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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0600MB2308121R/2020-05004 组配分类: 法制审核目录清单
发文机关: 开发区卫生健康管理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0-07-17

卫生健康管理办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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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

序号

执法类别

审核事项名称

实施依据

1

重大

行政许可


2

重大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

3

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处罚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4

对未按照规定建立卫生管理制度、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或者未建立卫生管理档案的处罚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一)项

5

对未按照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或者安排未经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考核的从业人员上岗的处罚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二)项

6

未按照规定设置与其经营规模、项目相适应的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上述设施设备,或者挪作他用的处罚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三)项

7

对未按照规定配备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的处罚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四)项

8

未按照规定索取公共卫生用品检验合格证明和其他相关资料的处罚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五)项

9

对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未经卫生检测或者评价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处罚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七)项

10

对未按照规定公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卫生检测结果和卫生信誉度等级的处罚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八)项

11

对公共场所经营者对发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导致危害扩大,或者隐瞒、缓报、谎报的处罚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

12

重大

行政处罚

对生产或者销售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处罚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13

对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第(一)项

14

对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第(二)项

15

对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第(三)项

16

对医疗机构发现传染病疫情时,未按照规定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接诊转诊的,或者拒绝接受转诊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项

17

对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四)项

18

对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对医疗器械进行消毒,或者对按照规定一次使用的医疗器具未予销毁,再次使用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五)项

19

对医疗机构在医疗救治过程中未按照规定保管医学记录资料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六)项“

20

对医疗机构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七)项

21

对采供血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或者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导致因输入血液引起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条

22

对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第(三)项

23

对出售运输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未进行消毒处理,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第(四)项

24

对生物制品生产单位生产的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第(五)项“

25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的单位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对传染病病原体样本未按照规定进行严格管理,造成实验室感染和病原微生物扩散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第(一)项

26

重大

行政处罚

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采集保藏携带运输和使用传染病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第(二)项

27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导致因输入血液使用血液制品引起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第(三)项

28

对在国家确认的自然疫源地兴建水利交通旅游能源等大型建设项目,未经卫生调查进行施工的,或者未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意见采取必要的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六条

29

对医疗卫生机构贮存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处罚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项

30

对医疗卫生机构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处罚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

31

对医疗卫生机构未使用符合标准的运送工具运送医疗废物的处罚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三)项

32

对在医疗卫生机构内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处罚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项

33

对医疗卫生机构未按规定对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入医疗卫生机构内的污水处理系统处罚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五)项

34

对医疗卫生机构对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的处罚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六)项

35

对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者未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处罚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36

对医疗卫生机构无正当理由拒绝阻碍或者不配合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执法检查的处罚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37

对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本条例的要求处置医疗废物处罚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38

对医疗卫生机构未履行艾滋病监测职责的处罚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39

对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免费提供咨询和初筛检测的处罚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40

对医疗卫生机构对临时应急采集的血液未进行艾滋病检测,对临床用血艾滋病检测结果未进行核查,或者将艾滋病检测阳性的血液用于临床的处罚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41

重大

行政处罚

对医疗卫生机构未遵守标准防护原则,或者未执行操作规程和消毒管理制度,发生艾滋病医院感染或者医源性感染的处罚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

42

对医疗卫生机构未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的处罚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

43

对医疗卫生机构推诿拒绝治疗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的其他疾病,或者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未提供咨询诊断和治疗服务的处罚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

44

对医疗卫生机构未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进行医学随访的处罚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

45

对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对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及其婴儿提供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技术指导的处罚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八)项

46

对医疗卫生机构未经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或者其家属的信息的处罚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七)项

47

对违规采集或者使用人体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的处罚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五十八条2、《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

48

对提供使用未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疫的进口人体血液血浆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的处罚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49

对实验室未依照规定在明显位置标示规定的生物危险标识和生物安全实验室级别标志的处罚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项

50

对实验室未向原批准部门报告实验活动结果以及工作情况的处罚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

