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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开发区公安分局 成文日期:  2020-07-23

处置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情况备案 服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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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办理要素………………………………………………………3

(一)事项名称和编码……………………………………………3

(二)实施机构……………………………………………………3

(三)申请主体……………………………………………………3

(四)受理地点……………………………………………………3

(五)办理依据……………………………………………………3

(六)办理条件……………………………………………………3

(七)申请材料……………………………………………………5

(八)办理时限……………………………………………………5

(九)收费标准……………………………………………………5

(十)咨询服务……………………………………………………5

二、办理流程………………………………………………………5

(一)申请…………………………………………………………6

(二)受理…………………………………………………………6

(三)审查…………………………………………………………6

(四)审批决定……………………………………………………7

(五)归档…………………………………………………………7

(六)获取证件……………………………………………………7

(七)流程图………………………………………………………7

三、救济途径………………………………………………………7

(一)投诉…………………………………………………………7

(二)行政复议……………………………………………………8

四、表单填写………………………………………………………8

五、有关说明………………………………………………………8

附件

1.审批流程图………………………………………………………9

2.证件申请表………………………………………………………10

一、办理要素

办理要素包括:事项名称和编码、实施机构、申请主体、受理地点、办理依据、办理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时限、收费标准与依据、咨询服务等。

(一)事项名称和编码

事项名称:处置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情况备案

编码:3700001009059

(二)实施机构

烟台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三)申请主体

企业

(四)受理地点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A座4层公安分局窗口

(五)办理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27条规定: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不得丢弃危险化学品;处置方案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

(六)办理条件

1、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2、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安全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从业人员应当接受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
  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使用有限制性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

4、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5、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其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6、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其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并保证处于适用状态。
   7、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对安全生产条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的方案。
  8、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在港区内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七)申请材料

申请处置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

情况备案,应当向公安分局窗口提交下列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复印件;

2、处置方案等证明材料。

上述申请材料均需加盖单位印章、纸质1份。

(八)办理时限

办理时限: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3个工作日(不含专家论证时间)。

(九)收费标准

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十)咨询服务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公安分局窗口设立咨询岗,负责对申请人咨询、疑问给予解释答复。

窗口咨询地址: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A座4层公安分局窗口(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沙江路83号)。

电话咨询号码:0535-6119496

二、办理流程

(一)申请

窗口提交。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公安分局窗口工作人员向申请人一次性告知其审批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当场登记审批事项名称、申请单位名称、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申请材料名称及份数。(地址: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沙江路83号,邮编264006,联系电话:0535-6119496)。

(二)受理

1、审核。

受理人对照审批条件进行审核。初步审核主要审查材料是否齐全、填写是否规范、完整等。

2、补正材料。

受理人当场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能当场补正的告知申请人当场补正,并予以协助。不能当场补正的,应当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受理决定。

(1)经审核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告知申请人受理。通知和领取的方式同补正材料的方式。

(2)经审核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三)审查

1、材料核查。

开发区公安分局派出相关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材料真实情况进行核查。

2、业务主管领导审核。

由开发区公安分局业务主管领导核查意见对项目进行技术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

(四)审批决定

公安分局业务主管领导签署批准或不予批准意见。

(五)归档

许可材料实行分类归档。项目办结后由公安分局具体办理人员负责装订归档。材料实行日清月结、年终一次性集中存放制度。

(六)获取证件

到政务服务中心A座4层公安分局窗口领取或邮寄送达。

(七)流程图

见附件1

三、救济途径

(一)投诉

1.投诉受理。窗口首席代表负责对违纪违法投诉事项的协调处理。政务服务中心政务服务管理处负责对公安分局窗口人员违纪违法投诉事项的协调处理。

2.投诉时限。对一般投诉要及时办理,并于3日内将办理结果反馈给投诉人。重要投诉在3日内不能办理完毕的,可延长15日,在30日内将办理结果反馈给投诉人。

3.投诉处理

(1)对信函投诉做到逐件拆阅、登记,及时处理;

(2)对网络投诉要及时登录收阅、打印登记,及时处理;

(3)对当面投诉应当分别单独进行,接待人员应当做好笔录;

(4)对投诉电话做到细心接听,询问清楚,如实记录。

4.投诉渠道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政务服务管理处:0535-6119592。

(二)行政复议

烟台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

地址:烟台市芝罘区通世路1号

电话:66318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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