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指南 评残对象因战因公致残,医疗终结后应及时办理评残。医疗终结三年内申请评残的,有档案记载和确切证明,残情符合三等乙级(含三等乙级)以上,可予评定伤残等级;医疗终结三年后申请评残的,有档案记载或确切证明,残情符合二等乙级(含二等乙级)以上,可予补办评残手续。具体评残(包括新评、补评、调整等级)手续和审批程序: 1、本人向所在工作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说明致残经过和残情情况; 2、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后写出书面证明材料。连同本人档案材料(包括原始证明、病历和现场证人提供的证明材料等)、书面申请和本人近期二寸半身免冠照片(人民警察需着制服)等一并报送民政部门审查; 3、民政经审查认为具备评残资格的,通知本人到指定医院进行残情检查,由医院伤残医学鉴定小组作出残情鉴定。民政根据残情鉴定,写出综合报告,填写《伤残等级审批表》和伤残证件,连同本人申请、单位证明等材料,一并报送地级民政部门审查; 4、 地级民政部门经审查认为符合评残条件,在上报的《伤残等级审批表》上签署审查意见,连同其他材料一并报省民政厅审批; 5、省民政厅经审查认为符合评残条件的,在《伤残等级审批表》上注明理由并加盖印章,连同其他上报材料退回申请人。 表格下载 《伤残鉴定表》 下载 在线服务 办理机构 开发区社会事业管理局 电话: 0535-63968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