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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烟台开发区海上旅游艇经营活动,保护公平竞争,维护海上旅游艇经营秩序,保障经营者与游客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烟台开发区范围内的海上旅游艇经营活动。
第三条 从事海上旅游艇经营活动,应当遵循的原则:安全第一,服务优质,依法经营,公平竞争,卫生整洁,秩序良好。
第四条交通管理部门、旅游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依照规定对海上旅游艇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海上旅游艇经营者
第五条 经营海上旅游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的相关手续。 (二)有旅游管理部门批准的相关手续。(三)有公安管理部门批准的相关手续。(四)有与经营海上旅游艇业务相适应的游艇。(五)投入运营的旅游艇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标准,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并持有相关合格证件。(六)有具备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从业资格的管理员、司乘人员。(七)海上旅游艇经营者须是独立的法人企业,管理部门与其实行合同化管理,合同期为一年。
第六条海上旅游艇经营者,不得将依法取得的经营资格提供给他人使用。
第七条 海上旅游艇经营者依照本规定取得的经营资格后,不再具备本规定的条件的,交通管理部门、旅游管理部门应当立即取消其经营资格。
第三章海上旅游艇经营活动
第八条 经营范围严格按旅游管理部门规定的区域经营。以后随着开发管理情况逐年确定经营区域。
第九条 服务设施
(一)设置旅游艇停泊码头,划定航线。设置非游泳区、航行安全等警示牌。(二)设售票处,并向游客公布票价、购票须知、营业时间、旅游艇简介、服务项目介绍和游客须知等服务指南。(三)提供游客休息设施,维持经营场所秩序。(四)设立了望台,报警装置。
第十条 安全制度与措施
(一)建立健全各项安全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方案;明确安全责任人,设立安全签证员。
(二)按规定配备足够的救生员。救生员须符合有关部门规定,经专门培训,掌握救生知识与技能,持证上岗。
(三)配备性能良好,安全可靠的救生设备,保障工作人员与游客的生命安全。
(四)严格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安全天气状况下营业。
(五)旅游艇、工作人员、游客必须参加保险。票价内应含游客保险,票面标明保险金额。
第十一条 服务质量
(一)工作人员上岗前,须经过业务部门培训,持有上岗证,驾驶证等相关证件。
(二)基本要求:树立游客至上,优质服务的宗旨;实行规范化、标准化的管理和服务。
(三)严格按规定经营;严禁超范围经营和欺诈游客行为。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交通管理部门会同旅游管理部门、公安部门对海上旅游艇经营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第五章罚 则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有关条款的,由交通管理部门会同旅游管理部门、公安等有关部门分别按照各自的职权范围和规章制度给予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相应处罚。触犯刑律者,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
第六章附 则
第十四条 不再审批新的旅游艇手续。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开发区交通局航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 2003年5月 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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