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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境通行证的签发


(来源:    日期:2005-12-17 14:54:49)


办事指南

  一、凡年满十六周岁的内地人员前往边境管理区者需持单位介绍信、居民身份证到当地公安边防机关申领《办理边境通行证审查登记表》(当地无边防机关的到公安机关)。待业下岗人员需持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的证明,并持本人身份证。
  二、《办理边境通行证审查登记表》由所在单位政治或保卫部门按表中要求认真填写,并有单位领导签名、加盖公章,由办证者持表及近期免冠半身一寸照片三张、身份证到办证机关办理《边境通行证》。
  三、对不满十五周岁的未成年人可由其家人或监护人偕行,偕行最多不超过二人,办理时需持其户口簿及两张一寸照片。
  四、以下人员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工作证和工作单位出具的并由负责人签字的介绍信,可在非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请办理《边境通行证》。
    1、常住户口所在地与工作单位所在地在同一城市但不在同一辖区的人员;
    2、在企事业(含三资企业)单位、党政部门驻外埠办事处(县、团级以上)工作的职工;
    3、已在驻地取得暂住户口一年以上的人员;
    4、已到新单位任职但未办理常住或暂住户口的党政干部;
    5、因紧急公务来不及办证或在途中发生紧急公务,确需前往边境地区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持县、团级以上单位证明和本人身份证、工作证)。
  五、《边境通行证》有效日期一般不超过一个月。因故不能如期前往或者需要逾期逗留边境管理区的,可在通行证有效期限内到签证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延期只办一次,时间不超过一个月。经常入出边境管理区的公务人员,证件有效期可签至一年,期满不再延期。
  六、每办一张《边境通行证》,需交成本手续费2元。签发证件机关收费要向领证人开具“边防通行证收费专用单据”并加盖专用印章。本证要求在有效期限内退回。
  七本证要妥善保管,不得丢失,如丢失要立即到当地公安机关挂失,回单位后要向签发机关写出检查,由单位出具证明。
  八、办证人员要熟悉有关规定,严格按照规定签发证件,不得徇私枉法,对违反法纪情节严重的要严肃处理。
  九、办《边境通行证》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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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烟台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  电话: 0535-6380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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