51

对实验室未依照规定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或者对所采集样本的来源采集过程和方法等未作详细记录的处罚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三)项

52

对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一级二级实验室未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备案的处罚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四)项

53

对实验室未依照规定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或者工作人员考核不合格允许其上岗,或者批准未采取防护措施的人员进入实验室的处罚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

54

对实验室人员未遵守实验室生物安全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的处罚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六)项

55

对实验室未依照规定建立或者保存实验档案的处罚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七)项

56

重大

行政处罚

对实验室在相关实验活动结束后,未依照规定及时将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就地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保管的处罚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项

57

对实验室使用新技术新方法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未经国家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专家委员会论证的处罚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项”

58

对实验室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在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处罚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三)项

59

对实验室在未经指定的专业实验室从事在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处罚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四)项

60

对实验室在同一个实验室的同一个独立安全区域内同时从事两种或者两种以上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相关实验活动的处罚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五)项

61

对实验室工作人员出现该实验室从事的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有关的感染临床症状或者体征,以及实验室发生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泄漏时,实验室负责人实验室工作人员负责实验室感染控制的专门机构或者人员未依照规定报告,或者未依照规定采取控制措施的处罚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62

对实验室拒绝开展有关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扩散的调查取证采集样品等活动或者依照本条例规定采取有关预防控制措施的处罚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63

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未依照规定开展血吸虫病防治工作处罚

《血吸虫病防治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项

64

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未定期对其工作人员进行血吸虫病防治知识技能培训和考核处罚

《血吸虫病防治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项

65

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发现急性血吸虫病疫情或者接到急性血吸虫病暴发流行报告时,未及时采取措施处罚

《血吸虫病防治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三)项

66

对未按规定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的处罚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五十条第(一)项

67

对未按规定及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采取控制措施的处罚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五十条第(二)项

68

对未按规定履行突发事件监测职责的处罚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五十条第(三)项

69

对拒绝接诊病人的处罚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五十条第(四)项

70

对拒不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调度的处罚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五十条第(五)项

71

重大

行政处罚

对医疗卫生人员瞒报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处罚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一款

72

对个体或私营医疗保健机构瞒报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罚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73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及其人员未依法履行疫情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处罚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项

74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及其人员拒绝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处罚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项

75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及其人员未按照规定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处罚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三)项

76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及其人员拒绝接诊病人或者疑似病人处罚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四)项

77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及其人员未按照规定履行监测职责的处罚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五)项

78

对未采取预防和控制措施或者发生医院感染未及时采取控制措施,造成医院感染暴发传染病传播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处罚

《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79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违反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有关冷链储存运输要求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八十五条

80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有本法第八十五条规定以外的违反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八十六条

81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未按照规定供应接收采购疫苗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八十七条第(一)项

82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接种疫苗未遵守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接种方案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八十七条第(二)项

83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擅自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八十七条第(三)项

84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未按照规定提供追溯信息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八十八条第(一)项

85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接收或者购进疫苗时未按照规定索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八十八条第(二)项

86

重大

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规定建立并保存疫苗接收购进储存配送供应接种处置记录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八十八条第(三)项

87

对未按照规定告知询问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有关情况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八十八条第(四)项

88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疫苗安全事件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八十九条

89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对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组织调查诊断等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八十九条

90

对未经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依法指定擅自从事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工作从事非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工作不符合条件或者未备案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

91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擅自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

92

对建设单位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和使用前,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验收合格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六十九条第(六)项

93

对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四)项

94

对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可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九条

95

对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和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超出资质认可或者诊疗项目登记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或者职业病诊断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一)项

96

对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和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不按照本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二)项

97

对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和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三)项

98

对医疗卫生机构未按规定备案开展职业健康检查的处罚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

99

对承担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处罚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

100

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未指定主检医师或指定的主检医师未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处罚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

101

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未按要求建立职业健康检查档案的处罚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

