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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医鉴定须知


(来源:    日期:2005-12-17 15:02:40)


办事指南

  一、受害人需要提供的相关资料:
  1、必须持有案件受理单位开具的《公安法医鉴定委托书》。
  2、完整的临床病历资料及复印件。
  3、完备的各项有关损伤的辅助检查材料,诸如核磁共振(MRI)、CT、X线等片及报告单;超声检查报告或图片;视觉或听觉诱发电位报告及图片;脑电图、心电图、化验单等。
  二、鉴定时机与规定:
  1、有关容貌损毁的法医鉴定一般应在损伤愈合后三至四个月进行。
  2、有关丧失视、听觉的法医学鉴定一般以损伤三至四个月后进行为宜。
  3、有关肢体或组织器官功能障碍的法医学鉴定时限以医疗终结或损伤三个月后为宜。
  4、损伤鉴定是指器质性损伤,非器质性损伤(如反应性精神病、癔病等)只作因果关系的评定。
  5、对因医疗因素(如延误治疗、诊治失误、消极治疗等)而致明显加重损伤后果的,一般不宜依据最终出现的结果评定损伤程度。
  6、治疗情况应以我省县级以上医院现有平均的正常诊疗水平为准,特殊治疗(如美容、整形手术)、康复治疗、择期的二期手术的治疗结果,一般不作为评定损伤程度的依据。
  7、伤病并存(在原有病理基础上发生损伤的)的,只作因果关系的评定。能够确证暴力程度、致伤方式足以致正常人出现同样结果的,可根据有关条款评定其损伤程度。
  三、收费标准:
  刑事案件与行政案件检验鉴定不收费,其余情况详见《非刑事案件检验鉴定鉴定收费项目及标准》。
  四、复核鉴定程序:
  对法医鉴定进行集体会诊鉴定,对鉴定结论有异议者,可在十五日之内提出重新鉴定,当事人提出重新鉴定的,需说明重新鉴定的理由,并交纳会诊鉴定费。会诊鉴定时间根据约定时间而定。若对会诊鉴定结论仍不服者,则可委托上级机关进行复核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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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机构
  烟台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  电话: 0535-6380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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