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烟台市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2021 年版)》(烟司〔2021〕55 号),我局“不予行政处罚”和“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已经调整完毕。现予以印发。本清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
关于印发《海洋经济发展局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2021年版)》的通知.pdf
| 索引号: | 11370600004320781Y/2021-17663 | 组配分类: | 不罚轻罚清单 |
| 发文机关: | 开发区海洋发展局 | 成文日期: | 2021-09-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