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 > 行政执法公示 > 事前公开 > 人社局 > 事项清单
索引号: 1137060000425805X9/2025-02958 组配分类: 事项清单
发文机关: 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成文日期:  2025-11-11

烟台黄渤海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人社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浏览量:     

字号:

执法类别

事项名称

行政处罚

对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处罚

对用人单位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处罚

对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有关劳务派遣规定,逾期不改正以及对用工单位违反本规定退回被派遣劳动者的处罚

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对用人单位违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处罚

对违反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处罚

对企业未按规定将工资有关制度备案或弄虚作假、隐匿、销毁企业工资支付表和其他应当保存的工资支付资料的,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对用人单位强迫劳动者在高温天气期间工作的或者未按规定标准发放防暑降温费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对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处罚

对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处罚

对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保存录用登记材料,或者伪造录用登记材料的处罚

对无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以及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使用童工或者介绍童工就业的处罚

对企业制定的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支付制度以及落实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违反规定的处罚

对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逾期仍不缴纳的处罚

对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处罚

对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处罚

对缴费单位违法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帐册、材料或者不设帐册,致使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无法确定或延迟缴纳的处罚

对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处罚

对用人单位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处罚

对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提供虚假鉴定意见、虚假诊断证明、收受当事人财物的处罚

对用人单位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的处罚

对伪造、变造社会保险登记证,未按规定从缴费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和未按规定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缴费情况的处罚

对参保单位解除、终止与职工劳动关系未告知其失业保险待遇权利、未出具相关证明、未公布或告知本单位及相关人员失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处罚

对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处罚

对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的处罚

对职业中介机构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处罚

对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违法擅自扩大许可业务范围、不依法接受检查或提供虚假材料,不按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等手续或超出许可业务范围接受代理的处罚


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