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黄渤海新区招商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发〔2019〕9号)精神,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切实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营造公开透明、规范有序、公平高效的法治环境,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公示,是指通过一定的载体和方式,依法将本局行政执法信息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的行为。
第三条 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原则,局各相关科室结合政府信息公开、权责清单公布等工作,根据科室职能,编制并公开行政执法信息。因新公布、修改、废止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或职能调整以及人员变动等情况引起行政
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各相关科室负责及时更新相关公示内容。
第五条 行政执法信息公示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机构、执法人员、执法职责、执法权限等信息;
(二)行政执法权力事项的名称、种类、依据、承办机构、办理程序和时限、救济渠道等信息;(三)行政执法权力事项的办理场所信息、执法岗位信息、联系方式、服务指南、执法流程图、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以及示范文本、办理进度查询、咨询服务、投诉举报等信息;
(四)依法应当向社会公示的其他信息。
第六条 行政执法公示的信息涉及其他职能部门的,应当与有关职能部门加强沟通、衔接,确保行政执法公示内容的准确性、一致性。
第七条 行政执法机关公示行政执法信息,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机关不得向社会公示:
(一)行政执法信息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行政执法信息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三)行政执法信息公开后可能妨碍正常执法活动的;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行政执法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原则上不得向社会公示,依法确需公开的,要作适当处理后公开。
第八条 行政执法信息应当通过公告、公报等文件方式或者通过政府网站及政务新媒体、办事大厅公示栏、服务窗口等便于公众查询的平台进行公示。
第九条 事前公示。及时编制、更新本部门行政执法人员信息、行政执法事项清单、法律法规依据、服务指南、行政执法流程图,并经相关主管部门审核后予以公示。
第十条 事中公示。全面落实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现场踏勘、检查核实、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时,必须主动出示证件,向当事人表明身份,主动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出具执法文书时,要主动向当事人做好告知和解释工作。政务服务窗口要通过设置公示牌、发放宣传资料等方式公示工作人员姓名和岗位职责、服务指南、示范文本、办理进度查询、咨询服务、投诉举报等信息,方便群众办事。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受理、拟批准等环节需要进行公示的,按照规定予以执行。
第十一条 事后公示。按照“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主动公开执法决定信息。
第十二条 公示的执法信息内容不准确的,应当及时进行更正。已公示的执法决定出现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公示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烟台黄渤海新区招商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发〔2019〕9号)精神,规范行政执法程序,促进全局行政执法更加严格、规范、公正、文明,进一步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通过文字记录、音像资料及电子数据等记录方式,对行政执法的申请受理、现场检查、内部审核、文书送达、归档管理等行政执法全过程进行记录。
第三条 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坚持合法、客观、准确、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逐步健全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机制,规范统一行政执法文书格式文本;加大相关设备投入,对需要现场核查的科室配备照相机、摄像机、执法记录仪等音像记录设备,确保执法全过程记录规范、文明、有序地开展。
第五条 执法机关通过监控设备、电子监察系统等手段,对行政执法工作进行实时监控,实现全过程留痕和过程可回溯。
第六条 执法人员根据行政执法事项的种类、场所、阶段不同,采取合法、适当、有效的方式对执法全过程实施记录。
第七条 行政检查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影音记录资料应及时形成执法案卷归档。
第八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执法记录信息,应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
第九条 充分发挥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在行政决策、案卷评查、执法监督、舆情应对和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等工作中的作用。
第十条 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纪依法问责:
(一)不制作或不按要求制作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
(二)违反规定泄露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的;
(三)故意毁损,随意删除、修改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的;
(四)故意毁坏执法记录设备或者影像资料存储设备,致使记录信息损毁、丢失的;
(五)其他违反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规定的。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烟台黄渤海新区招商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发〔2019〕9号)精神,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本局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应当由法律顾问对其合法性、合理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核的活动。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第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制度所称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应当在作出决定前进行法制审核: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二)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
(三)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的;
(四)经过听证程序的;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进行法制审核的。
第四条 局相关处室对符合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条件的事项,应当提出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申请,并按照要求做好登记。
第五条 登记时应写明需要审核的重大决策并由处室主要负责人签字。由责任处室联系对接法律顾问对重大执法决定进行审核。
第六条 法律顾问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核:
(一)实施主体是否合法;
(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三)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标准;
(四)适用程序是否合法;
(五)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
(六)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七)其他依法应当审核的事项。
第七条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以文字审核为主。法律顾问应当及时对需要审核材料进行审核,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存入行政执法案卷。
第八条 情况复杂、专业性较强的监管事项,责任处室可以组织召开座谈会、专家论证会等进行研究论证。
第九条 法律顾问和承办科室对审核意见无法达成一致的,由责任处室报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决定。
第十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执法决定作出前需要经过集体讨论的,应当先进行法制审核。法制审核的时间计入行政执法办理期间。
第十一条 承办科室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法律顾问对重大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意见负责。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规定的,按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