102

重大

行政处罚

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未履行职业健康检查信息报告义务的处罚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

103

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未按照相关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规定开展工作的处罚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

104

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违反《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其他有关规定的处罚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

105

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未按规定参加实验室比对或者职业健康检查质量考核工作,或者参加质量考核不合格未按要求整改仍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处罚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106

对职业病诊断机构未建立职业病诊断管理制度的处罚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

107

对职业病诊断机构不按照规定向劳动者公开职业病诊断程序的处罚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二)项

108

对职业病诊断机构泄露劳动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处罚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三)项

109

对职业病诊断机构其他违反《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的行为的处罚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四)项

110

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泄露服务对象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处罚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111

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转让或者租借资质证书的处罚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二)项

112

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转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项目的处罚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三)项

113

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故意贬低诋毁其他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处罚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四)项

114

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未按照规定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处罚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五)项

115

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擅自更改简化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程序和相关内容的处罚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七)项

116

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在申请资质资质延续接受监督检查时,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处罚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八)项

117

对职业卫生专职技术人员同时在两个以上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从业的处罚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六条

118

重大

行政处罚

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未按规定告知疑似职业病的处罚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

119

对医疗机构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处罚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一)项

120

对医疗机构未办理诊疗科目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校验的 处罚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二)项

121

对医疗机构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放射诊疗项目或者超出批准范围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处罚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三)项

122

对医疗机构使用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处罚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

123

对未按照规定对放射性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处罚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条

124

对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和使用前,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验收合格的处罚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条

125

对未取得放射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可擅自从事放射卫生技术服务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九条

126

对从事放射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超出资质认可或者批准范围从事放射卫生技术服务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一)项

127

对从事放射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三)项

128

对不正当手段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六条

129

对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处罚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130

对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向出资人、举办者分配或者变相分配收益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一百条

131

对供血浆者未履行事先告知义务,未经供血浆者同意开展特殊免疫的

《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二)项

132

对国家规定检测项目检测结果呈阳性的血浆不清除、不及时上报的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八)项

133

对师在执业活动中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第(六)项

134

对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处罚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135

对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二款

136

重大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

137

对污染的注射、采血浆器材及不合格血浆等不经消毒处理,擅自倾倒,污染环境,造成社会危害的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九)项

138

对医疗机构诊疗活动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处罚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139

对医疗卫生机构等的医疗信息安全制度、保障措施不健全,导致医疗信息泄露,或者医疗质量管理和医疗技术管理制度、安全措施不健全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一百零一条

140

对医疗卫生机构对外出租、承包医疗科室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一百条

141

对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第(七)项

142

对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第(一)项

143

对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未经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第(八)项

144

对医师在执业活动中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第(五)项

145

对医师在执业活动中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第(二)项

146

对医师在执业活动中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第(三)项

147

对医师执业活动中发生医疗事故或者传染病疫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照规定报告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第(十二)项

148

对医师执业活动中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第(十一)项

149

对医师执业活动中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第(十)项

150

对医师执业活动中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第(九)项

151

重大

行政处罚

对依照《精神卫生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实施住院治疗的患者未及时进行检查评估或者未根据评估结果作出处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七十四条第(二)项

152

对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的处罚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153

对摘取器官完毕的尸体未进行符合伦理原则的医学处理,恢复尸体原貌的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项

154

对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与其他组织投资设立非独立法人资格的医疗卫生机构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一百条

155

对不按照规定记录或者保存工作记录的处罚

《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六)项

156

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医疗机构擅自从事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七十三条

157

对采集非划定区域内的供血浆者或者其他人员血浆的;或者不对供血浆者进行身份识别,采集冒名顶替者、健康检查不合格者或者无《供血浆证》者的血浆的处罚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项

158

对采集血浆前,未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颁布的健康检查标准对供血浆者进行健康检查和血液化验的处罚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项

159

对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没有正当理由,拒绝进行尸检的处罚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项

