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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0600MB2855045G/2023-00417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发文机关: 开发区招商局 成文日期:  2023-02-08

烟台黄渤海新区招商局行政处罚遵照执行《山东省商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相关标准

浏览量:      来源: 黄渤海新区招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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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违法

程度

违法情节

裁量标准

备注

1

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未按照要求报送投资信息义务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第三十七条 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违反本法规定,未按照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的要求报送投资信息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商务部 市场监管总局令 2019 年第 2 号)第二十五条 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要求报送投资信息,且在商务主管部门通知后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予以补报或更正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其于 20 个工作日内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且存在以下情形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一)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故意逃避履行信息报告义务,或在进行信息报告时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误导性或虚假信息;(二)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就所属行业、是否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企业投资者及其实际控制人等重要信息报送错误;(三)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要求报送投资信息,并因此受到行政处罚的,两年内再次违反本办法有关要求;(四)商务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严重情形。

较轻

未能按期履行信息报告义务。

责令限期改正。


一般

未能按期履行信息报告义务,逾期不改正。

10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未能按期履行信息报告义务,逾期不改正且存在《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第二十五条所列情形。

3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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