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某房地产公司自行编写《润园对比说辞》、《康桥学府对比说辞》《三期交房晚说辞》等包含对其他房地产开发商的虚假或误导性信息宣传话术资料,并对购房者进行宣传介绍。如该公司宣传某小区“主要以出租为主,流动人口多,社区后期管理难度大”等内容,但该小区正在建设中,上述宣传内容为其主观臆测,并非事实。该公司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的行为,直接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构成商业诋毁行为。
淄博市张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责令该公司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对其作出罚款40万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