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1月18日公布 烟开办[2005]2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进一步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社会环境,根据《烟台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选拔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是指在自然科学、社会科学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方面做出优异成绩、为我区做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区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每两年选拔一次,管理期限为4年。在管理期间继续做出突出贡献、符合选拔条件的,管理期满后可以重新参与评选。 第四条 区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的选拔管理坚持以下原则: (一)服务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原则; (二)鼓励创新、促进年轻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原则; (三)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四)动态管理的原则; (五)严格标准,总量控制的原则。 第五条 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区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的选拔及综合管理服务工作。 第二章 选拔范围和条件 第六条 凡在我区工作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均可参加区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评选。选拔的重点对象是知识和技术创新能力强、业绩突出的优秀中青年人才。选拔时以近5年的工作实绩和成果为主要评选依据,兼顾长期贡献,推荐人选年龄一般不超过50周岁。 第七条 区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是: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自然科学方面取得具有创造性的研究成果,获得国家自然科学一等奖的研究人员、二等奖前6位或省(部)级自然科学一等奖前4位、二等奖前3位、三等奖前2位的人员; (二)在技术上有重大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革新,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获得国家技术发明一等奖的研究人员、二等奖前6位或省(部)级技术发明一等奖前4位、二等奖前3位、三等奖前2位的人员; (三)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前6位、二等奖前5位,或省(部)级科学技术最高奖、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前3位、二等奖前2位,或获得烟台市科学技术最高奖的人员; (四)获得两项省(部)级科学技术进步三等奖或两项市(厅)级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前2位,或获得一项省(部)级科学技术进步三等奖并有一项市(厅)级科学技术进步二等奖的首位人员; (五)在社会科学研究方面,研究成果有独到见解,以首位作者出版或发表过在学术界和社会上有较大影响的学术著作或学术论文,获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等奖前2位、二等奖首位,或一项三等奖和一项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等奖的首位人员 (六)学术造诣较深,在某一专业的学术研究及应用上享有较高声誉,被同行公认为该学科的带头人,出版过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著作或在国家级重要学术刊物上发表过三篇以上有较大影响的学术论文的首位作者。 (七)在完成我区重点工程、重大科技攻关、技术改造、引进消化高新技术项目中,创造性地解决了重大技术难题,并取得了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人员; (八)多年一直在教学第一线,教书育人成绩卓著,在全市同行业中享有较高声誉的优秀教师,并获得国家优秀教学成果奖或省优秀教学成果一等奖前3位,二等奖前2位的人员; (九)在卫生方面,医疗技术精湛,对所从事的专业理论上有一定的造诣,多次成功地诊治疑难危重病症,或在较大范围内多次有效地预防、控制、消除疾病,成绩突出,被同行所公认的专业技术带头人; (十)在农业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服务等方面做出优异成绩,有效地推动了农业科技进步和农村经济发展; (十一)在信息、金融、财会、外经外贸、法律等领域,为解决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做出突出成绩和特殊贡献的人员; (十二)在文学、艺术、新闻、体育等领域,成绩卓著,获得过国家和省级行政表彰,是重点学科或艺术门类的带头人,为开发区精神文明建设赢得重大荣誉的人员; (十三)在其他专业技术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在同行中享有很高声誉和市内外有较大影响的人员。
第三章 选拔方法和程序 第八条 区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的选拔,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推荐的方法进行。各部门、企事业单位及外地驻区单位负责组织本单位参评人选的推荐工作。 第九条 各部门、各单位按照隶属关系和有关要求,向人事部门推荐人选。在推荐过程中,要认真组织同行专家评议,听取有关人员意见,增加推荐工作透明度,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条 各部门、企事业单位根据选拔条件,对推荐人选进行审核,经主管部门审定签署意见后,将人选名单和有关材料报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第十一条 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推荐的人选进行审核筛选,逐人考察,在全面了解其政治表现、职业道德和专业技术实绩及水平的基础上,提出初步意见,提交评审委员会进行评选。 第十二条 区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的评审。 (一)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组织成立区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一般由9—11人组成,其中专家应占70%以上,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人。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专业评审组,负责初评工作。每个专业评审组由3—5人组成,设组长1人。评审委员会和专业评审组成员于每次评审前重新确定,不重复担任。 (二)各专业评审组对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查筛选上报人选的材料进行初评。 (三)评审委员会对专业评审组提交的初定人选进行综合评审,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考察人选。 (四)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对评审委员会确定的考察人选进行考察。评选和考察情况向区人才及知识分子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后将人选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0天)。经公示无异议后,报管委批准,并按本办法有关规定纳入管理范围。对被批准的区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管委授权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颁发《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证书。 第四章 工作生活待遇 第十三条 为区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条件。 (一)根据工作需要,所在单位要为区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提供工作必需的场所和设施。 (二)区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在申报科研项目、高新技术成果的开发应用、风险投资和科技开发资金时,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优先立项、积极予以支持。 (三)有关部门和所在单位要积极支持区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参加业务进修、学习,优先安排他们参与国内外学术交流和合作研究。 (四)对区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有关部门和所在单位要根据其特长合理使用。在重大项目咨询论证、重大课题联合攻关中,应充分发挥其专业特长。 第十四条 在管理期间,区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生活上享受以下待遇: (一)由区财政每人每月发给政府津贴400元。其在管理期内被选拔为山东省、烟台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的,按规定享受省或市政府津贴,不重复享受开发区津贴。 (二)由卫生部门办理二类医疗保健待遇,由卫生、劳动保障部门予以落实。人事部门每年组织区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进行一次健康查体,所需经费由区财政负担。 (三)所在单位每年安排15天的休养。有寒暑假和休假制度的单位,在假期内安排,假期不够的予以补足。休养期间有关费用,依据现行财务管理制度,由所在单位按因公出差报销。 (四)区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夫妻两地分居的,主管部门和所在单位帮助将其配偶调到专家所在地。专家及配偶的父母和未婚子女愿意到专家单位所在地落户的,由专家本人提出申请,公安部门可凭《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证书为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第五章 管理和服务 第十五条 建立业绩考核和联系制度。 (一)建立区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档案。对管理期内区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根据工作实际,由所在单位和个人共同制定4年管理目标和年度计划,报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和主管部门备案。 (二)建立考核制度。按照区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年度管理计划和目标,每年年终由主管部门和所在单位进行认真考核,考核结果记入考绩档案,作为是否继续管理的依据,同时写出管理工作报告,报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将不定期地对各单位的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三)加强同区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的联系。将其纳入区高级人才信息库管理,建立经常性的联系制度,听取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及时帮助他们解决工作、学习、生活等方面的实际困难。 (四)区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应发挥专长,每年应至少参加一次公益性活动。 第十六条 区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在管理期内,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自情况发生之日的下个月起停发津贴费,不再按区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管理: (一)不再主要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 (二)调往区外工作的; (三)未经组织同意,出国逾期不归的; (四)其他原因不宜再作为区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管理的。 第十七条 区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在管理期间,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提出意见,主管部门同意后,经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核实,报管委批准,取消其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称号和有关待遇: (一)弄虚作假,谎报成果,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荣誉称号的; (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因个人过失给国家、集体、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的; (四)其他原因不宜再作为区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管理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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