160

对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使用没有依法取得相应的医师资格的人员从事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的处罚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161

对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处罚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162

对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未经批准擅自扩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的处罚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163

对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收取费用的处罚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164

对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人员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七条

165

对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务人员参与尸体器官捐献人的死亡判定的处罚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三十条

166

对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在医疗机构以外开展心理治疗活动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167

对单采血浆站已知其采集的血浆检测结果呈阳性,仍向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供应的处罚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168

重大

行政处罚

对发生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被盗、被抢、丢失案件的单位,未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或者未依照规定报告的处罚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八十条

169

对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严重威胁公众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护士不服从安排参加医疗救护的处罚

《护士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四)项

170

对发现传染病疫情、中毒事件不按规定报告的处罚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项

171

对非法采集血液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十八条第(一)项

172

对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六条第(一)项

173

对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十八条第(三)项

174

对工作人员未取得相关岗位执业资格或者未经执业注册从事采供血浆工作的处罚

《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五)项

175

对雇佣他人冒名献血的处罚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176

对护士的配备数量低于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的处罚

《护士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项

177

对护士发现患者病情危急未立即通知医师的处罚

《护士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项

178

对护士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未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提出或者报告的处罚

《护士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179

对护士泄露患者隐私的处罚

《护士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项

180

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产前诊断和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处罚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181

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保健机构以外的机构或者人员,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处罚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182

对经批准实施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机构未建立真实完整的终止妊娠药品购进记录,或未按照规定为终止妊娠药品使用者建立完整用药档案的处罚

《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第二十条

183

对举办中医诊所应当备案而未备案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184

对拒绝对送诊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作出诊断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七十四条第(一)项

185

重大

行政处罚

对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经指定技术评估机构检查技术质量不合格的处罚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六)项

186

对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买卖配子、合子、胚胎的处罚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187

对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擅自进行性别选择的处罚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项

188

对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实施代孕技术的处罚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项

189

对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档案不健全处罚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五)项

190

对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使用不具有《人类精子库批准证书》机构提供的精子的处罚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项

191

对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六条第(二)项

192

对临床用血的包装、储存、运输,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二十条

193

对买卖、出借、出租或者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的处罚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194

对买卖人体器官或者从事与买卖人体器官有关活动的处罚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195

对侵害精神障碍患者的通讯和会见探访者等权利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七十五条第(四)项

196

对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紧急借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后未备案的处罚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第(四)项

197

对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未依照规定保存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专用处方,或者未依照规定进行处方专册登记处罚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二)项

198

对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未依照规定报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进货、库存、使用数量的处罚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三)项

199

对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未依照规定购买、储存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罚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项

200

对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未依照规定销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罚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五)项

201

重大

行政处罚

对尸检机构出具虚假尸检报告的处罚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202

对实施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六条第(三)项

203

对提供虚假材料、隐瞒有关情况,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使用资格的处罚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

204

对提交虚假备案材料取得《中医诊所备案证》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205

对涂改、伪造、转让《供血浆证》的处罚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206

对推荐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的中医医师、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医术确有专长人员的指导老师,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在推荐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处罚

《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

207

对违反规定,强迫精神障碍患者劳动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七十五条第(二)项

208

对违反规定对精神障碍患者实施外科手术或者实验性临床医疗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七十五条第(三)项

209

对违反规定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活动,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卫生材料的处罚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210

对违反规定实施约束、隔离等保护性医疗措施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七十五条第(一)项

211

对违反规定使用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以外的处方药品的处罚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项

212

对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血浆采集技术操作标准和程序,过频过量采集血浆的处罚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项

213

对违反精神障碍诊断标准,将非精神障碍患者诊断为精神障碍患者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七十五条第(五)项

