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要素
(一)事项名称和编码…………………………………………………4
(二)实施机构…………………………………………………………4
(三)申请主体…………………………………………………………4
(四)受理地点…………………………………………………………4
(五)办理依据…………………………………………………………4
(六)办理条件…………………………………………………………4
(七)申请材料…………………………………………………………5
(八)办理时限…………………………………………………………5
(九)收费标准…………………………………………………………6
(十)咨询服务…………………………………………………………6
二、办理流程
(一)申请………………………………………………………………6
(二)受理………………………………………………………………6
(三)审查………………………………………………………………7
(四)决定………………………………………………………………7
(五)制证、发证………………………………………………………7
(六)流程图……………………………………………………………7
三、法律救济
(一)投诉………………………………………………………………7
(二)行政复议…………………………………………………………8
四、表单填写
(一)申请书…………………………………………………………8
(二)告知、受理书…………………………………………………8
五、有关说明
附件
1.流程图………………………………………………………………10
2.保安培训单位设立申请表…………………………………………11
一、办理要素
办理要素包括:事项名称和编码、实施机构、申请主体、受理地点、办理依据、办理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时限、收费标准、咨询服务等。
(一)事项名称和编码
事项名称:设立保安培训机构许可
编码:3700000109139
(二)实施机构
烟台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治安大队
(三)申请主体
申请设立保安培训机构的法人
(四)受理地点
烟台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公安分局治安大队窗口
(五)办理依据: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09年10月国务院令第564号)第三十三条:申请从事保安培训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申请书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条件的材料。
(六)办理条件
1、依法设立的保安服务公司或者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学校、职业培训机构;
2.有保安培训所需要的师资力量,其中保安专业师资人员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10年以上治安保卫管理工作经验;
3.有保安培训所需的场所、设施等教学条件。
(七)申请材料
申请设立保安培训机构,应当向公安分局窗口提交下列材料:
1、设立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基本情况、拟设立培训单位名称、培训目标、培训规模、培训内容、培训条件和内部管理制度等);
2、依法设立的保安服务公司或者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学校、职业培训机构;
3、保安培训所需的师资力量的证明文件,其中保安专业师资人员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10年以上治安保卫管理工作经历;
4、保安培训所需场所的证明文件;
5、保安培训所需设施等教学条件的证明文件;
6、申请人、法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7、主要管理人员和师资人员的相关资格证明文件。
(八)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09年10月国务院令第564号)第三十三条:申请从事保安培训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申请书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条件的材料。受理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核发保安培训许可证。
(九)收费标准
不收费
(十)咨询服务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公安分局综合窗口设立咨询岗负责对申请人咨询、疑问给予解释答复,对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答复,没有明确规定或不便当场答复的做好记录,及时协调提出答复意见并告知咨询人。
窗口咨询地址: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烟台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公安分局综合受理窗口,地址: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沙江路83号
电话咨询号码:0535-6119496 0535-6380929
二、办理流程
(一)申请
窗口提交。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公安分局窗口工作人员向申请人一次性告知其审批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当场登记审批事项名称、申请单位名称、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申请材料名称及份数。(地址: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沙江路83号,邮编264006,联系电话:0535-6119496)。
(二)受理
1、审核。
受理人对照审批条件进行审核。初步审核主要审查材料是否齐全、填写是否规范、完整等。不属于许可范畴或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告知申请人向有关部门申请。
2、补正材料。
受理人当场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能当场补正的告知申请人当场补正,并予以协助。不能当场补正的,向申请人发放一次性《受理补缺材料清单》,列明需补正的材料内容。
3、受理决定。
经审核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告知申请人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三)审查
业务民警负责对设立保安培训机构地点进行实地检查,对申请人提交材料进行审查,将审核意见报市公安局。
(四)决定
市公安局审核材料后报山东省公安厅,并在收到审核意见起15日内作出决定,不予许可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五)制证、发证
获取设立保安培训机构许可
获取方式:窗口领取。
(六)流程图
见附件1
三、法律救济
(一)投诉
1.投诉受理:1.区政务服务中心政务服务管理处对一般投诉举报经过初步核查,认为被举报行为不需要进行党政纪处理和以其它方式进行追究的,应当作出初步核查报告,并回复投诉举报人;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投诉举报,应当告知投诉举报者向有管辖权限的投诉举报工作机构投诉举报。
2.投诉时限:接到后24小时内立即响应,对举报人姓名、电话等信息严格保密,非复杂事项举报一周内办结回复
3.投诉处理
①对信函投诉做到逐件拆阅、登记,及时处理;
②对网络投诉要及时登录收阅、打印登记,及时处理;
③对当面投诉应当分别单独进行,接待人员应当做好笔录;
④对投诉电话做到细心接听,询问清楚,如实记录;
4.投诉渠道
投诉举报热线:110
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政务服务管理处:0535—6119592。
(二)行政复议
烟台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
地址:烟台市芝罘区通世路1号
电话:6631891
四、表单填写
(一)申请书(相关递交材料)示范文本
见附件2
(二)告知、受理书文本
由烟台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提供
五、有关说明
本服务指南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相关内容的修改变动情况和工作实际要求,予以实时更新。
承办机构:治安管理大队电话:0535-6380929
区政务服务中心公安分局窗口服务电话:0535-6119496
监督电话:0535-6380829
附件2
保安培训单位设立申请表
申请单位:
![]()
法定代表人:
![]()
拟设培训
单位名称:
![]()
山东省公安厅制
申请单位 基本情况 | 拟设立培训单位名称 | 注册地 (市县区) | |||||
住所 详址 | 邮编 | ||||||
单位 类型 | 申请人姓名 | ||||||
固定 电话 | 手机 | ||||||
培训 内容 | □门卫 □巡逻 □守护 □随身护卫 □安全咨询 □安全检查 □安全技术防范 □区域秩序维护 | ||||||
培训规模(人/期) | 教室面积(平米) | 训练 场地 (平米) | |||||
师资人 员总数 | 其中保安专业师资人数 | ||||||
法定代表 人情况 | 姓名 | 单位职务 | |||||
身份证 件名称 | 身份证 件号码 | ||||||
联系电话 | 手机 | ||||||
住址 | |||||||
主要管理 人员情况 | 姓名 | 单位职务 | 原工作单位 | 职务 | |||
保安专业师资人员名单 | 姓名 | 教学岗位 | 专(兼)职 | 学历 | 原工作单位岗位 | ||
保安专业师资人员名单 | 姓名 | 教学岗位 | 专(兼)职 | 学历 | 原工作单位岗位 | ||
其他师资 人员名单 | 姓名 | 教学岗位 | 专(兼)职 | 学历 | 原工作单位岗位 | ||
提交材 料目录 | |||||||
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名盖章 | 对上述填写和提交的材料真实有效性负责。 | ||||||
法定代表人签名: 单位盖章 | |||||||
年月日 | |||||||
设区的公安机关审核意见 | 负责人签名: 盖 章 | |||
年 月 日 | ||||
市公安机关审批意见 | 盖 章 | |||
年 月 日 | ||||
许可决定书及许可证发放情况 | 决定书 文号 | 许可证 编号 | ||
发放情况 | □寄市局保安主管部门 | 寄出日期 | ||
□申请人领取 | 签名及领取日期 | |||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