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
爆破作业合同备案
二、办理依据
1、《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4月国务院第466号令发布,2014年7月国务院令第653号修订)第三条、第三十二条;
2、《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GA990—2012);
3、《关于对部分省级许可事项委托市级公安机关审批的通知》(鲁公通[2018]169号);
4、《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部分市级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烟政发[2020]7号)。
三、实施主体及办理地点
烟台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治安管理大队,地址:烟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衡山路15号政务服务中心3楼K区K2窗口。
四、办理条件
1、经核查备案资料真实、合法、有效,各资质证件之间、各申报事项之间的要素信息一致、互相支持。
2、经治安部门会同辖区派出所现场核查,确认项目备案资料信息与实际相符,特别是爆破作业合同与爆破作业地点范围相符,爆破设计方案与实际相符,爆破施工公告和爆破公告、爆炸物品临时存放和加工点、安全警戒的区域和哨位设置合理,满足安全距离、有效控制、安全防范等安全要求。
五、申请材料
1、爆破作业合同,合同内容需明确爆破作业项目基本情况(需附施工许可或其他工程合法性证明)、合同主体(需具备委托资格的单位委托)、实施地点(需附标注有坐标的爆破作业项目位置平面图)和周期等;
2、基本许可信息,包括爆破作业单位许可信息、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和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作业许可信息,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专用的单位、人员信息卡;
3、组织管理信息,包括爆破作业单位为该爆破作业项目成立项目部、任命项目负责人的文件,项目部地点,项目的现场负责人、治安保卫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及其联系方式;
4、涉爆活动信息,包括经企业批准实施的爆破设计方案,其中应明确施工时间、民用爆炸物品的进场时间、爆破作业方式和规模,民用爆炸物品的种类、数量、购买渠道、运输和储存保管方式,爆破作业现场临时存放地点、种类数量、存放设施,实施安全警戒的区域和位置,拟设置爆破施工公告和爆破公告的地点和方式等。
对上述资料缺少或不完整的、未说明情况的、资料失效的提出补正要求发给补正通通知书,对资料齐全完整、有效(发证机关、印章、有效期)的予以受理发给受理通知书,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进行资料审查和现场核实,审查合格的发给备案证明。
上述申请材料均需加盖单位印章、纸质1份。
六、基本流程
(一)申请
窗口提交。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公安分局窗口工作人员向申请人一次性告知其审批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当场登记审批事项名称、申请单位名称、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申请材料名称及份数。(地址:烟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衡山路15号,邮编264006,联系电话:0535-6119496)。
(二)受理
1、审核。
受理人对照审批条件进行审核。初步审核主要审查材料是否齐全、填写是否规范、完整等。
2、补正材料。
受理人当场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能当场补正的告知申请人当场补正,并予以协助。不能当场补正的,应当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受理决定。
(1)经审核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告知申请人受理。通知和领取的方式同补正材料的方式。
(2)经审核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三)审查
1、材料核查。
开发区公安分局派出相关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材料真实情况进行核查。
2、业务主管领导审核。
由开发区公安分局业务主管领导核查意见对项目进行技术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
(四)审批决定
公安分局业务主管领导签署批准或不予批准意见。
(五)归档
许可材料实行分类归档。项目办结后由公安分局具体办理人员负责装订归档。材料实行日清月结、年终一次性集中存放制度。
(六)获取证件
到政务服务中心3楼K区K2窗口领取或邮寄送达。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事项不收费。
八、办理时限
承诺时限:2个工作日
九、咨询方式
1.现场咨询: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公安分局窗口设立咨询岗,负责对申请人咨询、疑问给予解释答复。
窗口咨询地址:烟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衡山路15号政务服务中心3楼K区K2窗口。
2.电话咨询:0535-61194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