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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事业处工作程序和时限要求


(来源:    日期:2005-12-19 09:57:16)


办事指南

   一、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新成立的缴费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持营业执照、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到社会保险事业处统筹科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事业处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
  二、用工单位办理职工参保手续
  (一)职工首次参保,用人单位分别持经区人才交流中心审核、备案的《合同制工人花名册》、《职工行政介绍信》及用人单位填报的《缴纳社会保险人员增加表》办理。
  (二)调入或招用重新就业职工,用人单位分别持人才交流中心出具的调入或重新就业职工的《职工行政介绍信》、《职工重新就业审批表》、《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基金转移单》《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及用工单位填报的《缴纳社会保险人员增加表》办理参保手续。
用工单位办理理工参保手续,随缴费同时办理,手续齐全随到随办。
  三、用工单位办理职工停保手续
  (一)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持由区人才交流中心审核、备案的《终止、解除合同花名册》及用人单位填报的《缴纳社会保险费人员减少表》办理停保手续。
合同期满的;经用人单位同意考入大中专和技工学校学习的;经用人单位同意参军、招干或出境定居的;由于用人单位或个人原因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在职期间因工或非因工死亡的;自动离职、辞退、除名、开除、劳教、判刑的;因其他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职工由于停薪留职、离岗退养、医疗期内病休、带薪参军、上学、休假等原因暂时离岗,但与原单位保持劳动关系的,其社会保险费由原单位和个人继续缴纳。
用工单位办理理工停保手续,随缴费同时办理,手续齐全随到随办。
  四、办理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转移
  (一)职工因工作调动时办理养老金转移时,属省内统筹范围内企业间转移,用人单位持《职工行政介绍信》、《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和用人单位填写的《缴纳社会保险费人员减少表》办理转移手续,省外转移的还应提供接收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户名、开户银行、账号。
  (二)参保人员停保后重新就业的,凭《合同制职工重新就业审批表》、《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办理转移。
办理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转移手续齐全,无欠费的,随到随办。
  五、退休养老金核定
  用工单位持由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处核发和审批的退休人员《职工退休基本养老金核定审批表》、《退休证》、本人《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和照片二张以及由企业填报的《企业缴纳社会保险基金减少表》,到社会保险事业处养老业务科办理停缴社会保险费和退休养老金核定手续。社会保险事业自接到退休人员退休审批手续的次月开始支付退休养老金,退休人员与次月18日后,由本人持退休证、身份证到社会保险事业处财务科领取退休养老金存折。每年1-4月期间到龄退休的人员,需待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公布后的次月领取。
  六、离退休人员死亡遗属待遇领取
  (一)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原单位应及时报告社会保险事业处养老业务科,并随即将医院开出的死亡证明或派出所注消户口证明送达养老业务科,社会保险事业处自死亡者死亡次月起停发养老金。
  (二)符合享受遗属待遇的,单位要提供死者本人档案,被供养人单位(或村委会)出具的无业证明及被供养人的身份证、照片,并填写《遗属待遇审批表》。
  (三)符合领取一次性抚恤金及丧葬费的,社会保险事业处养老业务科自受理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拨付工作。每年1-4月期间发生的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及丧葬费,需待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公布后的次月领取。
  (四)符合享受遗属定期生活困难补助的,社会保险事业处在接到相关申报材料的次月支付,由遗属本人或其它直系亲属与次月18日后,携带本人身份证到财务科领取存折。
  七、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金的核定和领取
  (一)单位持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处批准的《退休呈批表》一份及由单位盖章的《退休养老金核定表》一式三份报社会保险事业处养老业务科。
  (二)单位同时要提供离退休人员本人档案、工资表、独生子女证、劳模证书等相关的资料。
  (三)社会保险事业处自接到相关申报材料的次月起开始支付退休养老金,退休人员本携带身份证、退休证与次月18日后到财务科领取养老金存折。
   八、报销医疗保险相关费用
  (一)需携带以下材料:
  1、住院门诊病历
  2、住院、门诊费用发票(需患者本人签字)
  3、住院、门诊费用明细
  4、养老保险手册(退休人员需退休证)
  (二)每月2日-25日由用人单位劳资人员携带有关材料到社会保险事业处医保科办理结算手续。报销金额在6000元以下的,经办机构在收到报销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核发待遇;报销金额6000元以上的,经办机构在收到报销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核发待遇。
  九、领取生育保险相关待遇
  (一)需携带以下材料:
  1、婴儿医学出生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2、准生证(计划生育服务手册)
  3、光荣证(独生子女证)
  4、剖腹产(难产)需填写剖腹产(难产)登记表
  5、剖腹产(难产)需门诊病例和费用发票
  6、养老保险手册
  (二)生育职工在产假期满后,由用人单位劳资人员于每月2日-25日,携带相关材料到社会保险事业处医疗保险科办理报销手续,经办机构在收到报销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核发待遇。
  十、领取工伤保险待遇
  (一)领取工伤医疗待遇需携带以下材料:
  1、工伤认定书复印件
  2、住院门诊病历
  3、住院费用发票(需患者本人签字)
  4、住院费用明细
  5、养老保险手册
  (二)领取工伤伤残待遇需携带以下材料:
  1、《工伤认定书》复印件
  2、《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复印件
  3、《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书》
  4、《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调解协议书》或人民法院的调解书或判定书。
  (三)领取工亡伤残待遇需携带以下材料:
  1、《工伤认定书》复印件
  2、当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
  3、工亡职工档案
  (四)工伤保险金结算时限: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依据用人单位提供的相关信息支付费用,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从完成劳动能力鉴定的次月开始计发,供养亲属抚恤金从工伤职工死亡的次月计发。对符合条件的,经办机构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核发待遇。
  十一、领取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
  (一)需携带以下材料:
  1、居住在城镇的供养亲属需提供身份证、户口簿和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被供养人经济状况证明
  2、居住在农村的供养亲属需提供身份证、户口簿、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被供养人经济状况证明
  3、同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分别提交相应材料:
  (1)被供养人属于孤寡老人、孤儿的,提交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
  (2)被供养人属于养父母、养子女的,提交公证书
  (3)被供养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提交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
  (二)对符合条件的,经办机构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核发待遇。
  十二、农保办理养老金领取业务流程
  (一)年满60周岁的投保对象,需带保险手册、提供证明身份的有效证件,一寸免冠照片一张,到所居住的街道办事处村委会办理。
  (二)村委会的村管理员审核后,逐级上报到区保险处进行办理相关手续。
  (三)区保险处审核后核算个人帐户积累额,确定养老金领取标准,填写领取证。并通过银行按季度进行发放。
  (四)将领取证、银行存折逐级返还投保对象手里。
  (五)投保对象领取不足十年死亡,继承人提出一次性领取养老金,需带领取证、提供证明身份有效证件到所居住的街道办事处村委会办理。
  (六)村委会的村管理员审核后,逐级上报到区保险处。
  (七)区保险处审核后进行核算剩余部分资金,并通过银行进行发放。
  办理时限:每年十二月由村委会的村管理员将符合条件的人员逐级上报到区社会保险事业处后审核后,从次年一月开始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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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线服务

办理机构
    烟台开发区人事劳动局 电话: 0535-6396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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