污染天气得到妥善应对。

(二)经费保障。加大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资金投入力度、将重污染天气应急所需资金按照规定程序列入预算,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及减排清单修订、监测预警、应急处置、监督检查,应急基础设施建设、运行和维护以及应急技术支持等各项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三)基础能力保障。按照规定做好应急基础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维护,配备应急仪器、车辆、人员防护装备,做好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

(四)预报能力保障。区生态环境分局与区气象局联合开展环境空气质量预报预警,提高预测预警能力。

(五)通信与信息保障。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值守制度,健全通信和信息保障机制,建立应急组织机构通讯录,明确重污染天气应急负责人和联络员,并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保证应急信息和指令的及时有效传达。

六、信息公开

(一)信息公开的内容。信息公开内容包括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重污染天气可能持续的时间、污染程度、潜在的危害及防范建议、应急工作进展情况。

(二)信息公开的形式。通过报纸、电视、网络、移动通讯等媒体以信息发布、科普宣传、情况通报、专家访谈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三)信息公开的组织。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信息发布,宣传部门负责新闻宣传和舆情引导处置。

(四)信息公开的时间。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适时公开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应急工作进展情况等信息,通过各种媒体平台滚动发布。

七、应急演练

区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原则上每年采暖季之前组织开展一次应急演练,重点检验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应急响应措施落实、监督检查执行等情况,演练后及时总结评估,进一步完善应急措施和机制。

八、预案管理

(一)预案宣传。各相关部门应充分利用微信公众号、微博、电视、广播等网络及新闻媒体,加强应急预案及重污染天气应急法律法规、健康防护知识等的宣传,及时、准确发布重污染天气有关信息,积极正面引导舆论。

(二)预案培训。各相关部门应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培训制度,根据应急预案职责分工,制定培训计划,明确培训对象和培训内容,确保各项应急措施安全、有效、全面落实。

(三)预案备案。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负责制定、修订辖区预案,并向市生态环境局备案。

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各相关成员单位要制定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

重点工业企业减排操作方案,应向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备案。

(四)预案修订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1.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6.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7.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九、责任追究

加强对相关职能部门应对重污染天气履职情况的监督,对因工作不力、效率低下、履职缺位或慢作为不作为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对企事业单位应急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应急响应期间未落实应急减排措施要求、自动监测数据造假、生产记录造假等行为,严格依法追究责任。对已评定绩效等级的工业企业、保障类工业企业和重点建设工程等,未达到相应要求的,按规定对环保绩效降级处理或移出保障类清单。

、附则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重染天气应急预案》(烟开环委〔2020〕1号)同时停止执行。


附件: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表


附件


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表


序号

成员单位

      责

1

工委宣传群团部

责协调新闻宣传和舆情处置工作、会同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适时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或通气会。

完成区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2

经发科创局

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

会同生态环境分局督促落实重点行业错峰生产工作。

配合生态环境分局督促落实停产限产措施。

完成区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3

财政金融局

为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完成区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4

建设交通局

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

负责指导和监督落实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工地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负责指导和督促加大公共交通保障力度。

完成区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5

综合执法局

负责指导落实道路保洁措施,开展渣土撒漏、露天烧烤等专项执法检查。

完成区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6

公安分局

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

负责加强机动车路查,制定机动车临时限行方案。

完成区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7

生态环境分局

负责会同气象部门做好空气质量监测、预测和信息发布;制定和完善区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应急减排清单;检查相关企业污染减排措施落实情况,会同辖区有关部门监督落实企业停产、限产、错峰生产的应急响应措施;配合公安分局等部门指导和监督落实高排放机动车控制措施。

完成区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8

教育分局

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

负责指导和督促各类教育机构做好健康防护工作。

完成区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9

气象局

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

负责供暖季全区空气污染气象条件等级预报联合生态环境分局组织开展空气质量预报和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工作。

完成区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10

供电公司

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时配合政府部门对停产、限产企业采取相应的电力分配措施。

完成区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11

各街道办事处

(镇政府)

负责落实所辖范围内道路保洁措施及土石方作业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协助各部门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采取相应应急响应措施等。落实禁烧责任,加强火点管控。

完成区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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