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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

 

(来源:    日期:2005-12-21 14:48:1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以及《山东省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开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开发区内有预算外资金收支活动的区属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部门和单位")。
  第三条 预算外资金是指部门和单位为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依据有关规定收取、提取、募集和安排使用的、未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各种财政性资金。
  (一)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与计划部门共同发布的规章或者规定以及省级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或者规定和省财政部门与计划(物价)部门共同发布的规定所收取的各项收费。
  (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批准收取的政府性基金、附加。
  (三)主管部门筹集的用于经济建设、事业发展、公共福利等方面的资金。主要包括:按照规定从本系统、所属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集中的管理费、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
  (四)其他未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财政性资金。主要包括以政府名义获得的各种捐赠资金,国家行政机关派往境外机构的非经营性收入。各部门和单位按规定收取的押金、保证金等也按预算外资金管理。
  第四条 预算外资金所有权归开发区管委,开发区财政部门是管委预算外资金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预算外资金的收支计划安排、专户管理和使用监督。

第二章 资金管理

  第五条 预算外资金主要实行"单位开票,银行收款,核定计划,减收扣支,超收分成,财政统管,调剂使用"的管理原则。
  第六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严格执行中央、省两级审批制度,政府性基金严格执行中央一级审批制度,非中央、省批准的收费项目和非中央批准的基金项目一律不得收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扩大收费、基金范围,提高标准或自行减免。
  第七条 部门和单位须持有关文件到开发区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收费。
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必须使用省财政厅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统一票据,由财政部门按规定发售给代收单位。
  部门和单位从上级部门直接领取的收费票据,要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八条 预算外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财政部门在银行设立财政专户,对预算外资金收支进行统一核算和集中管理。
  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票款分离",收取的资金直接缴存财政专户。"票款分离"分委托银行代收和委托单位代收两种方式,具体实行哪种征收方式,由财政部门确定。
  第九条 部门和单位的预算外资金支出一律纳入归属的机关事业单位经费核算中心或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两个中心")管理,实行分户核算,由部门和单位按规定用途使用。
  第十条 专项用于公共工程和社会公共事业发展的基金、收费等结余可结转下年度专项使用。其他预算外资金,经管委批准,可调剂使用。

第三章 收支计划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管理制度。凡有预算外资金收入的部门和单位都要按照规定编制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计划中具有专项用途的预算外资金要单独编列。支出计划应以收入计划为基础,防止收支脱节,并与预算内相衔接。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在审核部门和单位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的基础上,汇总编制本级年度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报送管委审批后,监督执行。
  第十三条 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经管委批准后,一般不作调整。在年度执行中,因国家政策调整以及机构、人员发生较大变化等原因,需要对收支计划进行调整时,须经财政部门报送管委批准。
  第十四条 预算外资金会计决算由部门和单位在年度终了后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编制。会计决算必须符合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内容完整,数字准确,报送及时。
  第十五条 主管部门负责对所属各单位的预算外资金会计决算进行审核汇总,并编制本单位的会计决算,在规定的期限内报财政部门审批。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应及时纠正。

第四章 资金使用

  第十六条 部门和单位使用预算外资金,必须根据管委批准的收支计划和收入完成情况,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财政部门按规定审批后,将资金直接拨付到其归属的中心账户。
  第十七条 部门和单位用预算外资金发放奖金、补贴以及用于办公、福利等方面的支出,必须按规定的项目、标准和范围执行,"两个中心"负责监督。
第十八条 部门和单位用预算外资金安排基本建设投资,要先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经财政部门审查其资金来源后,按规定程序办理有关手续。财政部门按确定的投资计划和工程进度从财政专户中分期拨付资金。
  第十九条 政府性基金,由财政部门根据管委安排,统一管理和使用,实行宏观调控。对专项用于公共工程、公共事业和购置固定资产的收费以及其他专项预算外资金,部门和单位要按计划和规定用途提出申请,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按进度从财政专户中分期拨付资金。

第五章 监督与奖罚

  第二十条 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对预算外资金收取和使用管理,健全监督约束机制,接受同级或上级财政、计划(物价)、审计、 监察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执行有关部门提出的检查处理决定。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门应建立健全对收费、政府性基金的稽查制度,认真检查部门和单位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执行情况。
  第二十二条 财政、物价、审计、监察等部门要根据国家政策和上级有关要求,按照职责分工,对各部门和单位预算外资金收支活动进行检查和审计。
  第二十三条 对执行本办法成绩显著的部门和单位,由财政部门提出意见,经管委批准后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超额完成收入计划的单位,实行"超收分成"的奖励办法。
  (一)当年实际收入超出当年收入计划20%以下(含20%)的部分,70%由管委调剂,30%作为奖励,追加单位预算外资金支出计划。
  (二)当年实际收入超出当年收入计划20%-50%(含50%)的部分,60%由管委调剂,40%作为奖励,追加单位预算外资金支出计划。
  (三)当年实际收入超出当年收入计划50%以上的部分,50%由管委调剂,50%作为奖励,追加单位预算外资金支出计划。
  第二十四条 对未完成年度预算外资金收入计划的部门和单位,按少收部分相应扣减其预算外资金支出计划。
  第二十五条 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凡有下列违纪或违法行为之一的,均按有关财经法规进行处罚。
  (一)擅自设立或变更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二)擅自变更行政事业性收费范围或标准;
  (三)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机关已经明令取消或者降低标准的收费项目,仍按原定项目或者标准收取;
  (四)违反财政票据管理规定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
  (五)不按照规定将行政事业性收费缴入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并截留、挪用、坐收坐支的;
  (六)不按照规定编制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和收支决算;
  (七)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的,对直接责任人依据《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等规定给予相应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取消单位奖励资格、核减预算外资金支出计划等。
第二十七条 预算外资金管理和监督部门,应增强法纪观念,依法行政,秉公执法,不徇私情。对不按照批准的收支计划核拨财政资金,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损失的有关人员,根据情节,由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给予相应的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开发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三日管委发布的《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烟开[1999]4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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