214

对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七条

215

对伪造或者出具虚假施行终止妊娠手术需要的证明的(人员)处罚

《山东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第十九条

216

对未按照规定保存血浆标本的处罚

《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七)项

217

对未按照规定建立供血浆者档案管理及屏蔽、淘汰制度的处罚

《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三)项

218

重大

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规定制订各项工作制度或者不落实的处罚

《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

219

对未按照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包装、储存、运输原料血浆的处罚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七)项

220

对未按照要求向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备案的处罚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四)项

221

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

222

对未经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审查同意摘取人体器官的处罚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项

223

对未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准,村卫生室、诊所、社区卫生服务站擅自使用抗菌药物开展静脉输注活动的处罚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

224

对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擅自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处罚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二款

225

对未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单采血浆许可证》,非法从事组织、采集、供应、倒卖原料血浆活动的处罚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226

对未使用单采血浆机械进行血浆采集的处罚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五)项

227

对未使用有产品批准文号并经国家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机构逐批检定合格的体外诊断试剂以及合格的一次性采血浆器材的处罚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六)项

228

对乡村医生违反规定出具医学证明,或者伪造卫生统计资料的处罚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项

229

对乡村医生执业活动超出规定的执业范围,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转诊的处罚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项

230

对向医疗机构直接供应原料血浆或者擅自采集血液的处罚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四)项

231

对向与其签订质量责任书的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供应原料血浆的处罚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十一)项

232

对心理咨询人员从事心理治疗或者精神障碍的诊断、治疗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233

对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十八条第(二)项

234

对医疗、保健机构或者人员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出具本法规定的有关医学证明(婚前医学证明、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医学鉴定证明和医学需要的人工终止妊娠相关医学诊断意见书或者证明)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235

重大

行政处罚

对医疗、保健机构或者人员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或者医学技术鉴定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236

对医疗、保健机构或者人员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237

对医疗机构篡改、伪造、隐匿、毁灭病历资料的处罚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238

对医疗机构对接待过程中发现的可能激化矛盾,引起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的投诉,未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的处罚

《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五)项

239

对医疗机构发布违背或者夸大事实、渲染事件处理过程的信息的处罚

《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六)项

240

对医疗机构发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医疗广告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

241

对医疗机构发布虚假医疗广告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

242

对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处罚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243

对医疗机构非药学部门从事抗菌药物购销、调剂活动的处罚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三)项

244

对医疗机构管理混乱导致医疗技术临床应用造成严重不良后果,并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处罚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245

对医疗机构或者其他有关机构违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的处罚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246

对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拒绝为患者提供查阅、复制病历资料服务的处罚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五)项

247

对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开展具有较高医疗风险的诊疗活动,未提前预备应对方案防范突发风险的处罚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三)项

248

对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其他未履行《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规定义务的情形处罚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九)项

249

对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未按规定封存、保管、启封病历资料和现场实物的处罚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七)项

250

对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未按规定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的处罚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项

251

对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或者未按规定补记抢救病历的处罚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

252

重大

行政处罚

对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未按规定向卫生主管部门报告重大医疗纠纷的处罚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八)项

253

对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未按规定制定和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的处罚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项

254

对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未建立投诉接待制度、设置统一投诉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的处罚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六)项

255

对医疗机构将经济收入作为对输血科或者血库工作的考核指标的处罚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七)项

256

对医疗机构将抗菌药物购销、临床应用情况与个人或者科室经济利益挂钩的处罚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四)项

257

对医疗机构将未通过技术评估和伦理审查的医疗新技术应用于临床的处罚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258

对医疗机构使用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血站供应的血液的处罚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259

对医疗机构使用未取得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或者使用被取消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开具抗菌药物处方的处罚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五十条

260

对医疗机构提供性病诊疗服务时违反诊疗规范的处罚

《性病防治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

261

对医疗机构投诉管理混乱的处罚

《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

262

对医疗机构违反《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的其他行为处罚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八)项

263

对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关于应急用血采血规定的处罚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264

