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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开发区公安分局 成文日期:  2020-07-22

配置猎枪、麻醉注射枪许可(审核)服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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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办理要素………………………………………………………3

(一)事项名称和编码……………………………………………3

(二)实施机构……………………………………………………3

(三)申请主体……………………………………………………3

(四)受理地点……………………………………………………3

(五)办理依据……………………………………………………3

(六)办理条件……………………………………………………4

(七)申请材料……………………………………………………4

(八)办理时限……………………………………………………5

(九)收费标准……………………………………………………5

(十)咨询服务……………………………………………………4

二、办理流程………………………………………………………5

(一)申请…………………………………………………………5

(二)受理…………………………………………………………5

(三)审查…………………………………………………………6

(四)审批决定……………………………………………………6

(五)归档…………………………………………………………6

(六)获取证件……………………………………………………6

(七)流程图………………………………………………………6

三、救济途径………………………………………………………7

(一)投诉…………………………………………………………7

(二)行政复议……………………………………………………7

四、表单填写………………………………………………………7

五、有关说明………………………………………………………7

附件

1.审批流程图………………………………………………………9

2.证件申请表………………………………………………………10


一、办理要素

办理要素包括:事项名称和编码、实施机构、申请主体、受理地点、办理依据、办理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时限、收费标准与依据、咨询服务等。

(一)事项名称和编码

事项名称:配置猎枪、麻醉注射枪许可(审核)

编码:3706000129907

(二)实施机构

烟台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三)申请主体

企业

(四)受理地点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A座4层公安分局窗口

(五)办理依据

1、野生动物保护、饲养、科研单位申请配置猎枪、麻醉注射枪的,应当凭其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或者特许猎捕证和单位营业执照,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猎民申请配置猎枪的,应当凭其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和个人身份证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牧民申请配置猎枪的,应当凭个人身份证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审查批准后,应当报请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核发民用枪支配购证件

2、配购猎枪、麻醉注射枪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配购枪支后三十日内向核发民用枪支配购证件的公安机关申请领取民用枪支持枪证件。

(六)办理条件

1、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具有符合《枪支管理法》第6、10条规定的配置资格

3、治安保卫工作应当执行《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有关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的规定

4、管理、使用枪支人员熟悉枪支(弹药)管理使用规定,熟练掌握枪支(弹药)性能,没有因违法犯罪受过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理以及违反枪支管理使用纪律或者处分记录

5、建立完善的枪支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度

6、枪支(弹药)保管设施符合《枪支(弹药)库室风险等级划分与安全防范要求》(GA1016-2012)等安全管理要求

(七)申请材料

申请配置猎枪、麻醉注射枪许可(审核),应当向公安分局窗口提交下列材料:

1、民用枪持枪证申请审批表(一式四份);

2、提供符合《枪支管理法》第6、10条规定的相关单位证明文件(含法人登记证书);

3、枪支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度;

4、法定代表人、枪支管理负责人、及从业人员资格审查材料;培训考核记录;

5、由具有国家主管部门认证资质的社会专业安防检测机构出具的《枪支(弹药)库室的安全防范工程检测报告》。

上述申请材料均需加盖单位印章、纸质1份。

(八)办理时限

办理时限:法定时限1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不含专家论证时间)。

(九)收费标准

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十)咨询服务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公安分局窗口设立咨询岗,负责对申请人咨询、疑问给予解释答复。

窗口咨询地址: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A座4层公安分局窗口(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沙江路83号)。

电话咨询号码:0535-6119496

二、办理流程

(一)申请

窗口提交。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公安分局窗口工作人员向申请人一次性告知其审批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当场登记审批事项名称、申请单位名称、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申请材料名称及份数。(地址: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沙江路83号,邮编264006,联系电话:0535-6119496)。

(二)受理

1、审核。

受理人对照审批条件进行审核。初步审核主要审查材料是否齐全、填写是否规范、完整等。

2、补正材料。

受理人当场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能当场补正的告知申请人当场补正,并予以协助。不能当场补正的,应当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受理决定。

(1)经审核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告知申请人受理。通知和领取的方式同补正材料的方式。

(2)经审核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三)审查

1、材料核查。

开发区公安分局派出相关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材料真实情况进行核查。

2、业务主管领导审核。

由开发区公安分局业务主管领导核查意见对项目进行技术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

(四)审批决定

公安分局业务主管领导签署批准或不予批准意见。

(五)归档

许可材料实行分类归档。项目办结后由公安分局具体办理人员负责装订归档。材料实行日清月结、年终一次性集中存放制度。

(六)获取证件

到政务服务中心A座4层公安分局窗口领取或邮寄送达。

(七)流程图

见附件1

三、救济途径

(一)投诉

1.投诉受理。窗口首席代表负责对违纪违法投诉事项的协调处理。政务服务中心政务服务管理处负责对公安分局窗口人员违纪违法投诉事项的协调处理。

2.投诉时限。对一般投诉要及时办理,并于3日内将办理结果反馈给投诉人。重要投诉在3日内不能办理完毕的,可延长15日,在30日内将办理结果反馈给投诉人。

3.投诉处理

(1)对信函投诉做到逐件拆阅、登记,及时处理;

(2)对网络投诉要及时登录收阅、打印登记,及时处理;

(3)对当面投诉应当分别单独进行,接待人员应当做好笔录;

(4)对投诉电话做到细心接听,询问清楚,如实记录。

4.投诉渠道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政务服务管理处:0535-6119592。

(二)行政复议

烟台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

地址:烟台市芝罘区通世路1号

电话:6631891

四、表单填写

申请表(相关递交材料)示范文本

见附件2

五、有关说明

本服务指南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相关内容的修改变动情况和工作实际要求,予以实时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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