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12月22日公布 烟开[2003]13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村级财务行为,严肃财经纪律,切实保护集体和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区行政区域内所有村(居)的财务管理(以下简称村级财务)。村级财务应坚持公开、透明、计划及村民自治原则。 第三条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健全资产、财务收支、民主理财、财务公开、审计等财务管理制度;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进行日常财产清查,并要在年度终了前进行全面的财产清查。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财产物资增减要有完整记录;收支要手续齐全、内容真实合法。 第二章 民主理财、财务公开、集中核算 第四条 村级财务坚持民主理财、财务公开原则,保障村民对集体财务的知情权、决策权和监督权。建立健全以村民代表为主,有村干部共同参与的民主理财小组。民主理财小组由村民大会选举产生,负责对村级财务进行日常审核监督,定期召开理财会议,听取和反映村民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各项开支实行三级审批制度。日常开支应经民主理财小组、村两委负责人、办事处财审所三级审核无误后付款并入账核算。重大财务事项,先报办事处财审所审查,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办事处主要领导批准后执行。重大事项主要包括:1、增加或减少资本;2、大额借债;3、核销债权;4、大额固定资产(规定标准以上)的购置、变卖、租借和报废处理;5、大额对外投资;6、资产抵押;7、计划外较大的财务开支项目;8、主要生产项目的承包办法及承包指标;9、其它重大财务事项。 第六条 村级财务应如实向村民公开,公开内容一般包括:1、年度财务计划;2财务收支情况;3、建房用地审批情况;4、租赁、承包、计生罚没款项上缴情况;5、公益事业筹款、捐赠和福利基金收入及使用情况;6、征地和征地补偿费情况;7、村干部及工作人员报酬;8、村民认为应公开的其他事项。 村级财务公开的内容既要详细全面,又要简洁明了、通俗易懂,便于村民理解和接受。公开内容可随形势变化及村民合理要求适时调整。 各村应按办事处统一规定的表格公布年度财务收支计划、资产负债及明细表、收入支出执行情况表、损益表及利润分配表、往来明细表、计生财务报表、村干部及工作人员报酬情况表、征地款和征地补偿费收入及开支使用明细表、基建项目及公益事业开支使用情况明细表、捐款收支表、各种罚没收支表等,并附加文字书面报告。 第七条 村级财务公开的内容由村两委主要负责人和村民理财小组审核并签字后,每月公布一次。公布时间为每月15日。公开形式为张榜公布。办事处应指导、监督所辖各村在公共场所设置标准统一、防风防雨的公示栏。 第八条 实行村主要负责人任期、离任审计制度。农业与海洋渔业局组织年度审计;审计局组织离任审计,审计结果向全体村民公开。 第九条 办事处经管站设立农村会计核算中心,对村级财务实行集中核算。在保持各村集体资金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不变的前提下,取消银行账户和日常会计核算。村发生经济业务,由村财务人员收集、保存、整理好原始凭证并注明业务性质后定期向核算中心报账,同时负责登记、管理备查账簿及村委安排的其他相关工作。村财务人员由村主要干部直系亲属以外的人担任,人员变动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无正当理由不得无故调换。 村级财务实行办事处集中核算后,村级应保留财务收支、财产物资、债权债务等备查账簿,定期对账。 第十条 农村会计核算中心会计实行聘任制和岗位轮换制,办事处通过考试结合考核的方式录用。会计人员的身份、待遇由办事处自定。会计聘任三年为一期,到期考核合格后可以续聘。会计要进行岗位轮换,原则上同一岗位不超过一期。 经管站定期对会计人员进行培训和工作业务考核,每年至少一次。 农村会计核算中心要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和工作责任制度,对村级财务要严格有关财务手续。手续不齐备、不符合规定的票据禁止入账。对违反财经法规及区、办事处有关规定的支出,应查明情况,提请政府有关部门处置。 第三章 资产负债管理 第十一条 现金管理集中到农村会计核算中心统一进行。为保证各村日常财务开支的正常进行,办事处可根据各村实际情况核定一定数额的备用金。 第十二条 账户及印鉴管理:农村会计核算中心要为各村统一开设银行账户,各村原开设的银行账户一律清除。各村不准用储蓄存折代替银行账户,不准多头开户,不准私设“小金库”,不准建账外账,不准公款私存。违反上述规定的,一经查出,有关款项全额上缴办事处财政,并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各村要按规定到指定地点刻制有关印鉴。财务章由会计核算中心保管,其他印章(例如公章、合同章、票据专用章)由各村指定专人保管。超过现金结算起点的收支业务,必须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 第十三条 购置低值易耗品或者固定资产,超过规定标准的(具本标准由各村自行制定,报财审所备案),应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办理;达不到规定标准的,需经村两委讨论通过,包片领导同意后方可购买。 处理、报废固定资产,亦应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办理。 各村应安排专人对低值易耗品及固定资产进行保管,保管不善造成损失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 村发生对外投资、资产抵押、融资等重大财务行为应按办法第五条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村进行建设工程项目必须经村两委、村民代表大会同意,办事处批准后进行。建设工程必须完善工程预算、工程监督、工程验收、中介机构审查等手续。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同时取得合同、审计报告(未经中介机构审计的,提供决算书)、验收报告、合法发票以及有关人员签字后付款入账核算。 第十六条 禁止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经济担保,违者依法处理。造成损失的,责任人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加强债权、债务管理。村债权原则上不允许核销,如债务人经确认确实已解体或死亡,债权无法追讨或无法收回,在取得债权发生地工商税务部门出具的注销证明或派出所出具的死亡证明等证据后,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办事处备案后方可核销。 第四章 收支管理 第十八条 办事处要加强对村级各项收入的管理。村级收入必须使用全区统一规定的收款收据,严禁打白条。收取的大额现金(具体标准由办事处规定)应在当日内,小额现金应在三日内存入办事处统一开设的银行账户,资金收入不得坐支。村干部不得直接经手现金。 第十九条 村业务招待费、通讯费、交通费等实行限额制度,具体标准由办事处根据各村情况决定。招待费主要用于已在办事处备案的招商引资项目上。各村招待费、通讯费、交通费要在账面上单独列示,超支部分由个人负责。村干部辞职、落选、离任后停止报销各项费用、且不允许有外欠费用。特殊情况需追加开支,须由村两委和民主理财小组提出申请,办事处核实批准后进行。 各村一律不准用公款为个人购置通讯工具,已购置的应立即上缴或以原价购买。 第二十条 村干部工资报酬按办事处制订的村干部报酬方案执行。各项补贴和补助纳入总报酬中,不得巧立名目发放。 第二十一条 村级土地收益资金的管理采取“村级所有、办事处统一管理 、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的形式,原则上用于村福利公益事业和经济发展。村级土地收益资金的使用需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和审批程序进行;否则,办事处不予拨付。 第二十二条 零工支出:村公共建设一般采取一事一议方式解决,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进行公共建设需要零工开支的,在民主理财小组的监督下,使用办事处统一印制的零用工票,随派工结算,禁止年终一次性结算。 第二十三条 村委与村办企业的财务应相互独立。 第二十四条 对遵守财经法纪的村和有关个人,办事处给予表扬或物质奖励。对违反财经法纪的,办事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非法所得上缴国家或退还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各办事处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区、办事处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农业与海洋渔业局负责组织实施及监督,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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