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和编码
事项名称:危险化学品经营(带有储存设施且不构成重大危险源)许可首次申请
编码:11370600MB2853998k437012501200008
二、实施机构
烟台黄渤海新区应急管理局
三、申请主体
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受理地点
烟台开发区衡山路15号政务服务中心(业达城市广场3号楼)二楼H30
五、办理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国务院令第344号,2011年3月国务院令第591号修订)第三十五条:“从事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从事其他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有储存设施的,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应当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并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储存设施进行现场核查,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六、办理条件
申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单位(以下统称申请人)应当依法登记注册为企业,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等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2)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与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专门的安全生产培训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相应安全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其他从业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经安全生产教育和专业技术培训合格;
(3)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4)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5)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指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危险化学品购销管理制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防火、防爆、防中毒、防泄漏管理等内容)、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风险管理制度、应急管理制度、事故管理制度、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等。
2.申请人经营剧毒化学品的,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建立剧毒化学品双人验收、双人保管、双人发货、双把锁、双本账等管理制度。
3.申请人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除符合第1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新设立的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其储存设施建立在地方人民政府规划的用于危险化学品储存的专门区域内;
(2)储存设施与相关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3)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安全评价报告符合《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评价细则》的要求;
(4)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国民教育化工化学类或者安全工程类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历,或者化工化学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
(5)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常用危险化学品贮存通则》(GB15603)的相关规定。
4.申请人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易扩散危险化学品的,还应当符合《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的规定。
七、申请材料
申请与受理环节(7件)1.申请经营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原件1份; 2.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复印件1份,岗位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复印件1份; 3.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相关资格证书复印件1份和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原件1份; 4.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 5.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性质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复印件1份; 6.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复印件1份;
7. 储存设施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
八、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30工作日
承诺时限:3工作日
九、收费标准
不收费
十、咨询电话
0535-61194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