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订背景
为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优化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的指导意见》,提出优化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规则、规范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强化区域应急联动、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效果评估等要求,进一步提升我区重污染天气应对的系统性和针对性,切实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为落实相关工作要求,结合省、市政府发布的《山东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烟台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4版)》,组织对我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进行了修订。
二、修订依据
根据国家、省、市区关于对大气污染防治和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的新要求和部署,决策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山东省深入打好重污染天气消除、臭氧污染防治和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优化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的指导意见》《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山东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烟台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三、新旧政策的差异
1.细化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烟台黄渤海新区管辖范围内出现重污染天气时的应急工作。对不同污染物造成的重污染天气,采取差异化应对措施。“因细颗粒物(PM2.5)污染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预案有关规定积极应对,因臭氧(O3)污染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应及时向社会发布健康提示信息,同时加强对挥发性有机物(VOCs)和氮氧化物(NOx)排放源的日常监管。因沙尘、山火、局部扬沙、国境外传输等不可控因素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应及时向社会发布健康提示信息,引导公众采取健康防护措施,可视情采取加强扬尘管控等措施。”
2.调整预警发布时间。将预警发布时间由提前24小时以上调整为提前48小时以上。
3.应急响应措施。将应急减排措施中“对不可临时中断,通过采取提高治污效率、限制生产负荷等措施减排的生产线或生产工序,应当依法安装废气自动监控设施和分布式控制系统,并能够提供一年以上的数据记录,同时应根据季节特点指导企业预先调整生产计划,确保预警期间能够落实减排措施。”调整为“对不可临时中断的生产线或生产工序,应根据季节特点,指导企业预先调整生产计划,确保预警期间能够落实减排措施;生产工序不可中断,通过采取提高治污效率、限制生产负荷等措施减排的重点排污企业,需安装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CEMS),并提供分布式控制系统(DCS)一年以上数据记录。”
4.删除内容。修订后预案中删除了臭氧(O3)预警启动标准、差异化应急管控要求及应急响应措施。
四、新文件的主要内容
修订后《应急预案》包括八部分:
第一部分为总则。明确了编制目的、编制依据、适用范围、预案体系和工作原则。
第二部分为组织机构及职责。明确了组织机构和机构职责,明确了区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第三部分为预警预报。对预警的风险评估、预警分级、监测预报、预警发布、预警解除与调整及区域应急联动作出了相关规定。
第四部分为应急响应。对应急响应分级、应急响应启动、减排要求、应急响应措施、应急响应终止、信息报送和总结评估等提出了总体要求,并对分级响应措施进行细化。
第五部分为保障措施。明确了应急响应组织、经费、物资、预报能力、信息联络等保障工作的职责任务要求。
第六部分为信息发布。明确了对预案和预警信息发布的规定。
第七部分为应急演练。明确了对重污染天气应急演练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应急措施和机制。
第八部分为预案管理。明确了预案宣传、预案培训、预案备案及预案修订条件等工作要求。
第九部分为责任追究。明确了对重污染天气工作落实情况的监督和追责,强化企业主体责任。
第十部分为附则。明确预案自印发之日施行。《关于印发烟台黄渤海新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烟黄新管办〔2023〕34号)同时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