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2002年扩区后,我区按照上级要求将560艘无证船纳入正规养殖渔船管理,在2010年《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实施后,因原船舶所有人名下无水域滩涂养殖证,无法办理过户和更新,导致原证书所有人与实际所有人不一致,需要理顺和规范管理。二是,随着海区的征迁,全区有245艘养殖渔船存在跨镇街作业、跨海区租赁问题,导致安全管理属地责任、主体责任很难落到实处。三是,2012年以来,我区自行管理的27艘养殖渔船一直未能纳入国家渔船系统,处于无法检验和脱管状态,渔船所有人强烈要求纳入国家渔船系统进行管理。以上问题容易导致出现安全监管漏洞,影响渔船管理和海上安全,亟需出台相关管理办法加以规范。因此,海洋经济发展局起草了《烟台黄渤海新区养殖渔船管理办法(暂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暂行)》),并征求了有关部门单位及工委管委领导意见,通过了工委办法制处合法性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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