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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教师职业道德行为“十不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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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日期:2005-12-17 12:19:45) |
一、不准从事影响本职工作的职业活动,利用节假日为学生集体补课,更不准有偿补课。 二、不准辱骂、讽刺、挖苦、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对好学生偏袒宠爱,对后进学生歧视、侮辱、排斥。 三、不准任意增加或删减课程和教育内容,以考试分数为学生排名次。 四、不准在课堂上说有碍学生身心健康的话,更不准将学生赶出教室。 五、不准加班加点,提前上课或拖堂,向学生布置超量作业、惩罚性作业或 简单重复性作业。 六、不准以教谋私,向学生推销、摊派复习资料、课外读物和其它商品,不准通过学生要求学生家长办事,接受或要求、暗示学生家长吃请和送钱物。 七、不准以任何名义向学生收取《收费卡》以外的费用或罚款,强制学生参加任何形式的储蓄或保险。 八、不准批评、训斥、埋怨学生家长或动辄向学生家长告状,强令学生家长给学生布置作业或抄写、批改作业和试卷。 九、不准参与赌博、封建迷信和邪教组织活动,在工作时间抽烟、喝酒、打扑克、下棋、擅离工作岗位办私事。 十、不准上课时间接打手机、开BP机,化浓妆、留怪发,举止不端、仪表不整,在学生面前谈论、讥笑其他教师的短处,以及说粗话、脏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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