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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06000042580096/2024-07565 主题分类: 土地
发文机关编码: 3706900010 文件所属单位: 烟台黄渤海新区管理委员会
发文机关: 烟台黄渤海新区管理委员会 公文种类: 批复
发文字号: 烟黄新管〔2024〕15号 成文日期: 2024-07-15
关键词: 烈士陵园 有效性: 有效
统一登记号:

烟台黄渤海新区管委

关于划定烟台开发区烈士陵园保护范围的批复

烟黄新管〔2024〕15号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划定烟台开发区烈士陵园保护范围的请示》(烟黄新人社〔2024〕7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烈士褒扬条例》《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关于划定烟台开发区烈士陵园保护范围的请示》。

二、陵园保护范围以烟台开发区烈士陵园宗地图(宗地代码:370611005018GB00028,所在图幅号:4165.5-463.5 4165.5-464.0 4166.0-463.5 4166.0-464.0)红线基准线为界,东至八角公墓,西至龙烟铁路东侧规划路,南至业达人文生态园,北至烟台卫生健康职业学院南侧规划路,面积为29087.80平方米。

三、你局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对烈士纪念设施的保护管理,保持陵园庄严、肃穆、清净的环境和氛围,防止陵园被非法侵占。

四、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与纪念英烈无关或者有损纪念英烈环境和氛围的活动,不得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不得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

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有损纪念英烈环境和氛围活动的,你局应当及时劝阻,不听劝阻的,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原貌;造成损失或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民事或刑事责任。

特此批复。


烟台黄渤海新区管委

2024年7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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