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一、办理要素………………………………………………………3
(一)事项名称和编码……………………………………………3
(二)实施机构……………………………………………………3
(三)申请主体……………………………………………………3
(四)受理地点……………………………………………………3
(五)办理依据……………………………………………………3
(六)办理条件……………………………………………………3
(七)申请材料……………………………………………………4
(八)办理时限……………………………………………………4
(九)收费标准……………………………………………………5
(十)咨询服务……………………………………………………5
二、办理流程………………………………………………………5
(一)申请…………………………………………………………5
(二)受理…………………………………………………………5
(三)审查…………………………………………………………6
(四)审批决定……………………………………………………6
(五)归档…………………………………………………………6
(六)获取证件……………………………………………………6
(七)流程图………………………………………………………6
三、救济途径………………………………………………………6
(一)投诉…………………………………………………………7
(二)行政复议……………………………………………………7
四、表单填写………………………………………………………7
五、有关说明………………………………………………………7
附件
1.审批流程图………………………………………………………8
2.证件申请表………………………………………………………9
一、办理要素
办理要素包括:事项名称和编码、实施机构、申请主体、受理地点、办理依据、办理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时限、收费标准与依据、咨询服务等。
(一)事项名称和编码
事项名称: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核发
编码:3700000109151
(二)实施机构
烟台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三)申请主体
企业
(四)受理地点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公安分局窗口
(五)办理依据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第3条国家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实行许可证制度。
(六)办理条件
申请《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核发》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
安全生产监督、铁路、交通、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做好民用爆炸物品的有关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组织查处非法生产、销售、购买、储存、运输、邮寄、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为。
(七)申请材料
申请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核发,应当向公安分局窗口提交下列材料:
1、工商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2、《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使用的证明;
3、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银行账户;
4、购买的品种、数量(不超过核定储存量与现有储存量之差)和用途说明(必须是用于开发区范围内的已经作业项目合同备案、作业项目许可的爆破作业);
5、《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申请表》。
上述材料齐全有效的予以受理,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上述申请材料均需加盖单位印章、纸质1份。
(八)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5个工作日,承诺时限2个工作日。
(九)收费标准
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十)咨询服务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公安分局窗口设立咨询岗,负责对申请人咨询、疑问给予解释答复。
窗口咨询地址: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公安分局窗口(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沙江路83号)。
电话咨询号码:0535-6119496
二、办理流程
(一)申请
窗口提交。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公安分局窗口工作人员向申请人一次性告知其审批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当场登记审批事项名称、申请单位名称、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申请材料名称及份数(地址: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沙江路83号,邮编264006,联系电话:0535-6119496)。
(二)受理
1、审核。
受理人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主要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填写是否规范、完整等。
2、补正材料。
受理人当场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能当场补正的告知申请人当场补正,并予以协助。不能当场补正的,应当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受理决定。
(1)经审核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告知申请人受理。通知和领取的方式同补正材料的方式。
(2)经审核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三)审查
1、材料核查。
开发区公安分局派出相关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材料真实情况和现场情况进行核查。
2、业务主管领导审核。
开发区公安分局治安管理大队主要负责人签署核查意见。
(四)审批决定
公安分局分管领导签署审批意见。
(五)归档
许可材料实行分类归档。项目办结后由公安分局具体办理人员负责装订归档。材料实行日清月结、年终一次性集中存放制度。
(六)获取证件
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公安分局窗口领取。
地址: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沙江路83号。
(七)流程图
见附件1
三、救济途径
(一)投诉
1.投诉受理。窗口首席代表负责对违纪违法投诉事项的协调处理。政务服务中心政务服务管理处负责对公安分局窗口人员违纪违法投诉事项的协调处理。
2.投诉时限。对一般投诉要及时办理,并于3日内将办理结果反馈给投诉人。重要投诉在3日内不能办理完毕的,可延长15日,在30日内将办理结果反馈给投诉人。
3.投诉处理
(1)对信函投诉做到逐件拆阅、登记,及时处理;
(2)对网络投诉要及时登录收阅、打印登记,及时处理;
(3)对当面投诉应当分别单独进行,接待人员应当做好笔录;
(4)对投诉电话做到细心接听,询问清楚,如实记录。
4.投诉渠道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政务服务管理处:0535-6119592。
(二)行政复议
烟台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
地址:烟台市芝罘区通世路1号
电话:6631891
四、表单填写
《申请表》见附件2
五、有关说明
本服务指南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相关内容的修改变动情况和工作实际要求,予以实时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