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宁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开发区投放共享单车的提案(第143457号)”收悉,黄渤海新区工委管委高度重视,组织职能部门进行了深入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共享单车运营现状
“最后一公里”是目前城市公共交通存在的问题,共享单车随停随走的功能,与公交车等交通枢纽接驳,是解决出行最后一公里难题的有效手段。目前,共享单车在经营管理上国家没有专门立法,仅相关部委出台过指导性文件。2017年8月交通运输部等10部门出台《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不鼓励发展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2019年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实施监督的意见》,要求各地“清理共享电动自行车”;2022年“十四五”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发展规划中提出“引导和规范共享单车健康发展,防止无序扩张”。在政策上,国家层面对共享电动车的投放是持谨慎态度,需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判断是否投放。
为了让共享单车更好服务市民,黄渤海新区在共享单车引进与管理方式上进行过调研探索,包括公开招标、招商引资、签订合作协议、招租采购等方式。但2021年以来,国家发改委等部委连续通报地方引进共享单车行为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要求整改。截至目前,全国共享单车引进被列入违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典型案例已多达30余起,2023年《国家反垄断执法报告》“涉及互联网行业的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案件主要集中在共享单车领域”。“为规范共享单车运营管理,部分地方行业主管部门滥用行政权力不当限制单一或者少数共享单车运营企业进入当地市场进行运营,妨碍其他具有资质的企业进入市场,排除、限制市场竞争”。行政部门在“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前提下,不得设置准入门槛或采用行政手段限制共享单车企业经营。
至今,共享单车企业未在黄渤海新区投放单车,黄渤海新区也未针对共享单车入区制定相关政策。
二、存在问题
目前,我区仅挂牌的私人电动自行车数量就超过了14万辆,工商业密集区域公共停车位已经饱和。而现有的共享单车市场经营模式与城市公共环境存在天然的矛盾:一方面,城区范围内对共享单车的需求量是固定的,从维护城市公共环境、公共交通安全方面决定了不能过量投放共享单车;另一方面从市场经营角度,共享单车企业为了抢占市场份额,势必会急进投放。共享单车如果超量投放将挤占城市公共空间,进而影响城市公共环境。
三、下步打算
鉴于共享单车占用城市公共资源,结合目前频出的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案件的案例与全国统一大市场的要求,作为行政部门既不能与共享单车签订入驻协议,也不能为特定的共享单车提供免费的停车空间,更不能禁止共享单车企业进入市场。
今年,黄渤海新区城市管理部门(综合执法局)将学习借鉴其他城市先进管理经验、合规经营的管理方式,争取共享单车入驻我区,实现既解决群众需求又规范经营的目的。
烟台黄渤海新区管委办公室
2024年5月15日
联系单位:烟台黄渤海新区管委办公室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姜社会 6396658
抄送: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市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