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实际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外商投资兴办的先进技术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延长三年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外商投资兴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企业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总产值70%以上的,可以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其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作为资本再投资,经营期限不少于5年的,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纳所得税的40%税款。如果直接再投资兴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经营期限不少于5年的,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非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按应纳税所得额的3%缴纳地方所得税,生产性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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