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执法职责、权限
(一)职责权限
贯彻执行教育工作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开展教育领域行政执法工作。
(二)执法机构设置
资助中心、政工处、安全办、教育处、学前办、校管中心、文体中心、教研室、招考中心、体育运动服务中心、职民教办。
二、行政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
《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2015年第二批削减省级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
《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发〔2018〕39号)
三、行政执法程序(根据执法事项分类)
行政处罚:立案-调查取证-决定-合法性审查-告知-送达-执行-结案。
行政许可:受理-审核-决定-办结。
行政强制:申请-机关负责人审批-组织实施-期限内对标的物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