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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开发区应急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1-12-08

烟台开发区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服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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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项名称和编码

事项名称: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编码:11370600MB2853998k3370125004000

二、实施机构

烟台黄渤海新区应急管理局

三、申请主体

在烟台开发区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

四、受理地点

烟台开发区衡山路15号政务服务中心(业达城市广场3号楼)二楼H30

五、办理依据

1.《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通过,2014年8月第二次修订)第三十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国务院令第344号,2011年3月国务院令第591号修订)第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应当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并将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的情况报告报建设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45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六、办理条件

申请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安全条件审查应当具备的条件:

(1)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根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应当符合《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细则》的要求。

(2)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甲级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

①国务院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

②生产剧毒化学品的;

③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④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2. 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应当具备的条件:设计单位应当根据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按照《化工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导则》(AQ/T3033),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设计,并编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应当符合《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的要求。

七、申请材料

申请与受理环节(4件):
1.设立安全审查申请书原件1份;
2.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原件1份;
3.工商行政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1份;
4.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复印件1份。

八、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45工作日

承诺时限:2工作日

九、收费标准

不收费

十、咨询电话

0535-61194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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