对医疗机构未按规定及时处理投诉并反馈患者的处罚

《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

265

对医疗机构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医患沟通机制的处罚

《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

266

对医疗机构未按要求保障医务人员接受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规范化培训权益的处罚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八)项

267

对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落实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的处罚

《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268

对医疗机构未按照要求报告或者报告不实信息的处罚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五)项

269

对医疗机构未按照要求向国家和省级医疗技术临床应用信息化管理平台报送相关信息的处罚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六)项

270

重大

行政处罚

对医疗机构未对抗菌药物处方、医嘱实施适宜性审核,情节严重的处罚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项

271

对医疗机构未建立科室和医师临床用血评价及公示制度的处罚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六)项

272

对医疗机构未建立临床用血申请管理制度的处罚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四)项

273

对医疗机构未建立血液发放和输血核对制度的处罚


274

对医疗机构未建立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相关规章制度的处罚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二)项

275

对医疗机构未建立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专门组织或者未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具体管理工作的处罚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

276

对医疗机构未建立医务人员临床用血和无偿献血知识培训制度的处罚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五)项

277

对医疗机构未将相关信息纳入院务公开范围向社会公开的处罚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七)项

278

对医疗机构未拟定临床用血计划或者一年内未对计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和考核的处罚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

279

对医疗机构未设立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或者工作组的处罚


280

对医疗机构未制订重大医疗纠纷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的处罚

《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

281

对医疗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混乱,存在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隐患的处罚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三)项

282

对医疗机构在抗菌药物购销、临床应用中牟取不正当利益的处罚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五)项

283

对医疗卫生机构、康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依照《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规定开展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的处罚

《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第三十三条

284

对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第(四)项

285

对依法取得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或者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等资格的单位,倒卖、转让、出租、出借、涂改其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许可证明文件的处罚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

286

重大

行政处罚

对隐瞒、阻碍、拒绝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的处罚

《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一)项

287

对有关医务人员发生医疗事故的处罚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款

288

对允许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或者允许未依照《护士条例》规定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的护士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的处罚

《护士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

289

对摘取活体器官前未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履行说明、查验、确认义务处罚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

290

对中医(专长)医师在执业中超出注册的执业范围从事医疗活动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五十五条

291

对中医诊所超出备案范围开展医疗活动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292

对重复使用一次性采血浆器材的处罚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十)项

293

对专门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从事精神障碍的诊断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294

对专门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为精神障碍患者开具处方或者提供外科治疗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

295

对组织、介绍妊娠妇女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处罚

《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第二十三条

296

对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

297

对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

298

对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或者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施工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

299

对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

300

对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和使用前,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验收合格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

301

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

302

重大

行政处罚

对未采取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一)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二)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三)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四)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五)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六)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

303

对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

304

对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

305

对国内首次使用或者首次进口与职业病危害有关的化学材料,未按照规定报送毒性鉴定资料以及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或者批准进口的文件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

306

对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

307

对未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

308

对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

309

对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

310

对未依照本法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

311

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

312

对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

313

对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未按照规定进行维护、检修、检测,或者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

314

重大

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

315

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未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

316

对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

317

对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

318

对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

319

对拒绝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

320

对隐瞒、伪造、篡改、毁损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等相关资料,或者拒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资料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

321

对未按照规定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和职业病病人的医疗、生活保障费用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

322

对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材料,未按照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

323

对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四条

324

对隐瞒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而采用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

325

对隐瞒本单位职业卫生真实情况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

326

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放射工作场所或者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

327

对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

328

对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

329

对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或者应急救援设施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

330

重大

行政处罚

对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

331

对违章指挥和强令劳动者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

332

对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可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九条

333

对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和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超出资质认可或者诊疗项目登记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或者职业病诊断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条

334

对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和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不按照本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条

335

对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和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条

336

重大

行政强制

对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危害状态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时封存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材料和设备的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四条

337

重大

行政征收


填表说明:各单位结合工作实际,确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征用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范围,列明具体执法事项和依据的条款。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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