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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机关事业单位经费集中核算管理办法

 

(来源:    日期:2005-12-21 14:38:1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机关事业单位实行"集中管理,分户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
  开发区机关事业单位经费核算中心(以下简称经费核算中心)负责区内全额拨款行政事业单位以及部分差额拨款事业单位(以下简称集中核算单位)的会计核算工作。各单位根据规模大小设立专职或兼职财会员,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管理本部门的财务活动,统一向经费核算中心报账。
  第三条 实行经费集中核算后,经费核算中心代行各集中核算单位原有的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职能,不承担为单位筹措资金的责任。资金筹集及债权、债务的清偿仍由集中核算单位负责。
实行经费集中核算前,财政部门与各单位签定合同,明确各单位债权、债务责任;各集中核算单位要及时结清财务帐目,编制结帐日资产负债表和固定资产明细表等有关附表,报财政部门备案。
  第四条 实行经费集中核算后,各集中核算单位对财政安排的预算资金在审批权和使用权上仍然保持不变。
  管委鼓励各单位引进资金,对于引进的资金原则上仍由单位按规定用途使用。
  第五条 经费核算中心的基本职责是:
  1、认真做好各集中核算单位会计核算工作,定期编制财务报告,进行财务活动分析,如实反馈给各单位。
  2、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对各集中核算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财务控制和监督。
  3、配合各集中核算单位合理编制预算,严格执行预算计划,统筹安排、节约使用各项资金,保障各单位正常工作的资金需要。
  4、配合各集中核算单位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定期清产核资,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5、做好集中核算单位之间会计核算资料的保密工作。
  第六条 实行经费集中核算后,各集中核算单位的会计档案由经费核算中心统一保管,分单位归档。单位根据需要可以查阅各自会计档案。
集中核算前的会计档案由各单位按照会计档案管理规定自行妥善保管。

第二章 银行账户

  第七条 经财政部门批准,经费核算中心在银行统一开设银行账户,分单位进行会计核算。
  第八条 实行经费集中核算前,各集中核算单位应及时对本单位银行帐户进行清理。经财政部门批准 ,允许集中核算单位保留一个银行帐户,专门用于债权债务的结算。财政部门对集中核算单位保留的银行帐户进行监督。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九条 财政部门对各集中核算单位实行收支统一管理,按计划、按进度拨款,收支平衡,结余留用的预算管理办法。
  第十条 集中核算单位预算按照下列程序编报和审批:
  1、各单位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和收支增减因素,提出收支概算,编制单位预算,报送财政部门。
  2、财政部门根据单位预算,参照定员、定额标准和全区财力可能,统筹安排预算内外资金,编制全区财政总预算。
  3、全区财政总预算经管委批准后,财政部门将预算指标同时下达各单位和经费核算中心。
  4、各单位根据财政下达的预算指标,正式编制单位收支预算,同时报财政部门和经费核算中心。
  5、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发生的支出预算调整事项,先由单位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经财政审核并报管委同意后,将批复意见同时下达预算单位和经费核算中心。

第四章 收入

  第十一条 行政单位纳入经费核算中心核算的收入包括拨入经费、预算外资金收入、其他收入等.
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以及部分差额拨款事业单位纳入经费核算中心核算的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缴款、其他收入等。
  第十二条 集中核算单位的拨入经费(财政补助收入)由财政总预算会计按预算计划和有关规定拨入经费核算中心。
  集中核算单位按规定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收入,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根据"票款分离"有关规定缴入财政专户,支出由单位根据年初计划和收入进度向预算外资金管理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财政专户会计将资金拨入经费核算中心。
  集中核算单位根据规定收取的罚没收入,按照"罚缴分离"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支出


  第十三条 实行经费集中核算后,集中核算单位发生的经费支出仍由各单位按照内部财务管理规定由专人负责审批。
  各单位内部财务管理规定应抄送经费核算中心备案,并将审核权限和审批人员签名印章预留经费核算中心
  第十四条 实行经费集中核算后,各集中核算单位办理支出的原则:
  1、遵守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凡不符合财务规章制度的支出,经费核算中心不予办理。
  2、按预算计划办理支出,凡年度预算安排的支出,应坚持按预算、按进度办理支出,经费核算中心不办理无预算支出。
  3、坚持专款专用,各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和用途使用专项资金,擅自改变资金用途或者扩大支出范围的支出,经费核算中心不予办理支付。
  第十五条 实行经费集中核算后,集中核算单位发生的经费支出按下列程序办理:
  1、职工工资按照区编制委员会核定的人数,工资福利部门审核的工资构成和工资标准,每月由财政总预算会计将工资款拨付到各定点银行,委托银行统一发放。
  2、经费核算中心根据各集中核算单位规模和业务量大小核定其3-5天的备用现金限额,由财会员管理,发生的小额零星开支,由财会员首先对支出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核,经单位审批人员签署意见后,定期汇总到经费核算中心报帐。
  3、需要转帐结算的开支以及大额现金开支等,首先由经办人说明事由,经单位审批人员签署意见后,由财会员向经费核算中心办理借款,事项完结后由单位财会员向经费核算中心报帐.
  4、专项经费开支,先由集中核算单位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后由经费核算中心先按预算安排资金的一定比例预借给单位,项目完结后单位应及时办理决算手续,向经费核算中心报帐。
  5、对有预算外资金支出项目的单位,经费核算中心按预算外拨款用途办理拨款。
  6、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项目开支,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经费核算中心对集中核算单位开支审核的内容:
  1、原始凭证是否真实、合法,项目是否填列齐全、完整;
  2、支出是否符合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
  3、各项经济业务是否真实,是否按预算确定的项目和用途办理开支,有无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等不符合财务制度的情况。
  4、纳入政府采购的项目,是否符合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为加强报帐管理,各集中核算单位必须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始凭证,原始凭证除由经办人签字外,还必须由单位授权的有签字权的人员签字方为有效。否则,经费核算中心予以拒付。

第六章 财务监督

  第十八条 审计、财政监督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经费核算中心实施监督检查,经费核算中心应按照审计、财政监督部门的要求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执行审计、财政监督部门提出的检查意见。
  第十九条 经费核算中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对各单位的财务活动实施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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