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
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核发
二、办理依据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第3条国家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实行许可证制度。
三、实施主体及办理地点
烟台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治安管理大队,地址:烟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衡山路15号政务服务中心3楼K区K2窗口。
四、办理条件
申请《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核发》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按其拥有的注册资金、专业技术人员、施工专用设备器材和单位业绩等条件,资质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从业范围分为设计施工、安全评估、安全监理。
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应当按照许可的资质等级、从业范围承接相应等级的爆破作业项目。爆破作业项目的分级按照《爆破安全规程》的规定执行。
五、申请材料
申请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核发,应当向公安分局窗口提交下列材料:
1、工商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2、《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使用的证明;
3、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银行账户;
4、购买的品种、数量(不超过核定储存量与现有储存量之差)和用途说明(必须是用于开发区范围内的已经作业项目合同备案、作业项目许可的爆破作业);
5、《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申请表》。
上述材料齐全有效的予以受理,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上述申请材料均需加盖单位印章、纸质1份。
六、基本流程
(一)申请
窗口提交。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公安分局窗口工作人员向申请人一次性告知其审批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当场登记审批事项名称、申请单位名称、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申请材料名称及份数。(地址:烟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衡山路15号,邮编264006,联系电话:0535-6119496)。
(二)受理
1、审核。
受理人对照审批条件进行审核。初步审核主要审查材料是否齐全、填写是否规范、完整等。
2、补正材料。
受理人当场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能当场补正的告知申请人当场补正,并予以协助。不能当场补正的,应当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受理决定。
(1)经审核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告知申请人受理。通知和领取的方式同补正材料的方式。
(2)经审核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三)审查
1、材料核查。
开发区公安分局派出相关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材料真实情况进行核查。
2、业务主管领导审核。
由开发区公安分局业务主管领导核查意见对项目进行技术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
(四)审批决定
公安分局业务主管领导签署批准或不予批准意见。
(五)归档
许可材料实行分类归档。项目办结后由公安分局具体办理人员负责装订归档。材料实行日清月结、年终一次性集中存放制度。
(六)获取证件
到政务服务中心3楼K区K2窗口领取或邮寄送达。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事项不收费。
八、办理时限
承诺时限:即办(如需现场检查,不包含在承诺时限内)。
九、咨询方式
1.现场咨询: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公安分局窗口设立咨询岗,负责对申请人咨询、疑问给予解释答复。
窗口咨询地址:烟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衡山路15号政务服务中心3楼K区K2窗口。
2.电话咨询:0535-6119496。
十、流程图
对办理流程的形象化展示,由表示办理环节的符号、简要说明文字和流线组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