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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日期:2008-10-06 07:56:01)
为促进全区适龄农民实现稳定就业,区人劳社保局、财政局日前联合下发《关于促进适龄农民就业的补充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我区失地农民就业优惠政策进行了适当调整,进一步强化对企业吸纳适龄农民稳定就业工作的激励和引导。 根据《意见》规定,对新招用适龄农民稳定就业的企事业单位将实行岗位补贴,并提高了专项奖励标准。凡是公益性和非公益性岗位每安置1人,其安置单位每年可分别获得财政补贴1000元、500元的奖励,同时,对招收失地农民就业的企业劳资部门和企业负责人,将按照50元/人的标准给予奖励。 《意见》保留了稳定就业后原有村民的部分待遇。规定已纳入村(居)物业公司管理的失地农民,在劳动关系转出后,其身份给予保留,仍可享受与原居住地居民相同的福利待遇。属于36周岁以上实现稳定就业的失地农民,可以按照每月120元标准发放稳定就业补贴。 《意见》还规定,实现稳定就业的失地农民在缴纳社会保险后,可享受城镇职工的同等待遇,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可办理失业手续并申领失业保险金。领取失业金期满的失地农民,可免费到区人才交流中心挂档缴纳社会保险,挂档期间累计缴纳保险15年内的,可按本村(居)同等条件失地农民同期缴纳社会保险集体负担部分的标准予以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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