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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检察工作程序


(来源:    日期:2005-12-20 16:16:05)


办事指南 (一)缴纳排污费程序
1、开发区内的排污单位,接到环境监察大队下达的《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通知书》后,于下月十五日前到环境监察大队对上月排污状况进行申报。
2、排污申报须提供以下资料:
(1)排污申报登记表
(2)自来水公司开具的上月水费通知单或其它用水量凭证。
(3)《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通知书》要求的区环境监测站出具的最近一次的污水、烟尘、SO2、粉尘、废气、噪声等监测结果报告单。
3、环境监察大队根据排污单位的排污申报和现查核查的结果,依据有关国家收费标准进行排污费计算,并向企业发出《排污量核定通知书》和《排污费缴纳通知单》。
4、排污者对核定的排污量有异议的,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向环境监察大队申请复核;无异议的,收到《排污费缴纳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排污费。
  5、法律责任
(1)对未按照要求进行排污申报的单位,环境监察大队发出《排污申报催报通知书》,对限期催报无效的排污单位,环境监察大队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2)对未按照要求缴纳排污费的单位,环境监察大队发出《排污费催缴通知书》,对限期催缴无效的排污单位,由环境监察大队依法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并对污染情节严重的报管委批准,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二)环境信访程序
1、管理权限:
(1)环境监察大队依法受理在其管辖权限内违反国家环保法律
法规、侵害公民合法环境权益的污水、废气、噪声、固废等方面环境信访事项,其它环境信访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由相关行政机关办理。
(2)开发区公安局负责对以下方面环境噪声信访的处理工作:
  ①在城市范围内从事生产活动确需排放偶然性强烈噪声的,必须事先向公安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公安局应向社会公告;
②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音喇叭或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③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④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⑤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家庭室内娱乐活动,或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进行室内装修,从家庭室内发出严重干扰周围居民生活的环境噪声的;⑥机动车不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
(3) 对因建筑施工造成扬尘污染的,由建设房管局建管处受理;对其他造成扬尘污染扰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有关主管部门处理。
(4) 开发区农业与海洋渔业局负责受理渔业污染事故以及渔港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渔港水域外渔业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引起的信访事项。
2、办理程序
(1)受理
  环境监察大队接访电话昼间为6393052、6396989,夜间为6396300。信访人投诉时应讲明信访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信访事由、事发地点,信访人遭受的危害等,以便于查处和及时将查处情况回复信访人。
(2)办理
  ①环境监察大队对依法应当或者有权做出处理决定的环境信访事项,直接办理。②对超越环境监察大队管辖范围、依法由其他行政机关做出处理决定的环境信访事项,及时告知信访人到有关行政机关请求办理。③对依法应由上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做出处理决定的,及时上报上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处理。④环境监察大队对直接办理的信访案件1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视具体情况适当延长。
(3)办结
  对处理完毕的信访事项,及时向信访人回复。信访人对处理意见不服或要求书面答复的,出具书面答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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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机构

   烟台开发区城市管理环保局  电话: 0535-6393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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