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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内客运经营许可审核、批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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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05-12-20 15:05:08) |
办事指南 (一)区内班车客运经营批准;区内公交客运经营批准程序 1、实施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第一、二、三款; (2)《山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 2、申请许可应具备条件: (1)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 (2)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3)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4)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 3、申请许可应提交的材料: (1)《道路运输开业申请表》、《道路客运线路审批表》各三份; (2)客车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其记载应三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原件及复印件、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出具的考试合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与二份; (3)《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二份; (4)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的《运输安全生产可行性报告》和《承诺声明书》各二份; (5)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二份。 4、申请许可批准后应提交的材料: (1)购置客车申请表一式三份; (2)车辆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购车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各二份,车辆内外照片各二张; (3)车辆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复印件一份; (4)机动车辆检测合格报告。 5、办理步骤: (1)法人或其它组织需要取得该行政许可,应当提出申请并提交行政许可申请书。 (2)受理申请: 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应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不受理:出具不需取得行政许可告知书 不予受理:出具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 受理: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要求补正材料: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3)审查:审查所提供的材料并进行现场勘验;需要听证的事项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告。 (4)决定:准予许可的向申请人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者诉讼权利。 6、办理期限:20个工作日。 7、许可数量(批次数量):根据客运市场的供求状况确定许可数量。 8、收费依据、标准及批准机关: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八十一条; (2)标准:经营许可证按照每套次收取工本费20元,车辆营运证按照每套次收取工本费6元; (3)批准机关: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鲁价费发[2002]115)号《关于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等证照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函》; (4)收费许可证号码:37060018001—1 。 (二)跨区班车客运经营审核;市内跨县市区班车客运经营审核;烟台市内旅游客运、包车客运经营审核;跨区公交客运经营审核程序 1、实施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第一、二、三款; (2)《山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 2、申请许可应具备条件: (1)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 (2)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3)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4)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 3、申请许可应提交的材料: (1)《道路运输开业申请表》、《道路客运线路审批表》各四份; (2)班线客运(不含非定线旅游客运)经营者与起讫地车站经营者达成的进站协议书、起讫地运管部门签注的进站咨询意见原件、复印件各二份; (3)客车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其记载应三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原件及复印件、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出具的考试合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二份; (4)《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二份; (5)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的《运输安全生产可行性报告》和《承诺声明书》各二份; (6)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二份。 4、申请许可批准后应提交的材料: (1)购置客车申请表一式四份; (2)车辆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购车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各二份,车辆内外照片各二张; (3)车辆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复印件二份; (4)机动车辆检测合格报告。 5、办理步骤: (1)法人或其它组织需要取得该行政许可,应当提出申请并提交行政许可申请书。 (2)受理申请: 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应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不受理:出具不需取得行政许可告知书 不予受理:出具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 受理: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要求补正材料: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3)审查:审查所提供的材料并进行现场勘验;需要听证的事项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告。 (4)决定:准予许可的向申请人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者诉讼权利。 旅游客运通过招标形式作出许可决定。 6、办理期限:20个工作日。 7、许可数量(批次数量)审批权限:根据客运市场的供求状况确定许可数量;上报市行政审批中心审批。 8、收费依据、标准及批准机关: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八十一条; (2)标准:经营许可证按照每套次收取工本费20元,车辆营运证按照每套次收取工本费6元; (3)批准机关: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鲁价费发[2002]115)号《关于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等证照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函》; (4)收费许可证号码:37060018001—1。 (三)出租客运(客运车辆租赁)经营审核程序 1、实施许可依据: 《山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二款,第三十八条 2、申请许可应具备条件: (1)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 (2)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3)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4)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证明和经营场地。 3、申请许可应提交的材料: (1)《出租客运业户开业申请表》三份; (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二份; (3)企业法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二份; (4)经营场地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二份(使用期不少于1年); (5)资金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二份; (6)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7)出租客运车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其记载应三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原件及复印件、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出具的考试合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二份; (8)车型与车辆数量清单三份。 4、批准后提供材料: (1)购置客车申请表一式三份; (2)车辆行驶证、合格证、购车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各三份,车辆照片内外各二张; (3)机动车辆检测合格报告。 5、办理步骤: (1)法人或其它组织需要取得该行政许可,应当提出申请并提交行政许可申请书。 (2)受理申请 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应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不受理:出具不需取得行政许可告知书 不予受理:出具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 受理: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要求补正材料: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3)审查:审查所提供的材料并进行现场勘验;需要听证的事项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告。 (4)决定:准予许可的向申请人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者诉讼权利。 5、办理期限:20个工作日。 6、许可数量(批次数量)及批准机关:根据市场需求;上报市行政审批中心审批。 7、收费依据、标准及批准机关: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2)标准:经营许可证按照每套次收取工本费20元,车辆营运证按照每套次收取工本费6元; (3)批准机关: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鲁价费发[2002]115)号《关于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等证照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函》; (4)收费许可证号码:37060018001—1。 (四)区内道路运输客运站(场)经营批准程序 1、实施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二、三、四款。 2、申请许可应具备条件: (1)有经验收合格的运输站(场); (2)有相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 (3)有相应的设备、设施; (4)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 3、申请许可应提交材料: (1)《道路运输站(场)业户开业申请表》二份; (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企业法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经营场地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使用期不少于1年); (5)有相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 (6)有相应的设备、设施; (7)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 4、办理步骤: (1)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需要取得该行政许可,应当提出申请并提交行政许可申请书。 (2)受理申请 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应分别做出以下处理: 不受理:出具不需取得行政许可告知书 不予受理:出具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 受理: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要求补正材料: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3)审查:审查所提供的材料并进行现场勘验;需要听证的事项在做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告。 (4)决定:准予许可的向申请人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者诉讼权利。 5、办理期限:15个工作日。 6、许可数量(批次数量):根据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市场需求状况确定许可数量。 7、收费依据、标准及批准机关: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八十一条; (2)标准:经营许可证按照每套次收取工本费20元; (3)批准机关: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鲁价费发[2002]115)号《关于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等证照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函》; (4)收费许可证号码:37060018001—1。 表格下载 山东省道路客运线路审批表 下载 在线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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