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5月25日公布 烟开办[2001]1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财务行为,确保国有资产安全、高效运营,根据《企业财务通则》和《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国有资产资本运营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受开发区国有资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国资局)委托、进行资本运营的区属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公司(以下简称资本运营机构)。 第二章 资产的取得 第三条 受托运营资产是指资本运营机构接受国资局委托进行资本运营而取得的资产,包括货币资金、实物和无形资产等。 第四条 签订《委托资本运营责任书》(以下简称《责任书》)后,以《责任书》中委托资产到达资本运营机构的时间,作为受托运营资产的入帐时间。 第五条 受托运营资产按《责任书》中约定的价值计价。 第六条 受托运营资产作为长期负债管理,在“长期应付款一国资局(资产)”中核算。 第三章 资产的使用 第七条 资本运营机构可将受托运营资产用于对外投资和其他企业有偿使用等。 第八条 对外投资在“委托投资”中核算,发放给其他企业有偿使用的资金在“其他应收款”中核算。具体按下列原则计价: 发放给其他企业有偿使用或以货币资金向其他企业投资的,按实际支付金额计价; 以实物、无形资产向其他企业投资的,按国资局评估确认的价值计价; 认购股票,按实际支付款项计价。 第九条 对外发放有偿使用资金时,可以收取一定的资金占用费,具体比例参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确定。 第四章 收益及分配 第十条 受托运营资产收益是指受托对外投资取得的股息、红利以及资金有偿使用所收取的资金占用费。 第十一条 受托运营资产收益作为企业的长期负债管理,在“长期应付款—国资局(收益)”中核算,不得作为企业的收入计入当期损益。 第十二条 资本运营机构可按一定比例提取受托运营资产收益的手续费,计入“其他业务收入”,用于受托运营资产的管理费用。 第十三条 资本运营机构应按照国资局关于国有资产调度和收益收缴的要求,及时调度和上缴受托运营资产和收益,同时冲减长期负债。 第五章 投资及坏帐损失 第十四条 对外投资经国资局确认为损失后,同时在“长期应付款—国资局(收益)”和“委托投资”中核算,不得计入投资损益,不得提取投资减值准备。 第十五条 对外发放的有偿使用资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报国资局批准后,可以确认为坏账: (一)债务人死亡,以其遗产清偿后仍然无法收回; (二)债务人破产,以其破产财产清偿后仍然无法收回; (三)债务人较长时期内(逾期三年以上)未履行其偿债义务,并有足够的证据表明无法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极小。 (四)国资局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六条 坏账损失采取直接转销法核算,不得提取坏账准备。实际发生坏账时,同时冲减“长期应付款—国资局(资产)”和“其他应收款”科目。 第六章 财务报告 第十七条 “委托投资”在“其他长期资产”项下列示。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开发区国资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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