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办公室
关于印发《烟台化工产业园项目准入退出实施办法》的通知
烟开办〔2023〕21号
各街道(镇)办事处(政府),直属各部门、单位,中央、省、市属驻区各单位:
《烟台化工产业园项目准入退出实施办法》已经管委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办公室
2023年12月31日
烟台化工产业园项目准入退出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烟台化工产业园(以下简称“园区”)安全绿色、集约集聚、高端高效发展,根据《山东省化工行业投资项目管理规定》(鲁工信发〔2022〕5号)、《山东省化工园区管理办法》(鲁工信化工〔2023〕266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园区内不得新上与化工产业非紧密关联的非化工项目。本办法所指化工行业,包括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中以下行业:(1)25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其中2524煤制品制造、2530核燃料加工、2542生物质致密成型燃料加工除外);(2)26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2671炸药及火工产品制造除外);(3)291橡胶制品业。
第三条 为加强项目准入评审工作,成立由管委领导、经发科创局、招商局、行政审批局、生态环境分局、应急分局、化工产业园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人及行业专家组成的化工产业园项目评审委员会;由管理中心组建成立入园项目预审工作小组。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等生产类项目。
第二章 准入条件
第五条 入园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投资方原则上为三类500强企业(世界500强、中国500强、民营500强)、大型国有企业、行业领军企业。
(二)必须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园区产业发展规划,安全和环保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及各级化工行业具体规定。
(三)新建生产危险化学品的项目(危险化学品详见最新版《危险化学品目录》),固定资产投资额原则上不低于3亿元(不含土地费用);列入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鼓励类和《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项目,以及搬迁入园、配套氯碱企业耗氯和耗氢项目,不受3亿元投资额限制。
(四)新建一般化工项目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原则上不低于5000万元(不含土地费用)。
(五)入园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亩均产值、亩均税收、能耗等指标不低于黄渤海新区工业项目“标准地”指导性控制指标。
第六条 以下项目不得入驻园区:
(一)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限制类”“淘汰类”项目。
(二)两低三高(附加值低、技术水平低、能耗高、污染物排放高、安全生产风险高)项目。
(三)技术来源不明、无法落实危险废物合理利用、处置途径的项目。
(四)控股方、实际经营方无化工从业经验,或因违反法律法规被列入行业禁入的投资主体实施的项目。
(五)不符合园区产业定位,与园区主导产业链或产业集群关联度不高的项目。
(六)园区外的落后化工企业未经技术升级和环保改造搬迁的项目。
(七)涉及“两重点一重大”(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和重大危险源)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的企业,新入职的主要负责人和主管生产、设备、技术、安全的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具备化学、化工、安全等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化工类中级及以上职称或未按规定配备化工相关专业注册安全工程师。
(八)2625有机肥料及微生物肥料制造、2682化妆品制造、2683口腔清洁用品制造、291橡胶制品业项目,列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的环评类别为报告表、登记表的非危险化学品项目,海水或卤水提取溴素、二氧化碳收集、新建大型冶金项目配套焦化和制酸、可再生能源发电制氢、为非化工项目配套的空分以及依托钢铁企业副产煤气就地实施钢化联产项目,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在化工园区外实施,不鼓励入园。
(九)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明确的其他条件或要求。
第七条 对于破解“卡脖子”难题、填补国内空白、替代进口、为龙头企业配套及优化产业链条的项目,在符合《山东省化工行业投资项目管理规定》(鲁工信发〔2022〕5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前提下,按本办法流程参与评审。
第三章 项目评审
第八条 项目方向管理中心提交申请资料、真实性承诺书。
第九条 管理中心聘请安全、环保等方面专家对项目进行预审。
第十条 对通过预审的项目上报化工产业园项目评审委员会,组织召开评审会议并形成评审意见。
第四章 项目准入
第十一条 对通过化工产业园项目评审委员会评审的项目,由管理中心出具入园意见,并组织签订《履行烟台化工产业园项目准入退出实施办法承诺书》。
第十二条 入园意见有效期一年,仅用于项目办理投资备案手续,项目建设相关工作必须依法依规开展。
第五章 项目退出
第十三条 实施范围为园区内所有化工生产企业,重点是建设速度慢、科技含量低、安全风险高、环境污染重、经济效益差的化工生产企业。
第十四条 退出条件
(一)因企业自身原因未能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项目投资合同》等要求推进项目建设,造成土地闲置的。
(二)产品低端、低效、高能耗、高污染,生产过程危险程度高、工艺和装备技术落后、自动化水平低,已不再符合国家、省、市相关产业政策和要求的。
(三)环保、安全、消防等问题突出,整改难度大,经停产整改后仍不具备环保、安全生产条件的。
(四)发生环境污染、安全生产事故或从事违法经营活动被查处,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的。
(五)因企业自身原因陷入困境的“僵尸”企业,严重影响园区高质量发展的。
(六)其他相关情况。
第十五条 退出程序
(一)约谈。由管理中心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对符合退出条件的企业进行约谈并形成约谈纪要。
(二)整改。对违规情节较轻的企业,由管理中心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对企业下达整改通知,企业应按照整改通知要求的内容、时间节点进行整改。
(三)清退。企业违规较严重或在规定时限内整改态度消极,远达不到整改要求的,由管理中心会同相关职能部门调查核实后形成佐证材料上报管委,依规对企业进行清退。
第十六条 退出方式
(一)协议退出。对符合退出条件的企业,由管理中心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和企业共同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依法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由政府给予适当补偿后收归国有。
(二)兼并转让退出。企业由于兼并、转让等方式自愿要求退出的,可通过市场交易方式运作。鼓励园区内优势企业扩张时兼并或收购园区企业,鼓励新招引的企业收购园区退出企业。
(三)其他退出方式。管理中心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可通过与退出企业协商,“一企一策”采取其它退出方式。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烟台化工产业园管理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4年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9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