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保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加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及《烟台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劳动就业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开发区内所有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含中央、省和外地驻区单位及所办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和城乡集体、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必须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劳动就业。安排1名一级盲人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计算。 凡安排残疾人劳动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应当按实际差额比例缴纳残疾人劳动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标准按区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本地职工年平均工资额计算。
第三条 企业缴纳的保障金从管理费中列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缴纳的保障金从单位经费中列支。
第四条 开发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所具体负责保障金的收取、使用和管理,并接受开发区残疾人联合会的领导。
第五条 收取保障金,必须使用由省财政厅统一制发的残疾人劳动就业保障金专用票据,并加盖烟台开发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所印章。
第六条 保障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财政部门在银行设立保障金财政专户,残疾人就业服务所在银行分别设立保障金"收入过渡户"和"支出户"。"收入过渡户"除缴付财政专户资金外,只收不支;"支出户"除接受财政专户拨付的资金外,只支不收。 (一)取得保障金收入时,残疾人就业服务所应将收入及时缴存"收入过渡户",并在每月26日前一次性将"收入过渡户"的资金全额上缴财政专户。 (二)使用保障金时,残疾人就业服务所应根据年度计划,填写用款申请表,经财政部门审核后,将保障金从财政专户拨到残疾人就业服务所"支出户"。 (三)财政专户保障金的利息收入计入保障金本金。 (四)保障金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度安排使用。
第七条 保障金必须用于下列事项: (一)补贴残疾人职业技术培训; (二)奖励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及其它在安排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 (三)扶持残疾人集体从业、个体经营或合伙经营; (四)补贴残疾人就业服务所的经费开支和用于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的其他开支。
第八条 保障金必须按照第七条规定用途使用,任何部门不得平调、挤占或挪用。
第九条 开发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所应编制保障金年度收支预决算,经开发区残疾人联合会审核,报开发区财政局呈管委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 开发区财政局根据本规定第七条第四项,暂按保障金实际存入财政专户金额的5%拨给开发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所,作为经费补助,并由其掌握使用。
第十一条 开发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所必须建立健全保障金的财务管理制度,配备专门人员负责保障金的收支管理,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开发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一九九八年七月十四日发布的《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残疾人劳动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烟开[1998]4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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