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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村危房翻新和宅基地纠纷处理程序的暂行规定

 

(来源:    日期:2006-03-09 16:52:57)


(2001年9月13日公布  烟开办[2001]47号)

  为解决农村危房翻新和村民宅基地纠纷,维护村民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开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农村危房翻新
  (一)危房认定
  需翻新危房的村民需持《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向房管处申请危房鉴定,房管处派专人进行调查、现场查勘、测试,认定确属危房的,出具《危险房屋鉴定通知书》。
  (二)危房翻新
  1、产权人持《房屋所有权证》和《危险房屋鉴定通知书》向所在居委会书面提出翻新申请,居委会根据实地情况签署同意翻新或不同意翻新的意见和理由,并由审查人签字,居委会盖章。居委会无论是否同意翻新,均须将已签署意见的书面申请交由申请人报送给长江社区管理处审查。
  2、长江社区管理处对产权人的申请及居委会的意见审查后,签署审查意见并盖章,然后交由申请人报送建设环保土地局审批。
  3、产权人报送建设环保土地局审批时,除持《危险房屋鉴定通知书》、居委会及长江社区管理处已签署意见的申请书外,还须提交房屋原用地边界图、房屋翻新图,以及其他必须材料。建设环保土地局对申请审查同意后,报管委会审批。
  4、建设环保土地局派人现场放线、验线。房屋峻工后,产权人应及时申请建设环保土地局验收。
危房翻新不得加高,扩大面积。
  (三)房屋产权人申请危房认定、翻新,应按规定交纳相关费用。
  (四)未经审批擅自翻新或未按规划审批要求进行翻新的房屋一律为违法建筑。
   二、村民宅基地纠纷处理
  
1、纠纷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居委会提出处理申请。居委会根据事实和法律协调处理,并签署处理意见。
  2、居委会协调不成,当事人一方可持居委会处理意见书向长江社区管理处提出处理申请,社区管理处根据事实和法律协调处理,并签署处理意见。
  3、社区管理处协调不成的,当事人持居委会和社区管理处的处理意见向建设环保土地局(土地处)提交书面处理申请。
  4、建设环保土地局依法调解,调解不成的,下达处理决定书。
  5、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
  三、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四、本规定由建设环保土地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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