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一、办理要素………………………………………………………3
(一)事项名称和编码……………………………………………3
(二)实施机构……………………………………………………3
(三)申请主体……………………………………………………3
(四)受理地点……………………………………………………3
(五)办理依据……………………………………………………3
(六)办理条件……………………………………………………3
(七)申请材料……………………………………………………4
(八)办理时限……………………………………………………4
(九)收费标准……………………………………………………4
(十)咨询服务……………………………………………………4
二、办理流程………………………………………………………5
(一)申请…………………………………………………………5
(二)受理…………………………………………………………5
(三)审查…………………………………………………………5
(四)审批决定……………………………………………………6
(五)归档…………………………………………………………6
(六)获取证件……………………………………………………6
(一)投诉…………………………………………………………6
(二)行政复议……………………………………………………6
四、表单填写………………………………………………………7
五、有关说明………………………………………………………7
附件
1.审批流程图………………………………………………………8
2.公务用枪审批登记表……………………………………………9
一、办理要素
办理要素包括:事项名称和编码、实施机构、申请主体、受理地点、办理依据、办理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时限、收费标准与依据、咨询服务等。
(一)事项名称和编码
事项名称:专职守护押运人员公务用枪持枪许可审核
编码:3706000129979
(二)实施机构
烟台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三)申请主体
企业
(四)受理地点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A座4层公安分局窗口
(五)办理依据
《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356号发布7月27日起施行,第三条 配备公务用枪的专职守护、押运人员,必须严格依照前款规定的条件,由所在单位审查后,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查、考核;审查、考核合格的,依照枪支管理法的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查批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发给持枪证件。
(六)办理条件
1、年满20周岁的中国公民,身心健康,品行良好;
2、没有精神病等不能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疾病病史;
3、没有行政拘留、收容教育、强制戒毒、收容教养、劳动教养和刑事处罚记录;
4、经过专业培训,熟悉有关枪支使用、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5、熟练掌握枪支使用、保养技能;
(七)申请材料
申请专职守护押运人员公务用枪持枪许可审核,应当向公安分局窗口提交下列材料:
1、《公务用枪审批登记表》(加盖单位印章、纸质2份);
2、申请报告(加盖单位印章、纸质2份);
3、所在单位出具的资格审查合格证明材料(加盖单位印章、纸质1份);
4、理论考试和枪支使用操作考核成绩说明(纸质1份)。
(八)办理时限
办理时限: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不含专家论证时间)。
(九)收费标准
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十)咨询服务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公安分局窗口设立咨询岗,负责对申请人咨询、疑问给予解释答复。
窗口咨询地址: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A座4层公安分局窗口(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沙江路83号)。
电话咨询号码:0535-6119496
二、办理流程
(一)申请
窗口提交。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公安分局窗口工作人员向申请人一次性告知其审批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当场登记审批事项名称、申请单位名称、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申请材料名称及份数。(地址: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沙江路83号,邮编264006,联系电话:0535-6119496)。
(二)受理
1、审核。
受理人对照审批条件进行审核。初步审核主要审查材料是否齐全、填写是否规范、完整等。
2、补正材料。
受理人当场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能当场补正的告知申请人当场补正,并予以协助。不能当场补正的,应当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受理决定。
(1)经审核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告知申请人受理。通知和领取的方式同补正材料的方式。
(2)经审核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三)审查
1、材料核查。
开发区公安分局派出相关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材料真实情况进行核查。
2、业务主管领导审核。
由开发区公安分局业务主管领导核查意见对项目进行技术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
(四)审批决定
公安分局业务主管领导签署批准或不予批准意见。
(五)归档
许可材料实行分类归档。项目办结后由公安分局具体办理人员负责装订归档。材料实行日清月结、年终一次性集中存放制度。
(六) 获取证件
到政务服务中心A座4层公安分局窗口领取或邮寄送达。
三、救济途径
(一)投诉
1.投诉受理。窗口首席代表负责对违纪违法投诉事项的协调处理。政务服务中心政务服务管理处负责对公安分局窗口人员违纪违法投诉事项的协调处理。
2.投诉时限。对一般投诉要及时办理,并于3日内将办理结果反馈给投诉人。重要投诉在3日内不能办理完毕的,可延长15日,在30日内将办理结果反馈给投诉人。
3.投诉处理
(1)对信函投诉做到逐件拆阅、登记,及时处理;
(2)对网络投诉要及时登录收阅、打印登记,及时处理;
(3)对当面投诉应当分别单独进行,接待人员应当做好笔录;
(4)对投诉电话做到细心接听,询问清楚,如实记录。
4.投诉渠道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政务服务管理处:0535-6119592。
(二)行政复议
烟台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地址:烟台市芝罘区通世路1号,电话:6631891。
四、表单填写
申请表(相关递交材料)示范文本
见附件2
五、有关说明
本服务指南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相关内容的修改变动情况和工作实际要求,予以实时更新。
公务用枪审批登记表
制表单位:公安部治安管理局
表一:配枪人员申请持枪证件审批登记表 发表单位:山东省公安厅
姓 名 | 性 别 | 出生日期 | ||||||||||||||
配枪人员基本情况 | 所在单位行政区划 | 本人 一寸 免冠 照片 | ||||||||||||||
所在单位所属系统 | ||||||||||||||||
所在单位 | ||||||||||||||||
部 门 | 职 务 | |||||||||||||||
身份证号 | 民 族 | |||||||||||||||
政治面貌 | 文化程度 | 签名 | ||||||||||||||
住 址 | ||||||||||||||||
户口所在地 | ||||||||||||||||
使用枪支情况 | ||||||||||||||||
配枪单位政工 (人事)部门 审 查 意 见 | 审查人: | 配枪单位 负责人 意 见 | 负责人: 单位公章 | |||||||||||||
培训 | 理论考核 | 实弹射击 | ||||||||||||||
勤务操作 | 考核时间 | |||||||||||||||
县级公安机关 | 审查单位 | 市级公安机关 | 审核单位 | 省 级 公 安 机 关 | 审批单位 | |||||||||||
审查人: 盖章 | 审核人: 盖章 | 审批人: 盖章 | ||||||||||||||
持枪证号 | 发证时间 | 有效期限 | ||||||||||||||
填表单位 | 填表人 | 填表时间 | ||||||||||||||
填表注意事项:
1、填表时必须用微机录入,一式3份,省、市、县公安机关各1份。
2、照片须为标准一寸(3cm×3.8cm)白底彩色照片。上报的审批登
记表贴1张照片(贴在登记表右上角照片框内),用于扫描信息的
登记表贴2张照片。
3、照片须按标准尺寸裁切后粘贴在照片框上,不得超出或小于边框。
4、右下角四个箭头所包含的区域为签名区,签名时应尽量居中。
5、签名必须由本人用黑色钢笔或黑色签字笔在签名区签名,不得由
他人代签,不得盖住照片虚框。
登 记 事 项 变 更 和 更 正 记 录
变 更 项 目 | 变更、更正后内容 | 变 更 日 期 |
填 写 要 求
1、 此表中配枪人员基本情况和培训考核情况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规定的使用公务用枪人员所在单位,按照公安部制定的填写说明填写。
2、 此表一式四份,分别由配枪部门、县(市、区)级、市级、省级公安机关枪支主管部门留存。
3、 本人签名由申请持枪证的人员本人填写,不得由他人代签。
4、 需要填写的栏目,应用微机录入或钢笔填写,字迹要清晰、工整,涂改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