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日期:2008-09-23 17:04:02)
《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是我省自1996年2月9日实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以来,首次正式出台的相关法规条例。 据了解,与此前实行了长达12年的《办法》相比,新《条例》对消费领域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进行了突破性的规定,在全国率先将消费卡券、客运服务、中介服务、医患关系等15项新的消费关系纳入调整范围,并为消费者增设了个人隐私保护权、要求救助权、获得消费凭证权等六项新的权利,而对经营者则设立了危险项目的消费警示、奖品、赠品不免责以及有利于消费者的解释等十项新的营销制度。 擅自向他人提供消费者信息可罚款万元 关键词:个人信息 解读:根据以往消费者投诉情况,区内某些消费场所为招揽生意等原因,擅自向他人提供客户信息,有的对客户造成了很大损失。更有甚者,一些消费场所要求消费者提供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等信息。 《条例》规定,严禁经营者搜集与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无关的消费者信息。未经消费者同意,擅自将消费者的信息向他人泄露或者不正当使用的,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区消协解释,经营者对消费者的姓名、年龄、职业、身份证号、电话号码、家庭情况、居住地址、身份特征、收入及财产状况等信息负有保密义务,未经消费者或代理人同意,是不能向他人泄露或不正当使用的。
“一房两卖”者须加倍赔偿 关键词:双倍赔偿 解读:“一房两卖”甚至“一房多卖”,曾令区内多位消费者深受其害。《条例》将为这些消费者撑起“腰杆”,理直气壮向违法倒卖房产者说“不”。根据《条例》,对于“一房两卖”的,商品房经营者须按照消费者已付房款加倍赔偿给买房者,从而保护买房者的权益。 《条例》明确规定,商品房经营者应当遵守有关商品房销售的法律法规,全面履行与消费者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合同无效或被撤销、解除的,经营者应当退还消费者已付购房款及利息,并赔偿消费者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金额为消费者已付购房款的一倍。 这些情形包括:故意隐瞒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出卖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又将该房屋抵押或出卖的;将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商品房交付使用的;违反合同约定,迟延交付,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付的;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或因其他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交付的房屋实际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百分之三的;由于经营者的原因导致未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 旅游业经营者不得强制游客消费 关键词:强制消费 解读:目前,一些旅行社擅自降低服务标准,旅游结束后还要引导游客去购物,甚至误导消费,从中吃“回扣”。自10月1日起,这种情况将得到约束。 《条例》规定,旅游业经营者应与消费者约定旅游线路、旅游时间、游览景点、交通工具、食宿标准、费用等内容,不得擅自变更服务项目或者降低服务标准,不得强制、误导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擅自增加服务项目或者提高服务标准的,不得要求消费者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擅自减少服务项目或者降低服务标准的,应当退还消费者相应费用,并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采用欺骗手段降低服务标准、减少服务项目或者使用不合格服务用品的,除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外,还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一倍。 争议商品检测费用由经营者先行垫付 关键词:检测费 解读:据介绍,以往出现消费争议需要对商品质量进行检测或鉴定时,一般是谁送检谁先垫付检测或鉴定费用。此次《条例》中则明确规定:出现消费争议时,商品检测、鉴定费用由经营者先行垫付。 《条例》规定,因处理消费争议,需要对商品和服务的质量进行检测或者鉴定的,消费者与经营者可以根据双方的约定提请有关机构进行检测或者鉴定。双方未约定或者双方约定后反悔的,由受理消费者投诉的消费者协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检测或者鉴定。检测、鉴定费用由经营者先行垫付,消费者提供等额担保,并由责任方最终承担。 而对于商品和服务的质量难以检测和鉴定的,经营者应当提供证明自己无过错的证据;不能提供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责任。 中介机构误导消费者要退还全部费用 关键词:误导 解读:随着社会的发展,职业介绍、房屋租售等中介服务机构越来越多。不过,一些中介机构为达到盈利的目的,采用隐瞒、欺诈等手段误导消费者,甚至威胁消费者,采用强迫手段进行服务,最后导致消费者陷入花了不少钱也没办成事的尴尬局面。《条例》实施后,消费者对此就不用再担心了。 《条例》规定,职业介绍、婚姻介绍、房屋租售、出境出国等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真实信息,明示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采取强迫、欺诈、误导手段进行服务。中介服务机构以虚假信息误导消费者的,应当退还消费者所付的全部费用,并承担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