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1:是所有的建设工程、河道疏浚、水利工程及河道管网建设项目挖出的砂石都属于国有资产,单位或个人不得处置吗?
答1:不是。建设项目宗地红线范围内采挖产生的砂石在满足自身建设后确有剩余的属国有资产,河道清淤疏浚、水利工程建设及河道管网建设等涉水工程清理上岸的砂石属国有资产,建设项目单位或个人不得自行处置。
问2:除了用于本工程建设之外,还可以用于其他用途吗?
答2:根据本《实施意见》所明确的方式使用,不可用于其他用途。
问3:项目建设单位开挖剩余的砂石,可以自行处置吗?
答3:不可以,需必须与建设项目剩余砂石管理单位签订接管协议,由砂石资源处置单位进行统一管理。
问4:在程序上,是在哪个环节需要和建设项目剩余砂石管理单位签订接管协议呢?
答4:在建设项目动工或平整场地前,由镇街组织砂石资源处置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接管协议。
问5:文件什么时候生效,是长期有效的吗?
答5:本意见自2025年9月23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三年。