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黄渤海新区社会事业发展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日期:2026-03-13 09:49 来源:黄渤海新区社会事业发展局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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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本机关制作和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并由本机关保存的政府信息,除依法不予公开的外,由本机关负责主动公开或依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

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机关编制了《烟台黄渤海新区社会事业发展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本《指南》。

本《指南》每年更新一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在烟台黄渤海新区管委网站。(http://www.yeda.gov.cn)上查阅,也可以到本《指南》指定发放点烟台开发区金沙江路82号社会事业大厦1103领取。

一、信息分类和编排体系
     在本单位职责范围内,负责主动或依申请公开下列各类政府信息:

(一)机构职能

 主要包括:本单位机构设置及主要职能情况;机构领导及分工情况;内设机构设置及职能情况。

(二)政策法规

主要包括:以本单位名义发布或者本单位作为主办部门与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等。

(三)规划计划

主要包括:本单位阶段性工作计划、工作重点安排及与本单位工作相关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等。

(四)业务工作

主要包括: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本部门涉及的重点工作进展、重大决策落实情况等。

(五)统计数据

主要包括:财政预算、决算报告;专项报告;年鉴等。

(六)其他

主要包括:本单位重要会议、活动的主要情况;人事任免事项以及本单位职责范围内依法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本机关在职责范围内,负责主动或依申请公开机构职能、政策法规、重点工作进展及本机关其他依法应当公开的信息。

二、获取形式

(一)主动公开

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公开: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在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业达网站(http://www.yeda.gov.cn)上查阅;

2、本机关还将采用报纸、电视等公共媒体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机关网上公开的信息,除机构设置等常规性信息以外,网上留存的期限一般为2年。超过留存期的信息,本机关不再继续通过网上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

除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1、受理机构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设在办公室;办公地址:金沙江路82号1103房间;联系电话:6956127;传真:6118306;电子信箱:wsjkglb@yt.shandong.cn。办公时间:工作日夏季8:30-11:30 14:00-17:30;冬季8:30-11:30 13:30-17:00。

2、申请程序

(1)提出申请

申请人填写《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1),《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管委业达网站上下载电子版,复制有效。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三种途径提出申请:

①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处,提交《申请表》,当场申请。

②网上申请。申请人可以在管委业达网站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发送至邮箱(wsjkglb@yt.shandong.cn)即可。

③书面申请。申请人可以通过信函提出申请,为避免延误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2)申请处理

本机关收到《申请表》后,进行登记,核对申请人身份和申请要件,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做出答复(详见《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流程图》,见附件2),并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延长答复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条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收费标准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收费标准,经物价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确定,收取费用全部上缴财政(具体标准,见附件3)。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本人可向本机关提出减免相关费用的申请。

三、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不准确的,可以向本机关提出更正申请,并提供证据材料。本机关将根据申请作出相应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投诉电话: 6396657 )、监察机关(投诉电话:6396777)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电话:6396033)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