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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工作程序和时限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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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日期:2005-12-19 09:54:40) |
办事指南 一、仲裁案件处理 (一)当事人申请仲裁,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申诉书,并按被诉人数提交副本,仲裁委员会对申诉书进行审查,7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符合条件的,7日内通知并送达双方当事人。 (二)被诉人自收到申诉书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交答辩书及有关证据,逾期不提交,不影响案件审理。 (三)开庭前4日将开庭时间、地点、仲裁庭组成人员,书面通知送达当事人,对拒不到庭或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对申诉人按撤诉处理,被诉人按缺席裁决。 (四)开庭审理当事人申诉、答辩、仲裁庭调查并主持调解。 (五)调解达成协议的,调解书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协议,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六)调解不成及时裁决,双方的当事人对裁决不服,可自收到裁决书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不履行的 ,另一方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处理劳动争议应当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60日内结案,案情复杂的经批准可延长30日。 二、信访案件办理 (一)收到信访事项后,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场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之信访人。 (二)信访事项应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级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之信访人延期理由。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信访人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四)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表格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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